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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文21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原因及条款建议

2020-01-07

作者:赵汉荣 | 江门市新会技师学院会计高级讲师,税务师

内容摘编

一、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影响

1.会计科目变化对《规则》的影响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费用类,预算会计科目包括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和预算结余类。从分类中可以看出,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只涉及三大类科目,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而财务会计则实行权责发生制,也就是说事业单位账务处理既实行公司制的一贯处理方法,又保留了传统的事业单位处理方法,而且两者分开处理。政府会计科目的设置有了变化,《规则》中提到的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和事业单位支出包括的名称相应需要修订。

2.其他方面对《规则》的影响

政府会计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就是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产生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新《预算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既然政府要按权责发生制编报,事业单位按权责发生制编报也是理所当然。由此,《规则》第十章第五十五条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中有关财务报告的表述就需要进行修订。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具体准则的颁布,对《规则》中存货、固定资产的定义表述有所冲击。存货准则对存货的定义明确规定了一个细节,就是除了为耗用而储存外,还规定了可以为出售而储存。因为实务中事业单位的存货也存在出售的情况,比如剩余材料或报废材料需要通过市场出售处理,而现行《规则》对存货的定义没有指出出售的情况,这需要纳入修订中。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也有了变化,没有了1 000元和1 500元的具体数字标准,而是表述为“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对于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所以建议《规则》中的固定资产定义也把具体的数字标准删除。还有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固定资产准则明确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那么《规则》中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问题就不容置疑了。再结合会计科目的设置来看,《规则》第三十三条修购基金的条款可以删除。《规则》第四十四条提到的对外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的投资”,而投资准则的提法是“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很明显后者的提法更加符合形势的变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股票、债券等投资的规定也应修订。


二、《企业财务通则》与《规则》的对比研究

《规则》第一章总则没有提到审计和纳税问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事业单位也是税收的纳税义务人,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与财政有拨款关系,审计报告的出具比企业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应借鉴《企业财务通则》在总则中加入审计制度和依法纳税的规定。

现行《规则》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内容比较齐全,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同时为了很好地执行《预算法》的规定,对预算组成、预算管理方法、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但这些都是纯预算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规则》中加入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会比较适合。比如,某研究所要建一栋实验楼,上年就要做出支出预算,但建设一栋实验楼需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属重大财务决策,为了体现单位领导班子如何执行单位的财务决策制度,建议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要加入财务管理体制的元素。

《规则》第三章是收入管理,为了避免事业单位隐瞒、滞留应上缴的资金,在收入管理中应该定期报告所有账户的资金余额和明细,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规则》第四章是支出管理,有必要参考《企业财务通则》中的一些成本控制制度,比如人员支出要参考同行业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差距比例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等。现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人员分配制度就存在这种支出管理失控的情况,《规则》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体现。

第七章资产管理中,既然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那么折旧的方法也要有所规定,比如方法一经选用,不得变更等。事业单位也应该在资产管理中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进行“待处理财产损溢”的相关核算。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中,应该重视第六十条信息管理的修订,对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出强制性要求,只有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才能更好地进行财务监督,比如定期公开职工报酬、单位管理层的报酬方案、审计情况及其他信息等。


三、《规则》有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后面加上“建立健全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第五条后面加上“财务主管应当具备管理会计师资格”;总则中多加一条“单位应当依法纳税,单位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这个标题应改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第七条第三款“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改为“为鼓励事业单位创收,实行按企业所得税办法征税”;第二章多加一条“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的名称分别改为“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第十七条后面加上“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所有账户的资金余额和明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的名称分别改为“事业支出(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支出(费用)、上缴上级支出(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费用)、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所得税费用、资产处置费用(其他支出、费用)”;第二十条后面加上“人员支出要与同行业同类型单位相当,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的差距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第二十一条后面多加一条“单位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债券、股权、收藏品、个人罚款、赔偿、个人购买住房和物业费等”;第二十七条后面加上“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行全员、全过程的控制”。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三条(一)修购基金整个条款删除,保留(二)职工福利基金和(三)其他基金。

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改为“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句改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第四十条多加一款“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四十一条后面加上“对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的价值进行待处理财产损溢的相关核算”;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把“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劵等投资”删除。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五十五条改为“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六十条后面加上“单位必须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普通职工薪酬、管理层薪酬、审计情况、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可以删除。



原文载于:《财务与会计》2019年第24期

责任编辑: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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