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社会主义财政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已是众所周知,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在1949年以前几千年来的财政,却一直奉行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君”的原则。在奴隶制时期,奴隶主不仅全部占有生产资料,而且直接占有生产劳动者——奴隶,国王是最大的奴隶主。因而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整个统治区的土地臣妾均为君王所私有,财政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君”,就成为天经地义。据《周礼》所载,西周的财政支出有“九式”:
祭祀之式 用于祭神祀祖
宾客之式 用于接待宾客
丧荒之式 用于王室丧事和赈灾
羞服之式 用于国王的膳馐和服装
工事之式 用于百工制造器物
币帛之式 用于遣使出国和接待来使的礼物
刍秣之式 用于牛马所需的草料
匪颁之式 用于国王赏赐诸侯百官
好用之式 用于国王宴饮时赏赐群臣
这九式的各个项目,绝大部分是用于国王和王室的。这就是说,当时的财政收入,听任国王的支配和享用。国王的财产和国家财政是根本不分的,是十足的“用之于君”。
到了封建制时期,情况略有不同。虽然皇帝还想把天下归一己所私有,提出“朕即国家”的口号,但人民已不肯做驯服的奴隶,特别是统治阶级上层的成员也要分润财政剥削的所得,皇帝已无法把国家财政收入完全由个人支配。又因为统治地区扩大,国家政务日繁,财政收支不象过去简单,所以从西汉时起,皇室经费和国家财政已逐渐区分开来。这个时候,财政“用之于君”的范围已有所扩大,乃是用之于剥削阶级统治集团的上层。对此,从财政支出内容的多样化可以看出。例如唐代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有:(一)皇室经费:包括修宫殿,建陵寝,皇帝及皇室舆服,宫廷娱乐,迎佛拜经,婚嫁,赏赐,等等,动辄数百万缗。(二)军费:唐初行府兵制,寓兵于农,国家负担的军费不多;唐中期改募兵制,兵额又不断增长,军费剧增;自安史之乱以后,战乱纷起,岁费常达千余万缗。(三)政费:主要是俸禄。早期内外文武官员一万八千余人,至中期增至三十六万余人,平均约三个多纳税户供奉一个官员。其它如修建城池、营造佛寺、整理河渠及屯田等,也有巨额支出。项目虽多,但用于与人民生活有关的建设却不很多。再看看清代光绪年间的岁出科目:陵寝,祭祀,仪宪,俸食,科场,饷乾,驿站,廪膳,赏恤,修缮,采办,织造,公廉,杂支,勇饷,关局,洋款。这些科目仍多属于帝王贵族的享用和军政费用,用在老百姓身上的支项也是不多的,所以还是用于广义上的“君”——剥削阶级的统治者。
进入民国以后,已经没有国君了,可是财政的“用之于君”的性质依然没变,不仅用于当时的“君”——剥削阶级统治集团的军阀、政客,而且还要用于逊清的皇帝。民国二年(1913年)袁世凯政府的预算,就列有“前清皇室经费六百万元,八旗俸饷及陵俸饷九百六十三万三千九百七十元”。这供奉逊清皇帝及其宗亲等的经费,竟多达银洋一千五百余万元,为当年全国教育经费的三倍;以后还连续支付多年,只是数目略有减少。这个政府和段祺瑞政府财政支出的绝大多数,是用于扩充嫡系军队、讨伐异己。这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更为突出。所以,这种财政的“用之于君”性质,是再清楚不过的了。
只有到了新中国的建立,财政才结束了“用之于君”的历史,开始了“用之于民”的纪元。我们国家的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国家财政支出,是用于巩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以超额完成了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投资安排来看,在1953——1957的五年内,除了国防和行政支出之外,用于全国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投资为766亿元,占总支出的70%.其中,工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建设资金占63.4%,文教卫生建设资金占18.6%,其余为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和各经济部门的流动资金等。计划还规定,五年内工人职员平均工资增长33%,并拨发劳动保险基金、医药费、福利费和文化教育费50亿元。用这样巨额资金来进行国家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这在中国过去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
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第六个五年计划,社会主义财政“用之于民”的特点更加突出。在这个五年计划期间,对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工、农、交通、贸易、文教、体育、卫生等各部门和职工住宅、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共拨发固定资产的投资3,600亿元,为第一个五年计划基本建设投资427亿元的8.6倍。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经费967亿元,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的112亿元的8.6倍。这些数字,一方面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祖国在前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取得了极其伟大的成就,因而用于建设的资金有如此巨大的增长;另一方面更说明了我们社会主义财政“用之于民”的宗旨是久而弥坚,永不改变。
我们财政“用之于民”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集中表现于上述的建设资金等方面之外,还通过降低农机、农药、化肥等价格,一再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发放低息农贷,平价供应生活必需品,低价房租,发放取暖津贴等措施,给城乡人民以显著的物质利益。例如,从1979年到1981年,国家用于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支出442亿元,用于提高职工工资和实行奖金制度的支出300亿元,用于安排城镇2,600万人就业的支出105亿元,用于增加城镇职工住宅的支出152亿元,加上减免农村税收、增加进口商品价格补贴等方面的支出,共达1.400多亿元。1982年全国财政补贴为320亿元,占国家预算支出近30%。对于这种财政补贴的做法,有些专家学者已经指出有缺点,应该加以控制。但这是建国以来,因种种主客观原因而历史地形成的,这里不是去分析其利害得失,提出来只是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新中国的财政是“用之于民”的财政。
财政的“用之于君”和“用之于民”只一字之差,却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财政本质:前者是剥削阶级财政的共同特征,后者是社会主义财政的特有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