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鼓励发展生产,照顾纳税人由于正当原因而发生的纳税困难,农业税条例作了各种减免的规定。农业税的减免,有优待减免、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
优待减免的范围是:(1)对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以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获得的农业收入,给予免征农业税的优待;(2)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的优待;(3)对有计划的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的优待;(4)对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菜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的优待。执行上述各项优待的规定,要注意避免盲目开荒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平衡。
灾情减免,是对纳税人的农作物在因遭受水、早、风、雹或者其它自然灾害而欠收时,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照顾。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数额,按照欠收的程度来确定。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灾情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来规定。
农业税的社会减免是:(1...
为了鼓励发展生产,照顾纳税人由于正当原因而发生的纳税困难,农业税条例作了各种减免的规定。农业税的减免,有优待减免、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
优待减免的范围是:(1)对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以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获得的农业收入,给予免征农业税的优待;(2)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的优待;(3)对有计划的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的优待;(4)对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菜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的优待。执行上述各项优待的规定,要注意避免盲目开荒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平衡。
灾情减免,是对纳税人的农作物在因遭受水、早、风、雹或者其它自然灾害而欠收时,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照顾。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数额,按照欠收的程度来确定。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灾情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来规定。
农业税的社会减免是:(1)对于在乡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照顾;(2)对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在保证贯彻减免政策和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减征农业税的照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支持穷困社队发展生产,改变面貌,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从1979年起,农业税征收实行了起征点办法,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400斤,杂粮地区300斤,兼种水稻和杂粮的地区,适当低于水稻地区、适当高于杂粮地区。在计算起征点时,可以参照当地每人平均分配收入(相当于口粮标准的金额)来核定。1980年又实行了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实行了四年,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由于贯彻了中央关于发展农村经济的一系列政策,农村的经济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原来一些低产贫困地区享受免税照顾的社队,绝大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一些出名的穷地方,还一跃成为新的农业方面的商品生产基地。随着农村生产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部经报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起征点办法停止执行后,对于极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从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中酌情给予照顾。
办理农业税减免,纳税人应当据实报告。征收机关应当在深入调查,群众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减免对象和减免税额的方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核定,做到贯彻政策,减免合理。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减免的税额,要在征收以前核实到应当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承包户交纳的,核准减免的税额应当落实到农户),先减后征,避免退库。经过批准,确需退库的减免税款,由征税机关委托银行划拨,经核准减免的纳税人,凭征收机关减免退库通知书,向银行办理转帐或领款手续。退税完结,银行应将纳税人的收据整理汇送征收机关,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