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1987年第二、第三期对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根据我们近三年多的实践,我认为李健、陈清宇同志的看法是正确的,刘颂政、艾华同志作出的“收取占用费改变了支农周转金的财政性”的论断是不能成立的。
一、支农周转金的性质是由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向决定的。首先,从来源看,支农周转金主要来自:(1)财政当年预算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支援农村社队(乡、村、组)资金中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资金;(2)地方财政以机动财力安排的专项支农资金。因此,它同银行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完全不同。其次,从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扶持对象上看,实行收取占用费办法后,周转金使用的重点仍然是扶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和支持贫困乡村改变面貌、脱贫致富;同时发放周转金是以财政支援农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的,故始终保持其财政性。
二、周转金使用、管理形式的改变不会改变其财政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财政部门为了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将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投放改为有偿周转使用,这是国家信用形式的运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几年的实践已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改革深化中,对某些扶持项目适当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并...
《财政》1987年第二、第三期对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根据我们近三年多的实践,我认为李健、陈清宇同志的看法是正确的,刘颂政、艾华同志作出的“收取占用费改变了支农周转金的财政性”的论断是不能成立的。
一、支农周转金的性质是由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向决定的。首先,从来源看,支农周转金主要来自:(1)财政当年预算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支援农村社队(乡、村、组)资金中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资金;(2)地方财政以机动财力安排的专项支农资金。因此,它同银行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完全不同。其次,从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扶持对象上看,实行收取占用费办法后,周转金使用的重点仍然是扶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和支持贫困乡村改变面貌、脱贫致富;同时发放周转金是以财政支援农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的,故始终保持其财政性。
二、周转金使用、管理形式的改变不会改变其财政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财政部门为了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将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投放改为有偿周转使用,这是国家信用形式的运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几年的实践已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改革深化中,对某些扶持项目适当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并不改变支农周转金的性质。第一,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形式属国家信用形式,从信用的内容看,其中就包括收取利息。第二,占用费来源于用款单位或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国民收入,财政部门每年将收取的占用费用于壮大周转金基金,增强支农力量,是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途径。黔阳县财政局每年安排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仅10刀万元左右,而收取的占用费,剔除印制周转金借款合同、借据、催收通知书、表格等费用开支外,95%以上转为支农周转金基金,每年有5—6万元。第三,在收费标准上,对不同受援单位(农户)、不同项目,确定的费率也不同。黔阳县财政局规定,对贫困乡村借用的周转金免收占用费;对科研项目、周期较长的开发性项目以及城镇劳动就业周转金免收占用费;对社会效益大,但直接经济效益小的项目,收取2—3‰的月占用费;对经济效益好,投资省,见效快的项目收取4‰的月占用费,最多不得超过5‰。不难看出,在占用费率的确定上,完全体现了支农周转金的支援性和扶贫性。与银行贷款利率的确定完全不同。第四,我国社会主义信用形式达五、六种之多,银行信用形式虽是我国社会主义信用的基本形式,但毕竟不是唯一的形式,如果把是否收取利息(费用)作为区别银行信用与国家信用的重要标志,在理论上欠妥,在实践中也是无益的。
三、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是加强支农周转金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刘颂政、艾华同志认为:收取占用费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这种观点,从表面看有一定道理,但稍加分析,其实不然……他们认为扶持项目是否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支农周转金能否按期收回,关键是加强财政部门自身工作,在发放支农周转金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放后要加强监督检查。我认为,财政部门在发放周转金前,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固然是选准扶持对象的基础和最重要的工作,但也决不能忽视其他方面的作用。因此,财政部门在加强自身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加强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收取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可以促使受援单位(农户)讲究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它是一种加强周转金管理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