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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文41 | 从《预算法》和政府会计改革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修订
2020-03-23
作者:张烈侠 | 甘肃自然能源研究所,全国高端会计(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七期学员
内容摘编
一、与《预算法》在执行层面的辩证统一
(一)关于“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的执行难点
《预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以上《预算法》和《规则》的条款理论上都规定的很清楚,但执行层面有难度。对此,建议《规则》修订如下:
首先,“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有偿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单位预算时,设立“业务费”项目专项依据,即“招标的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其次,“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有偿收入”票据至少三联,一联财政留存,一联缴纳单位留存,一联中标单位留存。再次,税务系统和财政系统联合规定“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有偿收入”不再重复上税,上缴比例在《规则》中明确规定或补充规定。最后,机关事务局在资产清查中,对“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有偿收入”统一清查,并对清查结果联网申报,对于隐瞒“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有偿收入”的用法律约束、纪律处罚及行政追究。让《预算法》和《规则》的条款在执行层面没有盲点、难点。
(二)关于预算填列“项目绩效”的修订要点和执行难点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草案。”而《规则》第二十六条中提到“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笔者认为,修订《规则》应提高对“项目绩效”编制、监督和考核的要求,让“项目绩效”作为项目执行的考核点,在执行层面落实到位,发挥应有的效用。
建议《规则》第二十六条修订如下:第一,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项目绩效在项目预算申报时,按照项目行业特点及执行情况至少设置6项硬指标,4项软指标,不设定规定的模式,审定、审核后立项。第二,项目绩效管理纳入项目验收审计的重要事项,10万~5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时,要有绩效目标审计结论;5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除有绩效目标审计结论外,还需财务审计报告。第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绩效审计名目,让项目资金在执行层面实现资金效用的最大化。
二、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辩证统一
(一)《规则》要体现政府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辩证统一
原《规则》第六十六条提到,“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的部分体现,因此,建议《规则》修订如下:第一,事业单位执行《准则》中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并行记账,报表使用者根据自己的活动目标选定相应报表。第二,事业单位收付实现制下生成政府决算报告,权责发生制下生成财务报告。报告的使用主体根据目标任务的不同而选定。
(二)《规则》要体现《准则》及相关部门文件和项目实施周期的辩证统一
原《规则》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发布后,各省级财政部门都下发文件规定结转结余资金在财政拨款2年期间执行,连续结转2年的财政资金第三年要求交回。而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这造成了科研鼓励政策和财政存量资金政策相互矛盾,给财政项目经费的执行造成很大的困扰。
因此,修订《规则》结转结存资金的归属及年限应和相关部门文件和项目实施周期辩证统一。建议修订如下:第一,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按照行业周期年限分类规定结转结存的年限。科学研究类项目要尊重项目实施的周期,资金的结转结存期限要满足科学事业发展需要。第二,科研项目执行年限按行业分类周期确定,对比项目资金的完成率完善“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指标体系的实质核算内容,让财政资金发挥充分的效用。第三,把修订完善好的“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在项目绩效目标审计中占有重大影响分量。
笔者认为,各部门规定之所以在财政资金的结转结存年限有差异,主要原因在于项目未按行业分类确定执行年限,项目的执行需要有科学的项目周期,不可统一确定项目的执行年限。
(三)《规则》要体现《准则》收入确认时点和事业单位行业特有收入确认时点的辩证统一
以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确认时点为例,《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里提出:合作项目款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款项。科学事业单位对合作项目款按照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本单位科研收入时,按照计算确认收入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而原《规则》对何时点确认收入并无明确规定,对事业单位行业特有收入确认的时点更是没有提及。因此,建议《规则》修订如下:“明确分行业分类规定,权责发生制下事业单位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收付实现制下收入确认的时点。”让所有审计人员、财务人员都明确知道事业单位收入确认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下分行业分类确认的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