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区在贯彻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简称“罚没办法”,下同)和《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简称“追赃办法”,下同)。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这两个办法,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解答如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颁发这两个办法?
答:这两个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精神制定的。这两个办法的制定颁发,对于贯彻“决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加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
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来说,现行制度只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个很不完善的单项管理办法,而且由于实行罚没收入提成奖励,产生不少弊端。这次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制定颁发的“罚没办法”,对有关罚没财物管理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全国统一的规定,使各地区、各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制度可以遵循,克服了政出多门,互相攀比的现象,从规章制度方面,纠正了某种程度的“向钱看”、“以罚代刑”等偏向,对于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追回贪污盗窃等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还是1963年制定的。由于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和特点,进行必要的补充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问:“罚没”和“追回”的财物,都是赃款赃物,为什么要搞两个办法?
答:分别制定办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两个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是针对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贪污受贿、盗窃和诈骗国家或集体财产一类案件所制定的财务处理办法,因为贪污盗窃分子所贪污盗窃的财物是有失主的,所以叫做“追回赃款赃物”,不能叫“罚没”赃款赃物。罚没财务管理办法,是针对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一类的社会案件制定的管理办法,因为这类财物,原来是有主的,只是由于财物原主进行了非法活动,才依法予以罚没的。所以不叫“追回”,而称“罚没”。
第二,两个办法查处案件和负责追赃的机关不同。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社会案件,是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国家法律法令指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来查处并负责追赃的。这类案件的罚没收入,要按照查处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而贪污盗窃等内部案件,则由发案单位或政法机关查处,这类案件追回的应上交国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是按照发案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
第三,赃款赃物的归属不同。追回贪污盗窃一类的赃款赃物,因为原物有失主,所以要归原主,即属于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要归还集体或个人,只是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财物才由国家收缴,上交国库。而罚没财物则全部归国家所有,上交财政。
第四,查处社会案件时,许多案件要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司法等机关相互配合联合办案,有的还要依靠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查缉,所以,需要由财政机关另拨必要的办案费用补助。对此,“罚没办法”要作专门规定,而查处内部案件就没有这个问题,不需要作相应的规定。
问:两个办法是什么关系,有什么联系?
答:两个办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联系,有以下三点:
第一,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外上述的社会案件和内部案件两大类。所以,两个办法既有适用范围的不同,又是相互配套的,缺一不可。
第二,当前经济领域里阶级斗争的一个新特点是,许多案件是内外勾结共谋作案的,所以,在执行中,往往要两个办法同时运用。例如,企业内部发生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要按“追赃办法”处理;企业内部与外部共谋的走私贩私案件,则要移送海关依照“罚没办法”处理,等等。
第三,不论赃款赃物的“物”,还是罚没财物的“物”,两个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对赃物的收缴追回、保管管理、处理变价和上缴国库等问题。对此,在“罚没办法”中,已经作了比较全面的具体规定。为了避免重复,在“追赃办法”中没有写这个问题,但在执行中,对于赃款赃物中的“物”,也要按照“罚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问: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与老办法有什么重要的补充修订?
答:重要的补充修订有以下四点:
第一、根据当前许多经济案件内外勾结的新特点,“追赃办法”第(一)点,就明确了负责追赃的机关。这样规定,有利于依法追回赃款赃物,防止各机关之间工作脱节或因归属不清,产生矛盾,影响办案结案。
第二、过去,原单位被抢、被盗、被骗后挂在帐上的悬案,在赃款赃物追回后,一律上交财政,悬帐由原单位承担损失。新办法改为先用来销帐,多余部分上交财政。但是,这样处理,一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经财政部或同级地方财政机关批准后,方能归还原单位处理悬帐。二是,原单位不要因为物归原主,未受经济损失,而继续麻痹大意,甚至推卸自己应负的过失责任。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三、明确规定,追回的受贿的财物,不论行贿单位是什么经济成份和有无悬帐,都不能交回原单位,要一律上交财政。行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即使是集体财物,因为你行贿了,国家也要予以没收,不能借口“集体所有”而要求物归原主。
第四、明确中央单位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一律上交中央财政;改变“文化革命”期间规定的中央在北京以外的单位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上交地方财政的办法,以维护“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原则。
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与老办法有什么主要不同点?
答:主要不同点有以下两条:
第一、把现行罚没收入提成办法,改为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的办法。收入提成办法,造成多收多提,少收少提,无收不提,容易产生“向钱看”和“以罚代刑”等偏向,对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不利。取消收入提成后,所需办案费用改由财政机关直接拨给。这样,既有利于罚没收入及时地、安全地交入国库,又对办案费用作了妥善的安排。
第二、明确规定对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相互协助办案,只发给联合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补助,不发给奖励金。因为协助办案、破案是这些部门应尽的职责。过去,许多单位把奖励金拿来给本机关职工发奖金,不仅严重腐蚀国家执法干部,而且用罚没收入来发奖金,政治影响也不好。取消奖励金,绝不是为省几个钱的问题,它是使我们执法机关免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措施。
财政部预算管理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