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4期《财政研究》刊载了项境泉同志《转变和完善财政管理与监督职能》文章,指出财政的直接管理必须强化。
财政的直接管理,包括两方面:一是指财政体系诸要素运行的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政信用管理,财政投资管理,社会事业经费管理,行政经费管理,财务会计制度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补贴管理,房地产资金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等。这些,都是财政本身的运动,有一定的运行之规,且每一要素在各级各地区的运行中,政策和制度都必须保持统一性,如果放松直接管理,它的运行就会走样,不仅达不到运行目的和要求,还会发生混乱状况;同时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它们之间又相互制约,互相影响,只有同时进行直接管理,才能相互促进。二是指与财政运行有直接关系的资金管理,包括财政专项基金的管理,如扶贫基金、支农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边境建设资金、劳动就业经费管理等,还包括通过国家财政的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管理,国有土地和国家海域有偿转让收入管理,房产资金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优抚救灾资金管理,行政性收费管理,罚款和没收收入管理,集团购买力管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