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用于职工培训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是国家智力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为了提高广大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国家财政通过多种渠道,对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在资金上给予了很大支持,促进了企业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从1950年以来,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变化过程:
一、1950年至1952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工会经费开支。建国初期,我国面临着经济恢复的任务,为了提高职工素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单位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2%按月拨交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其中相当于工资总额1.5%的部分应用于职工的文化教育,从而建立起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制度。
二、1953年至1955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部分由工会经费开支,一部分列企业营业外支出。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企业职工教育工作广泛开展起来。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1953年财政部发文规定,除工会经费中相当于工资总额1.5%的部分仍用于职工教育外,企业举办的文化补习学校费用(含扫盲经费),还可以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三、1956年至1968年,企业职工文化学习费用...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用于职工培训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是国家智力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为了提高广大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国家财政通过多种渠道,对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在资金上给予了很大支持,促进了企业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从1950年以来,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变化过程:
一、1950年至1952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工会经费开支。建国初期,我国面临着经济恢复的任务,为了提高职工素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单位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2%按月拨交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其中相当于工资总额1.5%的部分应用于职工的文化教育,从而建立起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制度。
二、1953年至1955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部分由工会经费开支,一部分列企业营业外支出。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企业职工教育工作广泛开展起来。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1953年财政部发文规定,除工会经费中相当于工资总额1.5%的部分仍用于职工教育外,企业举办的文化补习学校费用(含扫盲经费),还可以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三、1956年至1968年,企业职工文化学习费用原则上由工会经费开支,业务技术培训经费列入企业生产成本。鉴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特别是业务技术培训经费也是一种生产性投资,财政部先后于1956年和1959年发文规定,原来在企业营业外列支的文化补习学校所需费用,除课本费由学员自负外,其余都改在工会经费内开支;企业为生产服务举办的业余技术学校经费和业务技术训练班所需费用,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1969年至1978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生产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会停止活动,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的办法也被取消。为此,财政部先后于1969年和1973年发文规定,国营企业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后,原来属于工会经费开支的文化、体育、宣传等费用,改由企业管理费开支。企业举办的各种短期训练班、职工业余学校和“七二一”职工大学所需的经费,也一律在生产成本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五、1979年至1980年,企业职工业余教育经费由工会经费开支,脱产培训经费列入生产成本或营业外支出,1978年,中央决定恢复各级工会的活动。为了适应这一情况,1978年12月,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了《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规定从1979年1月起,恢复由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办法。基层企业的职工业余教育支出,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的范围内掌握使用。1979年,财政部和教育部又规定,企业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所需经费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六、1981年至今,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工会经费中按规定用于职工教育的部分仍用于职工教育。为了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1年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规定》。根据《决定》的精神,财政部于1981年颁发了《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要求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举办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企业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举办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所需的经费,在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流通费)。除此之外,也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支出,仍按企业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掌握使用。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经费,均改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兼课酬金、实习研究费、一般设备器具、仪器、图书等购置费、委托外单位代培费以及其他零星开支等。
随着职工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所需的职工教育费用也相应有所增加。为了支持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商得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的同意,1982年3月财政部又对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标准作了修改和补充。即①企业、事业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将原来在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掌握开支,改为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成本(流通费),如有不足,仍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②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经费,仍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支用比例由原来按企业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改为基层工会一般可在留成经费25%的范围内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建国三十五年来,国家财政在企业职工教育方面采取过很多措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只要各企业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都重视职工教育工作,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我国企业的职工教育工作一定会得到蓬勃发展,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