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利用外资时,经常听到两种说法:一种说用产品偿还;另一种说用产品利润偿还。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举一个简单例子。假如借用外资100万元,年产品出口收入50万元,其中成本30万元、利润20万元,如下表:
产品出口收入 成本 利润
第一年 50万 30万 20万
第二年 50万 30万 20万
第三年 50万 30万 20万
第四年 50万 30万 20万
第五年 50万 30万 20万
从上表可以看出(这里不谈利息和税金因素),如果用产品偿还,两年的产品出口收入就可以还清借款;如果用产品利润偿还,需要五年才能还清。因此,用产品偿还与用产品利润偿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那么,能不能用产品出口收入偿还借款呢?是可以的,但得有成本那部分资金。因为产品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成本的部分需要收回资金,以便继续购买原材料和支付费用进行再生产。为了减少支付外汇借款的利息,缩短偿还外债的时间,可以把外汇借款转化为人民币借款,即向国内银行借相当于成本的那部分人民币资金,把外债转化为内债。这种做法,在国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论对企业或者对国家都是有利的,应当支持。同时,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偿还借款只能用相当于利润(或包括税)的那部分产品来偿还。即使采取先借外债,然后再变内债的办法,归根到底,偿还借款也只能是利润。
用利润偿还的外汇借款的关键是资金利润率。前面举的例子,资金利润率是20%,借100万元,五年即可还清了。如果加上10%的借款利息,资金利润率要达到30%,才能五年还清借款。如果资金利润率仍然是20%,则需七年至八年才能还清借款。所以说,我们在研究利用外资时,一定要认真核算经济效果和偿还能力。
(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