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地已普遍实行了财政支农周转金办法,实行这一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促使受援者加强核算和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逐步建立一笔强大的支农基金,缓解农业资金供需矛盾,促进农业生产协调发展;三是促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更新观念,改变作风,使财政支农工作由“供给型”转变为“经营管理型”。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现在实行的周转金不收取手续费、占用费的办法,不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我们认为,对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受援者,应按照客观需要收取不同的费用:一是在借用周转金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二是在使用后,根据扶持项目效益高低,周期长短,占用时间等按不同费率收取占用费;三是对逾期不还者,收取高于银行利率的逾期占用费。其理由是:
(一)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品生产日益活跃,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投放、回收业务随之增加,这项工作面对千家万户,工作量大,仅仅依靠基层几个财政人员,是不够的,还需要村一级的力量协助,计酬问题应予合理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的合同书、帐簿、凭证的印刷及其它为周转金服务必须的开支费用等,国家预算还没有安排。在目前这项工作必须开展而又无经费来源的情况下,在发放资金时向借款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既可以保证为受援者服务的必要费用的支出,也可以加强借款者的经济责任感。不过,手续费收取的比率要适当,应以周转金管理工作必要的开支需要为原则。收取的手续费,年终如有结余,应转入本级周转金基金。
(二)按照现行规定,财政支农周转金是有偿无息的。这种做法,在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办法的初期,是可行的,但随着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受援者借银行贷款有息,而用财政资金则无息,于是借款者千方百计借用财政资金,加重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压力;由于借用财政无息资金比使用银行有息贷款可获得比较高的经济利益,使同一行业内部因资金渠道来源不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不利于彼此之间的竞争;因为无息和有息问题的存在,受援者首先想到的是偿还银行贷款,财政借款不还或晚还无关紧要;还有的把借到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存入银行生息取利;也有的主管部门把争到手的资金长期搁置积压,造成资金浪费。为了妥善解决这些新的矛盾、新的问题,对财政支农周转金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不仅可以增加一部分周转金基金,弥补部分沉淀资金的损失,而且更主要的是促进借款者树立效益观念,在借用资金时,能少借就少借,能早还的则早还,从而提高资金的效益,缓解部分资金供需矛盾;对借用上级周转金的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来说,也会由于要收取资金占用费,从而重视对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改变盲目申请资金,造成积压资金的状况。
当然,在确定费率上,比率要适度,不宜过高,原则上占用费和手续费两项合计应低于银行开发性贷款的利率,而且应根据扶持行业,盈利水平,生产周期,使用对象等区别对待。有的可高些,有的可以少收或者不收,以体现财政的支援性、扶贫性。
收取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和银行信贷资金收取利息是否有区别呢?我们认为二者是不同的。从其目的和用途上看,收取占用费是财政部门为增强受援者的经济责任感,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合理控制资金的需求,调节借款者收入的一种手段,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受利息观念的制约。并且收取的占用费全部转入周转金基金,又直接投入扶持农业生产。而银行是金融企业,其信贷资金虽也有支援性,但受利息观念的制约,盈利是其贷款的重要目的。银行通过计取贷款利息和支付存款利息而获得盈利,其利润除一部分上交给国家财政外,大部分用于维持自身的业务开支和发展。所以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三)对无故逾期的借款,还要收取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逾期占用费。这是对不信守合同,违反经济法规,借款期满而不按期归还借款的用款者的一种惩罚手段。它不但可以扭转财政资金可长期无偿占用或可以借而不还的旧观念,而且还可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时,由于加收逾期占用费的办法,不仅适用于直接借款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互相借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这对财政或主管部门内部按期归还相互间的借款,也会起到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在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实行分别各个环节收取手续费、占用费、超期占用费的办法,时机已基本成熟,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