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2011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财政、价格、能源、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2011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2011年12月22日,财政部、全国妇联印发《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万元。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彩票公益金—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全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特扶标准提高
2011年12月27日,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发布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奖励扶助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不低于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3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不低于11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标准暂不调整。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明确
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予以明确。通知规定,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应税服务实施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
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
严格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201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9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办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要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和管理:民办公助,适当奖补;分清责任,明确范围;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地方财政部门可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省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财政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11年12月3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动漫产业可享税收优惠
201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以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等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