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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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为了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普及财政法律知识,提高财税战线广大干部知法、执法、守法的自觉性,我们组织了“财政法讲座”(共12讲),从本期起连续刊出。读者对此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请写信告诉我们。
一、财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财政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等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及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财政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它从产生的那一天起,便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形式,而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经济基础服务。
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是不同的;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内容也有所变化。我国现行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决算的编制、审议、批准和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财政关系,以及与之平行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国家金库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财政关系;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与纳税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征税、纳税而形成的财政关系;...
编者按:为了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普及财政法律知识,提高财税战线广大干部知法、执法、守法的自觉性,我们组织了“财政法讲座”(共12讲),从本期起连续刊出。读者对此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请写信告诉我们。
一、财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财政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等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及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财政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它从产生的那一天起,便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形式,而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经济基础服务。
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是不同的;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内容也有所变化。我国现行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决算的编制、审议、批准和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财政关系,以及与之平行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国家金库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财政关系;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与纳税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征税、纳税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在企业资金、财产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财政关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因划分取责、权力和管理权限而在各级财政之间,特别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形成的财政关系;与会计管理有关的财政关系;与财政检查监督有关的财政关系;等等。
由于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及再分配所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因而财政关系的内容非常丰富、复杂。财政法需要对这些丰富、复杂的财政关系进行具体的调整,从而形成了预算法、税法、企业财务法、行政事业财务法、基本建设财务法、会计法、财政监督法和财政管理体制法等具体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互相配合互相协调,构成了我国的财政法体系。
二、财政法与财政
财政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及再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财政与财政法的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财政法的产生、变更,财政法的本质和特征,都是由财政分配关系决定的。任何国家的财政法,从根本上说只不过是表明和体现国家财政分配及再分配的要求而已。而财政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财政法中来,财政法的内容也要适应财政经济变化了的要求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虽然财政法是由财政决定的,但财政法也能动地反作用于财政。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6页财政法对财政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财政法能够削弱或者摧毁旧的财政分配关系、帮助新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巩固和发展。斯大林曾经说过:“基础创立上层建筑,就是要上层建筑为它服务,要上层建筑积极帮助它形成和巩固,要上层建筑为消灭已经过时的旧基础及其旧上层建筑而积极斗争”。《斯大林文选》第521页—522页任何统治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都需要运用反映其意志的财政法来确认、保护和发展自己的财政分配关系,限制、阻止旧的财政分配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或者取缔和消灭这种财政分配关系。例如,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就曾发布了一系列财政法律规范,逐步废除了国民党政府建立的财政秩序,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财政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第二,财政法为实现国家财政职能提供保障。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为国家筹集资金和分配资金,并通过财政活动,处理各种财政分配关系,组织财政收支平衡和财政与信贷、物资、外汇的综合平衡。但财政职能的实现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于财政法对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比例、财政支出的方向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成为财政活动的依据,可以保障财政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实现国家财政的职能。
当然,财政法对财政的反作用也有促进和阻碍之分。当财政法反映财政经济规律,适应客观情况,确认、保护和发展着适合经济发展的财政分配关系时,财政法就起到促进作用。当财政法不适应财政经济规律和客观情况,确认,保护和发展着不适合经济发展的财政分配时,财政法就会起消极作用。
三、财政法与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财政经济任务而规定的处理各种财政关系的基本准则。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在阶级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存在着许多共同点。首先,财政政策和财政法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都反映着社会主义客观财政经济规律的要求,都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其次,财政政策和财政法都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总结财政经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再次,财政政策和财政法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最后,财政政策和财政法都是党和国家领导财政经济、管理财政经济的重要工具,并共同为实现财政经济任务服务。
但是,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又各有其形式和内容上的特征。财政政策与财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制定权的归属不同。财政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财政政策则是由党的机关(包括党中央、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中央所属的有关领导机关)和国家机关制定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
第二,保证实施的强制力不同。财政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贯彻和实施的。财政法一经公布施行,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权力多大、职位多高,都必须依法办事和遵守财政法律规范,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财政政策一般是依靠组织、宣传和说服教育,使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财政政策的正确性和重要性,从而自觉地贯彻执行和遵守。当然,在特殊情况下,财政政策的实施也必须以国家强制力做保证。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财政法都是以法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的结构完整、含义确切、文字严谨、表述肯定,具有规范性,比较具体化、条文化。权利与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人们应当怎样做、可以怎样做、禁止怎样做以及违者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都一目了然。并且,财政法律规范都必须是公开发布的。财政政策通常是以党的决议、决定、纲领、通知、报告、宣言、声明、号召、口号等形式出现的,它虽然也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属性,但一般比较原则、概括,属于方针性的规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往往不很具体。财政政策既有公开的,也有内部的。
第四,稳定的程度不同。财政法是在总结执行财政政策情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因而具有比较大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财政政策是根据财政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的,随着财政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财政政策也要随之变化,因而财政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然,财政法的稳定性和财政政策的灵活性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财政法与财政政策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各自具有上述一些特征,两者互相区别;但是,财政法和财政政策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它们之间又互相联系。一方面,财政政策是财政法的依据。政策是法律的灵魂,财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必须以财政政策为依据。财政政策的基本精神决定财政法的基本精神,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决定财政法的基本内容。财政法律规范制定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机关根据形势的需要,按照立法程序,把财政政策上升为国家财政法律的过程。而随着政治经济形势和财政政策发生局部或者全部的变化,财政法也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和政策作局部修改,或者废旧立新。不仅如此,财政法的执行,也必须考虑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以财政政策为指导。另一方面,财政法是财政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是实现财政政策的工具。财政政策是财政法的核心内容,而财政法则集中、具体地体现着财政政策的精神和原则,并为实现财政政策服务。为了实现财政政策,就必须把一般比较原则、灵活、抽象的财政政策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明确规定每个单位和个人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应该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事有章法,执法有准绳。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保证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
财政法和财政政策互相渗透,互相转化,互相作用,并行不悖,两者缺一不可。因此,既要重视财政政策的指导作用,也要充分发挥财政法的保证作用。在当前,尤其是要注意把财政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依靠财政法来有效地贯彻财政政策。
四、财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财政法的地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所谓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政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实际上是指财政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经济法学界认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行政法学界则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我们认为,财政法既不属于经济法,也不属于行政法,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判定财政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看它同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是否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我们知道,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产生于国家财政活动这一特定的范围之中,财政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而另一方始终只能是以财政机关为代表的国家,这是财政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在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如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也有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参加,但并不是自始自终地参加,而只是参加其中的某些社会关系,也就是有时参加,有时不参加。代表国家的财政机关却是自始自终地参加各种财政关系。
财政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无偿“让渡”的性质。经济法所调整的的经济关系,部分是无偿的,部分是等价有偿的。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主要规定国家在组织各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原则和制度,如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和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制度,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过程中所能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方式、方法,以及监督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法等等,这就是说,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的。
财政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还有其他一些标志,如财政关系具有组织上的从属属性,在财政关系当中,行使国家财政管理职权的财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财政法所规定的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直接适用制裁,等等。
此外,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了3600多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法体系,这在客观上就形成了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一个独立部门法——财政法。
(二)财政法的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
部分的财政法,不仅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完善,而且可以保障国家实现其职能,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使命。
财政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财政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没有财政法,财政收入就没有保障,财政支出就不能科学分配,财政资金就难以发挥最大效益。(2)财政法能够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顺利进行。(3)财政法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提供法律保障。(4)财政法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武器。(5)财政法是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促进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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