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1 作者:周宇明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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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节能减排是我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近年来,以财税政策为代表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促进节能减排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节能减排的形势依然严峻,税收机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应该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更好发挥节能减排的助推器作用。
一、我国现行税制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三十多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主要可以分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保护环境四类。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税收支持政策覆盖的范围较为狭窄。总体来看,现有的税收政策无论是覆盖的范围还是支持的力度都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仍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另外,对能源消耗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收费的形式进行,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
节能减排是我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近年来,以财税政策为代表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促进节能减排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节能减排的形势依然严峻,税收机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应该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更好发挥节能减排的助推器作用。
一、我国现行税制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三十多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主要可以分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保护环境四类。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税收支持政策覆盖的范围较为狭窄。总体来看,现有的税收政策无论是覆盖的范围还是支持的力度都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仍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另外,对能源消耗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收费的形式进行,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支持方式相对单一。我国现行税制中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财税法规大都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并且大多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而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等可以引导纳税人调节生产经营活动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却没有充分利用,容易促使纳税人行为短期化。
(三)税收支持政策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一方面,分散在相关税种中的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措施过于零散,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弱化了税收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合理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还未建立,利用税收杠杆调控能源消费、促进能源节约还有待加强。
(四)法律级次比较低。我国现行的资源环境税费体系中,主要以收费为主,有限的税收调节也多以条例、规章的形式反映,集中作用于节能减排的资源税收和环境税收还不完善,上升到法律级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还有待时日。
二、国外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实践
在节能减排税收政策领域,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时间的税收实践,已经形成一整套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体系,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了思路。
(一)激励性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得以体现。这种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正面激励政策在促进企业节能、研究推广节能技术、鼓励开发新能源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日本政府规定企业购置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并在一年内使用的,以应缴所得税额的20%为上限,可按设备购置费的7%从应缴所得税中扣除;企业购置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还可在普通折旧的基础上按购置费的30%提取特别折旧。
(二)约束性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这类政策主要依靠开征某些税种、提高某些税种的税率等措施给纳税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重视节约能源,减少排放。逆向约束措施在提高企业能效、促进节能投资、减少被征税能源的消费、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开采率等方面效果最为明显。目前,欧洲已有12个国家征收环境税,通常是二氧化碳税(碳税),英国叫气候变化税,德国叫生态税。在减少有害物质排放方面,荷兰早在1960年就将节能税收引入了税制体系,并在世界上最早开征了垃圾税。现在,荷兰环境税收收入约占总收入的14%,约占GDP的32%。
(三)补偿性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补偿性税收政策是指从传统的化石能源中通过某种方式筹集一部分资金,同时对有利于优化资源结构的能源转换方式给予一定的优惠,所筹资金作为专用资金定向用于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研发和节能项目中。例如,英国对所有用户的电费都征收化石燃料税,税率为22%,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德国从1999年起对所有使用电、天然气、石油的用户征收能源税,专项用于对热点联产效果高的用户补贴以及对火车、电车等公共交通用电的免税补助。
三、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鼓励性税收政策
增加税收优惠层次。在进行税制设计时,一方面除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和向环保产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外,应将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机器制造、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生态工程建设等领域,并对环保产业新产品、新技术的试制和研制以及消化吸收外来环保技术等给予税收优惠,尽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另一方面,对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设备防治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低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的纳税人均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在增值税方面,对以可再生资源或替代品为原材料的产品,给予减免税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优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的厂房和设备给予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在消费税方面,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
(二)制定约束性税收政策
1.建立独立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税种。将现行的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以排放“三废”等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课税,税率实行各地区、各部门的差别税率。环保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作为一种专门税,环保税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一部分由地方政府直接用于环境保护,另一部分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进行环保调剂使用。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或调整为从价计征。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4.通过取消出口退税和加征出口关税等限制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保护国内资源;同时通过调节进口关税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
(三)制定补偿性税收政策
加快出台一些补偿性税收政策,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如职工安置问题可比照下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当地政府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等。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特定税收收入建立相应的节能基金,使生产节能产品的生产商和购买节能产品的市场主体真正从节能中获益。财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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