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地处鄂西北山区,全县山势由西向东,形成1,261条沟壑,常年清泉奔流,水源丰富,与汉江水系溶为一体。据测定,全县水力资源蕴藏量达30万千瓦,其中可开发利用的在20万千瓦以上,年发电量在10亿度左右。目前,这个县实际装机10,072千瓦,年发电量2,072万度,装机和人平用电分别为22瓦和39.8度,只占可开发利用的5%和2%。如何利用山区县的水力资源,尽快实现山区县的电气化,我们对房县发展小水电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作了专门调查,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山区县建电站必须大、中、小相结合。山区县建小水电站有三个特点:一是河流大小悬殊。据统计,房县1,261条河流中,来水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20条;在100平方公里以下至20平方公里之间的有59条;在2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1,182条。由于来水面积大小不一,流量有大有小,这就使建站规模不能整齐划一。二是人口居住分散。房县每平方公里居住82人,只占全国平均水平的7%。要使绝大多数的户用上电,必须充分利用大小河流水电资源,星罗棋布建电站。三是山区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只有在大水电不能通的地方多建小水电,才能普及用电。从房县的实践来看,也说明了这些特点。房县1982年以前,已建10至99千瓦的站49处,10千瓦以下的77处,100千瓦以上的站22处。这样作的结果,大站已经联网,为县办地方工业提供了能源,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如县办三海电站装机1.850千瓦,年发电量达600多万度,可以保证县城企业的供电。小站虽不能联网,却方便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如边远的村办横峪电站装机只有5千瓦,却能供52户村民晚上的照明和白天的生产加工。据统计,该村一年加工粮食和饲料10多万斤。
二、山区县办电站必须与配套建设同步进行。在山区小水电发展中“建站容易、配套难”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小水电效益的发挥。前几年,省有关部门也强调了配套问题,但由于一些具体办法不落实,配套难的问题仍然存在。突出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水利设施与水电配套难。从管理体制上看,水利和水电在地方分两家管理,管水利的只考虑灌溉和养殖;管水电的只想到发电。由于两家想不到一起,在水源利用和投资安排上往往各自为政,使电站缺乏蓄水设施,加剧枯水季节发电困难。例如,房县已建的一百多个电站大都是径流站,丰水季节一天可发电24万度,而枯水季节一天只能发0.6万度,只占丰水季节发电量的四分之一。这样,就形成了按水量定电量;按电量定用量,打乱了生产、生活的正常供电需要,而且全年平均发电量也很少。据统计,这个县1982年的实发电量只占设计的59%,实际利用小时只占设计的67%。据县里反映,实际利用小时达不到设计的80%就保不住本,达不到90%以上就赚不到钱。由此看来,在山区建电站必须是蓄水设施和发电设施相配套,灌溉、养殖、发电三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把丰水季节的水存到枯水季节用,做到按用量定电量,按电量定水量,并逐步提高发电的年利用小时。这就要求水利和水电在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实行简政合并,统筹考虑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二是电站与线路配套难。长期以来,发展小水电只考虑建电站,而忽视了输电线路;补助款也只补建站费用,不补架线的钱,致使很多地方发电无法用。房县的上龛区苍坪电站,装机500千瓦,水源好,可以满负荷,但由于没有钱架线,只能发80千瓦供当地用。为了避免资源和电力的浪费,我们认为,今后在建设电站时,必须同时架设输电线路;在安排电站补助款时,也要安排线路补助款,补助的标准可按架线投资的三分之一安排。三是装机型号对路难。由于山区地形复杂,水源差异很大,这就要求水机、电机型号、规格多样,以适应客观需要。这个县有个马兰电站,按照设计需要装两台“HL129—WJ—52”型的机组,可以发电320千瓦.可是购不到这样的机组,只好用“HL129—WJ—42”型的代替,结果只能发160—180千瓦的电,建站八年,损失近20万元.
我们认为,解决以上三个“配套难”的问题,除了有关部门今后在体制、补助、机械生产上进行相应改革外,还应重视解决现有小水电站存在的不配套问题,以便提高现有电站的效益,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
三、山区县小水电补助办法急需改进。目前小水电的补助办法主要是两个结合,即国家补助与自筹相结合;在国家补助中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就一个省来说,这种结合的办法是可行的,但就山区县来说,经济基础差,自筹能力弱,执行这种办法就有困难。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房县小水电投资结构为例:总投资1,898万元,其中,国家补助460万元,占24%;银行贷款646万元,占34%;以电养电收入34万元,占2%;群众劳务投资758万元,占40%.从这个投资结构看,在山区县办小水电,主要是群众自力更生。根据山区县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将财政有偿和无偿扶持小水电的资金合并为小水电周转金,实行有偿扶持加奖励的办法。无论电站装机大小,无论国家、集体、个人办电,均按电站和架线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签订合同,借给小水电周转金。投产发电后,其收入能够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偿还所借周转金的,可以免收一定比例的周转金。免收周转金的比例,可根据原来无偿投资占周转金总数的多少来确定。这样,既照顾了山区农民办小水电的实际困难,又使国家无偿投资能充分发挥效益。
另外,为了进一步解决小水电发展的资金需要,我们建议,电站投产后,无论是用于生产部分的电费收入,还是销售部分的电费收入,都应交税。这笔收入可作为县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县财政统一掌握,根据小水电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安排用于小水电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