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起,福建省各级财政部门多方筹措资金,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截至2009年11月15日,全省共核准76个县(市、区)上报的债务化解笔数29782笔,金额21.59亿元,其中已销号29611笔,金额21.37亿元,基本完成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任务。通过化债,进一步加大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促进了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缩小了城乡教育发展差距;切实减轻了基层政府和学校的历史债务负担,防止了部分地方政府和学校“拆东墙补西墙”或“边免费边收费”的行为,为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创造了宽松环境。
在化债工作中,福建省始终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坚持先清理后化解的原则。各地在核实锁定债务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债务明确责任,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顺序,科学制订偿债计划。三是坚持先化解后奖补的原则。省财政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含中央财政安排给福建省的化债补助资金),实行“奖补结合”,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债务余额、标准债务、财政困难程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和学校个数、补助系数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计算安排化债补助资金,并按照各县(市、区)实际协商减少债务数占债务余额比例予以分档累进奖励。省级补助资金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债务,省级财政不予奖补。设区市也筹集一定比例的化债奖补资金,帮助所辖困难县(市、区)化债。
县(市、区)多措并举,积极筹措资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六挂六奖”资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资金等)以及省级以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资金。二是从作为县(市、区)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合法合规处置闲置资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社会捐资助学和债权人以捐削债筹资。
为保障偿债资金落实到位,一是实行动态监控,网上审批。建立全省化债动态监控体系,省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的化债情况实施在线监控,省对县(市、区)化解每一笔债务实行“销号制”管理,分批次对各县(市、区)上报债务项目的化债资金、减债计划实施网上审批。各县(市、区)建立债务化解台账,如实逐笔登记债务化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按月报告制度。并将核债和化债相关的财务凭证和法律文书等资料全部建档,长期妥善保存。省综改办汇总各县(市、区)化债情况,通过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监管系统按月将有关数据上报。二是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将化债资金一律划入县(市、区)财政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抵顶。省财政化债奖补资金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拨特设专户,市县筹集的偿债资金及时转入特设专户。偿债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集中支付,每笔偿债方案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各地有效确保偿债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做到“五不得”,即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省委、省政府确定为民办实事的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为了确保不产生新的债务,福建省在做好化债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防新债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工作。一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二是规范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资金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四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