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工是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也是城镇化的主力军,为城镇经济和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城镇化不能只强调土地的城镇化,更要尊重劳动要素,切实解决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现实难题。
(一)加强能力建设。主要是提高农民工获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各级政府要改变财政支出结构,把财政支出重点放在降低农民工简单再生产费用、复杂再生产费用和劳动力退出费用上,降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一是要深化城乡统一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降低农民工维持身体健康的费用。政府应重点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买药贵等问题。二是深化城乡统一的教育体制改革,降低更新农民工知识结构的费用。政府应重点支持农民工培训、再教育,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三是深化城乡统一的失业、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降低农民工退出劳动时的维护费用。只有这样,农民工才能降低储蓄率,增加消费,安心在城镇生活。政府还要加大投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民工居住场所建设,实现农民工“住者有其居”。
(二)赋予同等机会。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同等机会是平等地获得工作。构建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改善农民工就业状态是解决农民工就业难的关键。...
农民工是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也是城镇化的主力军,为城镇经济和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城镇化不能只强调土地的城镇化,更要尊重劳动要素,切实解决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现实难题。
(一)加强能力建设。主要是提高农民工获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各级政府要改变财政支出结构,把财政支出重点放在降低农民工简单再生产费用、复杂再生产费用和劳动力退出费用上,降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一是要深化城乡统一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降低农民工维持身体健康的费用。政府应重点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买药贵等问题。二是深化城乡统一的教育体制改革,降低更新农民工知识结构的费用。政府应重点支持农民工培训、再教育,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三是深化城乡统一的失业、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降低农民工退出劳动时的维护费用。只有这样,农民工才能降低储蓄率,增加消费,安心在城镇生活。政府还要加大投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民工居住场所建设,实现农民工“住者有其居”。
(二)赋予同等机会。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同等机会是平等地获得工作。构建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改善农民工就业状态是解决农民工就业难的关键。一是进一步取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限制性政策,实现城乡居民、本地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公平就业。将农民工市民化形成的就业服务和管理费用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二是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展和规范各类中介组织。政府在农村劳动力输入较多的城镇和输出较多的中心城市建立为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劳动力场所。同时,鼓励发展民间就业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和规范各种就业中介组织。三是提高劳动力市场信息化水平,完善劳动力市场网络。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和管理能力,提供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调剂市场余缺,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四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构建失业、就业难扶助体系。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处于弱势地位,要防止坑害农民工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构建农民工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对有困难的农民工建立救助制度。
(三)享有公平权利。一是确保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权利。短期内,改革的关键不是户籍制度,而是赋予农民工“准市民”的公平权利。如果农民工能够享有和市民同等的权利,均等地获得公共服务,那么城镇户籍对农民工而言只是形式上的外壳。长期看,应逐步让有条件的农民工转入城镇户籍,直至破除“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用国民信息系统代替。由于城镇生活成本高,城镇会自然产生天然的准入机制,即使统一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也不会出现人满为患现象。二是保护农民工合法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工合法土地权益是城镇化的必然选择,需要稳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为农民工市民化消除后顾之忧。城镇化需要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就必须占用农用地,而完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却有现实困难。这需要农民工土地经营权能够增值,能够为农民工带来更多稳定收益,实现农地经营权流转,让农民工彻底转型。要保证农民工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将土地作为农民工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坚决杜绝农用地转非过程中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并将更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三农”。三是尊重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以上两项重要权利外,还应该做到:贯彻落实新《选举法》规定的城乡选民选举“同票同权”,充分尊重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诉求,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政治权利;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引导农民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努力提高农民工基本社会保险的参保率。
(四)构建以实际承载人口为主要依据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以户籍人口为依据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摆脱“二元”户籍制度限制,构建以城镇实际承载人口为主要权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纵向转移,其中重要的因素是户籍人口总量。但是,城镇实际的公共财政支出总量和人均量都应与实际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需求量保持一致,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需求量的主要权重应是实际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一些城镇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也是由于只考虑城镇户籍人口,忽视了流动人口的边际量,过低地估计了应该供给的实际量。要特别注意防止因改革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而出现“马太效应”,即越是能更多地吸引、吸收外来用工的城镇,越是经济发达的城镇,改革后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其财力越充足。新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要体现公平,又要体现效率。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城镇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的估算以及对上级政府的道德风险。财
责任编辑 李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