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1日联合印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率先在新疆启动资源税改革。规定指出,从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为新疆经济发展“造血”
在新疆率先启动资源税改革是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决策部署。2010年5月17日至19日,酝酿已久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力争实现5年内使新疆特别是南疆地区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10年内最大程度缩小新疆与内地差距的目标。会后,各部门各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与长治久安的优惠政策和援建计划。这些政策中既包括19省市对口援建和中央近千亿投资的“输血”,同时,更加注重对新疆自身“造血”功能的强化,其中,资源税改革被视为一剂有效的“造血”良方。一方面,新疆虽经多年快速发展,但基础仍然较弱,尤其是南部五地州贫困人口众多,“输血”压力较大;另一方面,新疆整体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油气产业占工业份额的60%,经济发展过度依赖重工业,要想增加其经济发展内驱力首先要从重工业尤其是油气行业着手。资料显示,新疆是我国重要的油气资源产区,拥有克拉玛依、塔里木、吐哈三大油田,2009年生产原油2518万吨,如果实行新政策,按照5%的税率从价计征,按2009年原油产量计算,新疆的原油资源税收入将超过60亿元,比从量计征增加5倍,将有效增强新疆地方财力。
破解收入分配难题
我国在建国后的三十多年间长期实行资源无偿开采制度,直到1984年10月1日《资源税条例草案》施行,才开始征收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中,征收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7种,除了对海洋石油征收的资源税上缴中央财政以外,其他的资源税收都归地方政府所有。征收方式为按矿产品销售量从量定额征收,但是,长期以来,资源税单位税额征收标准并未做明显调整,使得我国资源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形成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对收入公平的扭曲广受诟病。
在产业分布上,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天然区位造成了东部以资源加工和消费为主、中西部地区以资源生产和输出为主的利益格局。在中央和地方有关资源的税收收入分配中,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企业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所得税集中到了中央,地方政府主要获取资源开采中的资源税收入,造成了一方面资源地地方政府承担着资源开发开采后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另一方面,从量定额和较低的单位税额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从资源税收中获得太多“实惠”,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没有合理分享到资源开采和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尤其是西部地区,资源优势远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反而进一步加剧了东西部间经济发展与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以新疆为例,2009年,新疆资源税收共计12.3亿元,其中石油、天然气约为8亿元。而中石油2009年年报显示,在营业收入和利润双双下滑的情势下,全年净利1031.7亿元,日赚2.83亿元。资源大省的付出与资源型央企的收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此次资源税改革试点将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资源地能够更加主动地参与到能源资源价格的变化与议定过程中,也使资源地有更多的财力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从而平衡资源生产与资源消费的利益差距。探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资源税改革在新疆试点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资源税改革的深入推进将为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积累经验。今年以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提上议事日程。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拟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并不断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目前,我国有关资源开发开采的成本主要有资源税和各项环境收费。其中,以7类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资源税实行从量征收,但单位税额16年不曾有大的变化。根据相关数据计算,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平均税率为1.18%,而国外性质基本相似的矿产资源税率一般为2%—8%,我国以税收这一法定形式获取的资源收益明显偏低。另一方面,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采矿权费、探矿权费等对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收费项目在各地以各种名目大量存在,表明我国长期以来能源资源的低价格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需要,更不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通过深化资源税费改革,进而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迫在眉睫。新疆资源税改革不仅具有财政意义,更具有深远的税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意义。下一阶段的改革应该逐步厘清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内涵,理顺资源价格与税费关系,加快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着力构建“价、税、费”联动并通过税收手段对价格收益进行有效调节的资源调控政策体系,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
首先,明确资源所有权和资源保护及环境治理的职责。国家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积极探索深化资源税费改革,促使资源性企业在按照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营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同时,还应及时明确各级政府在资源开发与生态恢复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合理分成的资源税费体制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的资源有序开发与环境有效治理合力。

其次,应进一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水、森林、地热等自然资源列入其中,既体现税收的财政原则和公平原则,也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资源。要探索“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综合征税模式。可以尝试对价格比较稳定、生产工艺比较成熟的资源性产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价格波动较大、开采技术和利用程度差距较大的资源性产品从价定率征收。在此基础上,还应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完善价格构成要素,实行全成本覆盖,彻底还原资源性产品价格当中的全部成本。根据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实行差别税率,大幅度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别稀缺资源税率。
最后,按照“正税清费”原则,结合资源税改革,清理到期的资源基金和收费项目,研究用资源税取代或吸收相关基金收费项目,依法从严审批设立新的基金项目,严格控制基金规模,并积极推进环境基金预算与其他预算的协调。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