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下称世行),国际开发协会(IDA,下称开发协会)及国际金融公司(IFC)国际金融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私营部门,本文故不介绍。等三个机构组成的集团,总部设在华盛顿。世界银行的主要活动是,通过组织和发放长期贷款,提供财务和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
1944年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的、有44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为成员国的复兴和开发帮助提供资金。1946年6月世界银行开始营业。凡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都可以申请加入世行为会员。到1982年8月止,世行已经有144个会员国。
世行的资本由其会员国认缴,世行目前大约有800亿美元的法定资本,但会员国的实缴股本还不到百分之十,其余部分用作世行债务的保证金。世行主要靠它在世界资本市场上的借款来为其放款活动提供资金,因此世行的贷款需按其借入款的成本外加上一定的利差征收相应利息。1982年上半年世行发放贷款的利率已达11.6%,外加1982年起开始征收的先征手续费(一次性费用1.5%)。1982年下半年起已从固定利率制改为“可变利率”制。世行发放贷款的偿还期一般为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
由于光靠世行的贷款还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有必要以更优惠的条件,向许多贫穷的国家发放贷款。因此,1960年成立了国际开发协会,以满足这种需要凡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会员国,都可以参加国际开发协会;到1982年6月止,开发协会有130个会员国。。开发协会是世行的一个附属机构。开发协会的贷款叫做“信贷”,以区别于世行提供的“贷款”。这种信贷的期限,一般是五十年,包括十年宽限期;免收利息,收0.75%的手续费,1982年起另收0.5%承诺费。开发协会的资金主要来自开发协会较富有会员国的捐助,一般情况下,每三年集资一次;现在正处于第六期集资期。开发协会的资金也来自世行从净收入中拨给开发协会的款项和开发协会会员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认缴的股本。
世行与开发协会是一个紧密结合的单位,由同一批人员经营管理。它们的区别只是资金来源不同,贷款条件不一样。
世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它由每一会员国指定一名理事组成。通常,大多数理事是这个国家的财政部长,少数理事是中央银行行长或一位部长级的官员。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停止会员国资格,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以及其它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一般在9月份前后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理事联合举行。在两次年会中间,理事们对需要他们表决的问题,通过信件或电报进行投票。
世行负责组织日常业务的机构是执行董事会,它受权组织领导和处理世界银行的所有工作。执行董事目前为二十一人,五人由持股金最多的美、英、西德、法、日五国指派,其余十六人由其它一百三十多个会员国按地区分组联合推选。执行董事会从理事、副理事、执行董事、副执行董事以外委任一名行长,按惯例都是美国人。行长在执行董事会开会时担任主席。行长无投票权,只在执行董事会表决中双方票数相等时,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行长根据执行董事们的有关政策问题的指导,负责世界银行日常事务的执行。但实际上行长的权力很大,可以决定世界银行的政策。
世行按地区和按专业设有约四十多个局处,总部职工5,000多人,来自一百多个国家。世行在巴黎、伦敦东京、纽约以及联合国总部均设有办事处,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设有派出机构或常驻代表。
世行成立初期,贷款主要集中于欧洲国家,1948年以后,世行贷款方向主要转为对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解决开发资金的需要。近年来,世行与开发协会业务有很大的发展。在1981年财政年度里,这两个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所提供的经济援助几乎相等于1974年以前任何一年的四倍。这些资金是用来协助发展中国家建设大小不等的国营或私营的各种项目。这些项目有农业与乡村发展、教育、能源(电力、石油、天然气和煤)、工业、计划生育、技术援助、交通、电讯、城镇建设和供水系统等。
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是:
(1)只有会员国才能申请贷款。世行的贷款可贷给国家政府,如果借款人不是政府,贷款必须由项目所在国家的政府担保。开发协会的信贷集中在最贫穷的国家——主要是每人平均国民生产总值按1970年美元值计算,低于375美元(按1979年美元值计算则为680美元)的国家。开发协会的信贷只贷给各国政府。
(2)申请贷款一定要有明确的项目计划。贷款用途必须与借款国特定的项目相联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发放非项目贷款。
(3)申请贷款的项目,经世界银行调查并与会员国研究商定,确属经济上应最优先考虑者。
(4)申请借款国确实不能以合理条件从其它来源获得资金时,银行才能考虑贷款。
(5)贷款须专款专用,并受世界银行的监督。银行监督包括项目进程、项目管理等各个方面。
会员国向世界银行借款时,须先提出计划。世界银行的地区部门进行初步研究后,派人到申请借款国当地进行考察,经双方同意确定最重要、最优先的项目。在确定项目以后,世界银行可帮助借款国对项目进行准备,然后世界银行派出专家组再从经济上、技术上、经营管理上等方面进行详细评估。世界银行与借款国对项目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双方就进行贷款的具体谈判。谈判结束后,以行长提出报告的形式将贷款申请提交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审议。贷款报告经执行董事会批准后,即由双方的全权代表正式签订贷款协定。签字后的贷款文件在联合国注册登记。
1980年5月经过我国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谈判,恢复了我国被台湾当局长期窃据的代表权。经国务院任命,我财政部长王丙乾担任世界银行中国理事,财政部副部长李朋为副理事。世界银行理事会又通过了关于中国增资和增加执行董事席位的决议,1980年年会我国代表当选为执行董事。我国与世界银行已签订了第一笔二亿美元的贷款(世行一亿、开发协会一亿),用来加强我国的理工科高等教育和科研活动,增加重点大学的毕业生人数和研究工作的数量,提高大学毕业生和研究工作的水平。另外,华北平原农业项目已签订协定,即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