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共同组成,采购人参与评标,有利于采购结果与用户需求最大限度的吻合;但在实践中,采购人往往利用其身份条件的便利,实施与评标成员身份不符、有悖法规的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
为保证自己心仪的品牌或供应商中标,采购人在担任评委时,直接给自己倾向的品牌或供应商打出满分,对自己不满意的品牌或供应商打出低分,这种情况在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中并不少见。我们知道,如果一个项目出现其他评标专家打分比较接近、均衡的情况,采购人的打分会起到关键性作用,直接决定评标结果。另外,采购人作为购买者,负有向专家解释采购需求的责任。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采购人常常利用谈论技术参数的机会,发表诸如“我们认为这个供应商实力强,售后服务好”之类的意见,影响其他专家的打分。也确有部分专家本着让采购人满意的心理,在打分时倾向于采购人满意的品牌或供应商,而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督人员对采购人的行为有时也睁只眼、闭只眼,不加制止。此外,采购人还可有意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随意调整竞争性谈判的轮次,想方设法促使自己推荐的品牌或供应商中标,甚至向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压力,以保证自己中意的品牌或供应商中标。
政府采购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规范采购人的不良行为,尤其要规范采购人的评标行为,有的地方已试行采购人不参与评标的做法。但笔者认为,因采购人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而完全剥夺其参与评标的资格,也不合理,关键是如何规范的问题。笔者建议,采购人参与评标应遵循“分类评标,逐步规范”的原则,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
对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碎纸机、汽车等通用类设备,目前国家已统一了此类产品的技术参数及技术指标,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价格在市场都比较透明,且与其他设备关联性不强,招标竞争集中体现的是价格竞争,供应商投标报价的高低是能否中标的决定因素,故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意义不大。通用类设备应取消评标环节,可直接询价竟标,符合采购人需求且价格最低者中标,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减少人力、物力消耗,提高采购效益。比如深圳市从2003年开始实行了货物类标准化的通用设备网上询价采购,大大缩短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达到公开透明的效果。另外,国家应定期公布通用类设备的标准指标,并且对变动的参数指标及时调整、修改,以保证政府采购的科学性。
而对于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如大型医疗设备、专用的机电设备及系统集成等,此类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国家目前未有统一技术指标和参数标准,专家只是对产品或货物的技术参数、性能及构造有一定的技术知识了解,对采购人具体的工作环境及安装条件不清楚,对标书的理解还有一个消化的过程,而且这类设备品种、规格,尤其是市场价格还不够公开、透明。采购人作为产品真正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对产品或货物是否能适应自己本身特有的运行环境、相关条件设施及具体技术需求非常清楚,在目前此类设备市场运作还不够健全情况下,如果完全取消采购人参与评标,采购人没有任何推荐权、发言权,购买不到符合自己实际需求的产品或货物,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浪费,增加更多的财政支出。所以采购人应参与技术高、指标复杂的项目评标。并且要做到用制度规范评标现场纪律。首先,参加评标的采购人要充分表达自己的需求,使专家在短时间里了解重点,可以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作一般性的陈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能误导甚至干预专家独立评分。其次,在统计评标分数时,坚持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原则,避免采购人打分过高过低,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评分或表决权应列在专家之后,专家应作为主导,他们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而且,专家应遵循独立回避原则来评标,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客观公正地评审。
目前政府采购是典型的买方市场,采购人处于主导地位,影响力不可小视,必须进一步规范和理顺采购人的评标行为,这是完善政府采购评标环节,是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科学严谨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 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