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费改税”过程中对需要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进行分类处理:
1.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列入“费改税”范围。对于一些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相对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可逐步由税收来取代。例如:可考虑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水运客运附加、公路建设基金等改为燃油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线电管理费、水资源费等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等改为教育税;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2.保留必要的收费,但要制定办法使其完善和规范。对经过清理整顿,需要继续保留(包括暂时保留)且不能纳入税收范围的收费、基金,包括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要纳入预算管理。对于一些数额小、零星分散的收费、基金,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3.对一些不再体现政府的职能,属于市场经营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纳税。要切实将政府性收费与经营性收费区分开来,政府机关要与其所属机构或事业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对于具有完全自收自支能力的事业单位,要促使其...
在“费改税”过程中对需要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进行分类处理:
1.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列入“费改税”范围。对于一些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相对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可逐步由税收来取代。例如:可考虑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水运客运附加、公路建设基金等改为燃油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线电管理费、水资源费等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等改为教育税;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2.保留必要的收费,但要制定办法使其完善和规范。对经过清理整顿,需要继续保留(包括暂时保留)且不能纳入税收范围的收费、基金,包括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要纳入预算管理。对于一些数额小、零星分散的收费、基金,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3.对一些不再体现政府的职能,属于市场经营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纳税。要切实将政府性收费与经营性收费区分开来,政府机关要与其所属机构或事业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对于具有完全自收自支能力的事业单位,要促使其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转化;对于实行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照今后发展方向不应由财政补贴的,要逐步减少补贴以至“断奶”,促使其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转化,真正通过市场取得经营性收费,但要依法纳税。价格管理的范围,主要涵盖具有垄断性质的收费,对于非垄断的经营性收费,按照服务双方自愿的原则,可逐步放开。
(摘自1999年2月8日《人民日报》作者: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