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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文45 | 完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资产管理部分的几点建议

2020-04-21

作者:杜敬毅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周莹 王雪晨 冯童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内容摘编


近年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两者统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积极推进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在此背景下,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无法满足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笔者拟围绕《规则》中资产管理内容,在分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资产核算变化的基础上对《规则》提出修订建议。


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关于资产核算的主要变化

一是资产分类细化。《基本准则》扩大了资产的核算范围,增加了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在途物品/加工物品、工程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等核算内容,以全面核算单位控制的各类资产;《政府会计制度》增加了“研发支出”科目,以准确反映单位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是资产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按照单位不同的管理需要和用途进行资产的核算,例如,对于存货的核算更为细化,对长期股权投资增加权益法核算,引入了对于资产折旧、摊销计提和坏账准备的规定,能够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实际价值,便于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规则》中资产管理部分的建议

一是规范的表述应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一致。《规则》目前对资产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建议参考《基本准则》的分类方法,在相应条款中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对其重新划分,即“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此外,在对资产管理的具体规范上也应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保持一致,以促进二者的协同和有效贯彻执行。

二是拓宽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细化流动资产管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完善基建管理、新增无形资产摊销管理、明确资产处置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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