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以(85)财农字第40号文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农村经济改革中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认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性质和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都应明确地认识:(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属于财政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预算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应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主管;(二)财政支农周转金具有偿还性,是属于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资金,采取这种方式,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有效途径;(三)采取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方式扶持发展农业,有利于促使受援者增强经济责任,提高经济效益。
二、要进一步明确财政支农周转金发放的部门和借用对象
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应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和回收,并与借用周转金者签订借款合同。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掌管的财政支农周转金,除可借给本级有关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外,也可借给同级主管部门,委托他们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主管部门借用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不能留在本部门使用,而应借给本部门所属的单位,并负责归还。各级财政部门的农财单位,要根据财政部(84)财农字第102号文《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存款开户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在农业银行单独开设“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周转使用,不得挪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资源、技术、产供销和经济效益等多方面的可行性研究,选准受援对象及所办的项目。同时,要积极依靠党政领导,密切与农业银行和其它有关方面的配合,做好发放和回收周转金的工作。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借用对象应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林牧渔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户和有偿还能力的贫困户等,不得将财政支农周转金发放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使用。
三、要进一步明确财政支农周转金发放的项目和回收期限
财政支农周转金发放的项目,一般应是自然资源较好、投资较少、见效较快、有直接经济效益,开始举办时资金确有困难的项目,例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户、科技户从事开发性商品生产和服务性的项目;新建乡镇企业的设备购置和老乡镇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实行调整转产,开展技术革新、挖潜改造,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项目;国营农林牧渔企、事业单位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项目。当前,特别要注意扶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帮助贫困地区尽快增加收益、改变面貌的项目。对于抗灾性、公益性、实验性和不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仍采取无偿有责的支援方式。但对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建设中凡受益者明确,能收回投资的,也可实行有偿支援的办法。
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帮助解决短期和中期周转的需要,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要超过三年,原则上不要超过五年。加工业一般应短些,种植、养殖业等开发性生产,如收益较慢、获利较低的,可适当延长一些。
四、要严格遵循财政支农周转金借用的原则和要求
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对确需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借款者,首先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足的,原则上应向银行申请贷款,如再有困难,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酌用支农周转金给予适当扶持。
(二)择优扶持、支群扶贫的原则。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首先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有利于发挥当地优势,切忌盲目性。其次,要重点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事业单位搞好为广大农户和职工家庭农场发展生产服务的有关项目(如良种繁育、技术培训和推广、动植物保护、饲料加工等),力求做到“扶持一个点,受益一大片”。对积极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开发性生产项目和科技等服务项目的农村专业户,在他们起步发展时,资金确有困难的,也应予以必要支持,但借用的周转金要适度。对经济比较富裕的,或者经过扶持已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专业户,其发展生产或扩大生产规模所需要的资金,应靠自己筹集和向银行贷款,财政一般不予借款。发放周转金要坚决防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和“支(援)干(部)不支群(众)”、“支富不支贫”等偏向。
(三)讲求实效、培养财源的原则。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根据财力可能,量力而行,重点使用,既能帮助受援者增加收益,又能向社会提供更多商品,为国家财政增加收入。
(四)谁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哪一级发放的周转金,由哪一级回收。财政部门发放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回收,授权主管部门发放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回收。
五、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借款合同、公证等项制度
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发放、使用、回收的各环节,都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帐务处理手续,切实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按期结算,年终要结合决算编报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情况表,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要认真签订和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每笔借款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附借款申请书、有关凭证等书面材料。合同中,要填明借款种类、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和方式等,还应规定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借款合同应争取司法公证机关公证作保障。合同一经订立,财政、主管部门和受援者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主管部门要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及时地发放资金,督促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帮助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负责回收资金;受援者对所办项目,要坚持资源、自筹资金、技术设备、产销对路等的落实,并恪守信用,向财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按期如数地偿还借款。
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奖罚办法
对及时发放、按期回收上级财政部门支农周转金的下级财政部门,收回的资金留用一部分周转使用;对不能及时回收上级借拨到期应还周转金的下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抵扣有关的专项拨款指标或不再借给周转金等办法.对经财政部门授权负责发放和回收周转金的主管部门,也要比照上述精神办理。对不按借款合同办事,不按期偿还借款的借款者,要征收逾期占用费,征收比例应高于银行放款利率.对严重违背合同,利用财政支农周转金进行违法经营的借款者,应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要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清理工作
至今还没清理的地区,要抓紧清理,摸清底数,能回收的抓紧回收,由于主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按期回收的,可批准适当延长偿还期。经清理复查后,确实不能收回的资金,不要轻易豁免,应另设帐户登记备案。在清理过程中,特别要对以前年度发放给农村社队的周转金,督促按经济体制的变化,将债权债务落实到有关集体组织和农户,以利于继续收回。今后要定期做好周转金清理回收工作。清理工作应和健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