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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研究 | 江沐子 等: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与企业数字化转型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江沐子,逯东,陈莹.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与企业数字化转型[J]. 财务研究,2026,(4):84-99.
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与企业数字化转型

摘要:构建系统化的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框架,是缓解数字经济中“技术迭代快、制度响应滞后”结构性矛盾的重要制度基础。本文基于预防性治理、即时性治理与结果性治理三个维度,构建了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水平综合评价指标,系统考察其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水平的提升显著促进了企业数字化转型。机制分析表明,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通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以及缓解企业面临的数字技术风险暴露和声誉冲击,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异质性分析表明,治理的促进作用在治理协同性更高的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中更显著。本文在理论上丰富了地方政府通过营商网络环境影响企业行为的解释框架,在实践上为地方政府优化数字治理体系、深化数实融合提供了有益启示。
关键词:数字经济;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数字化转型
江沐子,四川开放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从事数字经济风险、公司治理领域相关研究。目前已在《中国工业经济》《会计研究》《财经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财经科学》等知名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逯东,通讯作者,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公司治理、企业创新领域研究工作。目前已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工业经济》《金融研究》《会计研究》《南开管理评论》《管理科学学报》《财务研究》、Energy Economics(SSCI)、Emerging Markets Finance And Trade(SSCI)等国内外知名期刊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50余篇。多篇研究成果被《人大复印报刊》《新华文摘》转载。
陈莹,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资本市场财务与会计研究。目前已在《南开管理评论》《会计研究》《财经研究》《学术研究》《财经科学》《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等知名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一、引言
数字经济背景下,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持续向企业研发、生产、管理与销售等核心环节渗透,推动企业组织形态与生产方式发生系统性重构。不同于单一业务流程的信息化升级,数字化转型本质上是一项跨部门、跨流程、跨周期的长期改革工程,其推进过程通常伴随投入规模大、调整周期长等特征(孙伟增等,2023)。在此基础上,企业数字化转型并非一次性的技术投入行为,而是一个从前期的数字化投资决策向后期的系统运行与持续维护不断延伸的动态演进过程。正是由于这一过程具有高资本投入与高沉没成本的特征(赵胜立和方慧,2025),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的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决策及后续运维阶段面临显著的预算约束与成本顾虑,因而对外部制度环境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表现出高度依赖。
随着数字技术在企业生产网络和交易体系中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信息风险演化为具有扩散性与持续影响特征的风险形态。一方面,数据泄露、网络攻击、虚假信息传播和网络交易欺诈等风险,借助互联互通的数字基础设施在企业间快速扩散,易通过供应链关系、平台生态形成“连锁反应”(陆瑶等,2025),加剧利益相关方对企业数字化运行稳定性的担忧,从而抬升企业数字化投资的风险溢价。另一方面,此类风险可能导致声誉受损、信任下降等情况(Kamiya等,2021),对市场预期及业务连续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增加企业数字化转型在运营与维护阶段的成本压力和失败风险。
然而,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往往由于信息安全意识不足、信息安全建设成本过高等原因而忽视对互联网信息风险的治理。Posey等(2015)指出,部分管理者认为“追求绩效”和“追求安全”之间存在目标冲突,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并不能产生直接收益。NTT Security 2019年的调研数据显示,约三分之一的企业在遭遇网络攻击后选择支付赎金而非加大安全能力建设,表明不确定环境中的短期行为可能制约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化。在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投入不足的背景下,外部信息环境中的各类平台与交易风险更易对企业数字化运营形成冲击。例如,在平台内容传输风险方面,网络水军通过信息操纵影响投资者决策与损害资本市场定价效率(董天一等,2022),间接削弱企业数字化投资的资本回报率;在网络交易欺诈风险方面,上市公司因网络诈骗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表明,企业在网络交易环节面临身份冒用与信息欺诈风险。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企业不仅需要承担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业务流程中断,从而削弱企业数字化运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由此可见,互联网信息风险会影响企业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从而成为制约转型决策的重要因素。需要指出的是,信息作为一种复杂的特殊商品,仅依赖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应对其生成和传播过程中可能涌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Scott,1997)。此外,中小企业在应对互联网信息风险时普遍面临资金、技术不足以及防护意识薄弱等问题。相比之下,政府凭借其资源、资金优势及协调组织能力,应成为优化互联网信息生态的责任主体,并在制度供给、监督控制以及组织协调上为企业提供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支持。既有研究主要从制度激励或技术供给维度开展数字化转型影响因素分析(赖晓冰和岳书敬,2022;甄红线等,2023),对于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如何通过改善区域营商网络环境,进而影响企业数字化转型决策与实施过程,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和经验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实践具有属地化特征,这为分析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行为的经济后果提供了现实基础。自《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数据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及《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等制度陆续出台,初步构建起多维度的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框架。在此基础上,国家持续推进“净网”“护网”等专项治理行动,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专责机构、完善应急机制、建设网络信息风险监测平台等方式,逐步形成其治理体系。例如,广州联合互联网企业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杭州建设直播电商数字治理平台,温州试点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三亚与安恒信息合作推动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上海成立威胁数据共享联盟等。这些实践表明,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能力和执行力度,塑造了企业所处的区域网络信息环境,其治理差异可能通过影响企业对数字化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判断,进而作用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与实施。
基于此,本文立足全周期数字化转型视角,将企业数字化转型界定为涵盖技术采纳、应用探索与持续深化等阶段的动态演进过程。同时,从预防性治理、即时性治理与结果性治理三个维度,构建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水平综合评价指标。进一步地,本文围绕企业数字化投资决策与运营维护两个关键阶段,实证检验上述治理水平对企业全周期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及其内在作用机制。
本文的边际研究贡献如下:
第一,从研究视角上,拓展了企业数字化转型影响因素的制度解释。既有研究主要从技术条件、要素禀赋和政策激励等角度探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动因(孙伟增等,2023;郑国强等,2023),或考察数字化转型对创新绩效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叶永卫等,2022;徐照宜等,2023)。相较而言,数字经济情境下伴生的信息风险及其治理机制在塑造企业转型预期与行为选择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关注。本文研究了互联网信息风险这个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重要的制约因素,并从治理视角提供了关于企业数字化转型制度基础的经验证据。
第二,在理论层面,深化了地方政府通过营商网络环境影响企业行为的研究。既有研究主要基于效率视角,探讨政务服务数字化、公共数据开放等制度下,行政效率与服务便利性提升对企业行为的促进作用(范合君等,2022;李晓等,2025)。实际上,互联网信息环境的安全性同样影响营商环境的质量。基于此,本文将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纳入营商环境分析框架,系统考察地方政府在特定网络环境中的治理行为及其经济效应,从而进一步丰富了营商环境的理论研究。
第三,在方法与实践层面,构建了契合数字经济特征的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了参考。本文从预防性治理、即时性治理与结果性治理的全过程维度,评估地方政府在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中的履职实效。这一创新性指标的建立,为构建系统化、可复制的互联网信息生态研究数据平台奠定基础。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与企业数字化转型
在数字化生产场景中,指数级增长的数据规模与高精密度智能制造系统的广泛应用(黄先海等,2023),使企业经营活动日益暴露于更为复杂的信息风险环境之中。当数字产品或数字服务产生负外部性时,其风险形态往往呈现出形式多样、传播快速、影响广泛等特征(王岭,2024),并由此引发额外的资源管理成本与纠错成本,进而挤占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的有效投入空间。既有研究表明,数据信息安全风险、平台内容传输风险以及网络交易欺诈风险在生成机制和作用路径上虽各不相同,但均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约束。
随着智能制造技术与工业生产体系的深度融合,企业生产过程高度依赖数据接口、云平台与虚拟化系统运行,数据信息安全风险由此显著上升。数据泄露或系统攻击不仅会导致核心生产数据和商业信息外泄,还可能引发生产中断甚至技术路径重构(Crosignani等,2023),加剧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潜在损失。在此基础上,互联网信息风险进一步延伸至以平台为核心的信息传播与市场交互环节。在网络平台主导的信息环境中,虚假内容与情绪化舆情借助算法推荐和社交扩散机制被迅速放大,平台内容传输风险由此加剧。这类风险会削弱信息的真实度与价值密度,增加企业在市场沟通和声誉管理方面的不确定性(郭春侠等,2018),从而对其数字化运营产生持续干扰。进一步地,随着网络交易平台与虚拟交互场景的快速发展,以网络诈骗、钓鱼攻击为代表的网络交易欺诈风险呈现高发态势。该类风险通过侵蚀交易信任机制(梁平汉和江鸿泽,2020),削弱数字化商业模式赖以运行的信用基础,进而恶化企业所处的营商网络环境,使企业在推进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更高的不确定性和潜在损失。
甄杰等(2020)认为,企业在信息安全治理中普遍面临“目标的冲突、信息的不对称及信息安全风险应对”这三大挑战。在上述多重风险叠加作用下,受限于协调能力、沟通机制与风险应对措施等方面的不足,单个企业往往难以独立、有效地化解复杂的互联网信息风险。当风险具有系统性和跨主体扩散特征时,协同治理成为必要的应对路径。孙逸啸(2022)认为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监管体系,以有效应对网络平台风险。王芳(2017)也提出,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目标,有赖于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治理模式。在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通过构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与事后处置的多维治理体系(严炜炜等,2024),逐步塑造安全、可信的区域数字环境。具体而言,在风险尚未显性化阶段,地方政府通过预防性治理完善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的制度规则,为企业数字化活动提供合规预期,从而降低制度不确定性与潜在合规成本;在风险发生和扩散时,政府通过即时性治理强化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控制信息风险的扩散范围,对企业信息系统运行形成保护;在风险处置完成后,政府通过结果性治理将执法成效和治理经验制度化,有助于修复和强化企业对数字化环境的信任基础,提升数字化转型的持续性与深化程度。这种覆盖互联网信息风险全周期的治理安排,有助于缓解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制度不确定性、运营不稳定性与信任约束。
鉴于地区间在治理能力、制度执行强度和营商环境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区域企业获取政策信息的难易程度亦存在差别(何欢浪等,2022)。因此,在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水平较高的地区,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投入风险随之下降,长期数字化投资的预期回报也更加稳定,从而有利于激发企业采用数字技术重塑业务模式、推进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性。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核心研究假设:
H1: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水平的提升能够显著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二)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影响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机制
企业数字化转型并非简单的企业数据电子化,而是依托前沿数字技术推动企业生产要素、生产流程与组织模式的系统性重构,以实现提质增效的战略目标(吴非等,2021)。这一过程并非一次性投入行为,而是涵盖采纳、探索、应用、深化等阶段的动态演进(余维臻等,2026),具体体现为企业从数字化投资决策启动到系统持续运行与迭代优化的全周期数字化转型过程。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可能在不同阶段呈现差异化作用机制。本文从数字化投资决策阶段与数字化运营维护阶段两个关键环节,分析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影响企业全周期数字化转型的内在机制。
1.投资决策阶段
从阶段特征看,数字化投资决策阶段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投入”。数字化转型是一项高投入、长周期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战略性投资活动,企业需要持续的资本支持以推进技术引入与组织重构(郑国强等,2023)。外部融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是否具备启动数字化转型的资源基础,因此,融资成本与财务稳健性成为约束企业数字化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
互联网信息风险会抬高企业融资成本并加剧财务风险。一方面,数据泄露、网络攻击、虚假信息传播、网络欺诈等事件可能导致企业业务中断以及为应对风险产生的非生产性成本上升(Kamiya等,2021;陈思翀和汪琪,2021;董天一等,2022),削弱企业现金流稳定性并增加偿债压力。另一方面,信息安全事件会降低金融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力的信任,从而提高贷款利差并强化抵押担保要求(Huang和Wang,2021)。在此背景下,企业往往削减具有高不确定性和长回收周期特征的数字化投资,从而延缓其数字化转型进程。
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通过构建预防性、即时性、结果性的三维治理体系,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与财务风险,进而优化企业数字化投资决策环境。具体而言:
在预防性治理层面,地方政府通过降低制度不确定性,提升互联网信息风险可识别性与信用透明度,从而改善企业在融资市场中的风险定价环境。例如,根据《成都市加快网络信息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政府支持企业选择经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其关键设备和重要系统开展检测评估,并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这为金融机构评估企业数据治理能力与信息风险水平提供了可验证的依据。《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则通过规范平台交易秩序、强化网络交易异常行为监测,减少虚假交易、欺诈行为所带来的经营与法律风险。上述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企业因信息风险事件引发的相关支出、业务中断及法律纠纷预期,从而稳定企业未来现金流。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引导行业协会与产业联盟构建协同治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如湖南省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上海市威胁数据共享联盟、中国企业数据治理联盟等,通过知识共享、咨询服务和自律规范,促进了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经验在企业间的扩散。上述预防性治理提升了区域营商网络环境质量。当银行基于规范化制度框架与可观测治理能力判断企业所面临的互联网信息风险较低时,其风险溢价要求相应下降。融资环境的优化不仅能缓解企业因互联网信息风险可能引发的流动性压力与财务波动,也为周期长、投入大的数字化投资项目提供稳定资本来源,从而激励企业数字化投资决策意愿。
在即时性治理层面,地方政府通过风险监测与应急响应机制降低企业面临的信息安全事件冲击,从而减少事件不确定性对企业财务状况与融资能力的负面影响。例如,佛山市构建的分布式城市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安全服务,有效降低网络攻击与数据泄露事件的发生概率;连云港市通过“上门问需”与网络安全攻防演练,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并修复系统漏洞。这类动态治理机制能减少企业因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可能产生的业务中断、法律纠纷与危机处置支出,降低非预期现金流波动与短期财务风险累积,提升企业偿债能力与信用质量。财务状况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供给意愿,缓解融资约束,使企业在面对高投入数字化项目时具备更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结果性治理层面,地方政府通过执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向市场传递可验证的制度信号,从而降低市场预期的不确定性,进而缓解企业的融资成本与财务风险。例如,嘉兴调解中心成功化解“黑客”风波引发的国际贸易合同履约纠纷;重庆合川信息安全产业城入选工信部2020年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名单,通过产业协同强化企业数据合规建设与行业治理能力。这类治理成效向债权人与投资者释放“数字权益可保障、违规行为有约束”的稳定信号,提升区域营商网络环境可信度,降低企业风险溢价与外部融资成本,并减少长期财务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企业对数字化投资的预期收益更加明确,从而激励其开展数字化转型。
据此,提出假设:
H2: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通过降低企业投资决策阶段面临的不确定性,缓解融资成本与财务风险,进而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2. 运营与维护阶段
当信息系统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后,企业面临的核心约束由“是否投入”转向“能否稳定运行”。与投资决策阶段主要受不确定性预期影响不同,运营与维护阶段的信息风险更多体现在数字技术风险暴露与声誉冲击导致的运营中断等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通过预防性、即时性与结果性治理,塑造企业信息系统运行的外部安全环境,从而降低其风险冲击。
首先,地方政府通过预防性治理措施,为企业信息系统运行构建基础性的风险缓冲机制。围绕数据安全、平台内容和网络交易等重点领域出台的规范性制度,以及网络与数据安全协会、自媒体协会及反通信网络诈骗联盟等行业组织的设立,有助于企业在数字化运行初期明确数据处理规范、责任分工与合规边界。在此基础上,清晰且稳定的规则框架可减少企业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合规要求调整而产生的重复改造与路径修正,从而降低运维成本。规则先行的制度安排使企业在系统投入运行后能够在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中持续推进技术迭代与业务优化。
其次,即时性治理通过强化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降低企业数字化运营过程中的数字技术风险暴露与声誉冲击。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往往忽视网络安全建设与管理(耿勇等,2024)。当区域层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舆情感知与交易风险识别体系时,企业因网络攻击、数据泄露或突发舆情事件而遭受实质性冲击的概率将显著下降。例如,临沂市网安部门将企业信息系统纳入常态化防护体系,通过协助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识别潜在技术漏洞;丽水市依托网络监测系统,对电商平台实施全网监测,及时清理虚假宣传和违规经营行为。这类即时性治理安排通过强化对数据安全风险、网络交易风险与平台内容风险的动态识别与快速处置,降低企业在数字化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多维信息风险冲击,从而有效抑制数字技术风险暴露程度及其引发的声誉损失。
此外,结果性治理通过集中打击违法行为并形成可被市场验证的执法成果,稳定投资者对企业数字化运营的信任预期。相关研究表明,平台内容传输风险和网络交易风险往往经由声誉渠道产生放大效应,削弱消费者与投资者信任,并引致额外的运营成本(梁平汉和江鸿泽,2020;Kamiya等,2021;董天一等,2022)。地方政府在数据信息侵权、平台内容违法和网络交易欺诈等方面形成的执法成效,能够有效抑制上述放大机制。例如,乐陵市依法打击黑客网络诈骗犯罪,帮助一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160万元;长沙警方成功侦破三一重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入侵案件,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 000余万元。这些治理成果不仅对违法行为形成实质性震慑,更通过执法成效的公开传递,向市场主体持续释放“网络信息秩序可被有效维护”的信号,从而稳定投资者信任预期,降低企业因声誉冲击而被迫收缩或中断数字化运营的可能性。
综上,在数字化转型的运营与维护阶段,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通过降低企业数字技术风险暴露与声誉冲击,确保数字化投资能够持续产生价值。据此,提出假设:
H3: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通过降低企业在数字化运营与维护阶段面临的数字技术风险暴露和声誉冲击,提高转型实施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进而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本文理论分析逻辑见图1。

六、结论与启示
基于预防性治理、即时性治理与结果性治理三个维度,本文构建了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水平综合评价指标,并系统考察其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水平的提升显著促进了企业数字化转型。机制分析显示,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通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以及缓解企业面临的数字技术风险暴露和声誉冲击,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分析显示,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促进作用存在异质性:一是地区层面治理协同性的提升能显著增强治理成效;二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地方政府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对其数字化转型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
本文的研究启示如下:
相关部门在提升互联网信息风险治理水平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在预防性治理、即时性治理和结果性治理等维度上持续完善信息生态建设,建立健全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确保治理责任落实到位,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夯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其次,需要构建多层次、多面向的数据风险治理体系,既要关注营商环境优化,缓解企业在信息安全方面的压力,也要着眼于促进产业深度融合,引导并支持企业的数字化和信息安全建设,推动形成以政府为引领、多元主体协同的风险共治格局。例如,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和技术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覆盖全链条的网络安全治理体系。
对于企业而言,在应对互联网信息风险的过程中,可从以下方面加以优化。首先,在选址和经营等决策时,应将地方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生态治理方面的能力纳入考量。其次,在制定信息风险管理战略时,应结合自身业务特征与行业环境,识别并评估主要风险类型,合理配置治理资源,以实现资源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效果的双重最优。例如,依赖大规模数据存储与处理的企业应优先投入数据保护和加密技术;重视品牌声誉与消费者信任的企业应健全内容审核与舆情管理机制;而涉及互联网平台交易的企业,可通过设立首席技术官岗位,确保交易安全与制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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