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打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文29 | 加强事业单位所属非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管理——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一点补充建议

2020-03-16

作者:黄亮 | 中山大学产业集团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教育部首批高端会计人才,广东省第二期会计领军人才


内容摘编


为了满足事业单位多方面的发展需求,事业单位自身出资或和其他主体共同组建成立了一些非企业法人单位,如地方研究院、附属医院、基金会等,这些单位形式多样,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社团法人等多种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这些单位为母体事业单位的事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此类单位与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存在区别,缺乏成型的制度体系作为治理依据,审计、检查和巡视中也发现事业单位对所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在制度上还存在空白,问题较多,需要从制度层面梳理明确事业单位对所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管理模式,既要管理到位,也要助其发展。


(一)明晰事业单位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审批或备案管理的要求

一些事业单位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时,缺乏前期论证,导致单位成立后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运行经营举步维艰。如果运行经营无法达到设立的目标,对财政资金也是一种浪费。为了约束该类行为,应该在相关政策上明晰该类行为。事业单位出资成立企业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有着较为清晰和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而事业单位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属于投资行为,可考虑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对该类行为予以明确。首先可以考虑明确根据事业单位出资的额度明晰审批或备案程序;其次需要约定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履行审批或备案的必备资料,包括设立的可行性分析资料、内部审批程序材料等;最后需要提供单位的请示函件和相关规范审批备案表格等。若事业单位需出资设立事业单位的,还需考虑《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要求规定。


(二)明晰事业单位对所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

《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对教育部直属高校附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做出了一些尝试,包括财务负责人的委派、“三重一大”事项的审批和备案、预算和决算的审批和备案机制等。由于非企业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性质多样,对于出资设立的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明确和规范:一是需要明确财政隶属关系,特别是在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背景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和基础。同时,需要在明确财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明晰设立事业单位所依据的财务规范。二是考虑采取委派财务负责人模式,加强对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监管。三是根据相关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单位预算和决算的审批或备案要求。


(三)明晰对所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监督模式

对于事业单位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监管,可以考虑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明确三个层次的财务监管模式。一是按照所确定的相关非企业法人单位财政隶属关系,明确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模式;二是明确母体事业单位对所办的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监管模式,具体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其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监管;三是明确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管模式。此外,可通过建立健全相关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监管。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