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现行税制,是根据1949年美国财政学家夏普先生的建议构思形成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前者为国税,后者为地方税)、法人税和法人居民税(前者为国税,后者为地方税)、遗产税、间接税(主要是物品税、酒税等)。时隔四十年,日本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明显改变,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创造的产值明显下降,第一产业的就业人数从四十年前占所有产业就业人数的一半下降到10%左右;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比四十年前增加了50多倍;消费水平和消费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等等。现行税制已同上述变化情况很不适应。
日本税制改革先后酝酿了4年,1984年日本政府税制调查会就指出,有必要对税制进行根本性改革。1985年9月,中曾根首相向该调查会提出咨询,并据此提出以合理减轻个人所得税,修正对法人征税办法,改革间接税制度和改变利息征税制度为内容的改革方案。1987年2月,该法案提交国会,但未被审议;同年7月,该法案修改后被审议通过,但其中最重要的间接税改革办法仍未实行。竹下上台后,于1987年11月再度提出税制改革任务,并在向税制调查会咨询的基础上,对中曾根的修正法案又作了必要修改,重新拟订了以加强消费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方案。该方案于1988年12月24日被国会审议通过。
一、日本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税负重,特别是劳动者的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明显增加,社会反响很大。四十年来,日本人均国民收入虽由原来的41000日元上升到217万日元,增长50多倍,但由于日本的所得税率有很强的累进性,最高累进税率为60%,因而个人名义收入虽然增加,但纯收入增加并不多。特别是中年人,由于抚养子女,教育费用、住宅费用增大,更感觉所得税负担重。日本民间普遍认为,日本的法人税税率(42%)比外国的高,如不调整,将会出现企业流向国外,产业空洞化,雇佣下降的危险。不少企业经营者有税负重和不公平的感觉。
2.日本现行的间接税是对特定的物品进行征税,本身就存在着不公平问题,又同现实情况很不适应。如同是饮料,对咖啡征税,对红茶则不征税。又如,当初设置物品税主要是对奢侈品征税,但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多样化,奢侈品的概念也越来越不确定。例如,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原来作为奢侈品,现在普及率均在98%以上,已不能算作奢侈品,但仍按奢侈品征税,这不仅加重国民的税负,而且与原来设置此税的意图也不相符。
3.国税收入中消费税收入所占比重下降。日本现代经济向软件化、服务化发展,日本家庭消费性支出中服务性消费所占比例已由1970年的42%上升到1986年的53%,但目前国家对服务收入征税很少。据统计,消费税收入占国税的比例,已从1960年的42.2%下降到1986年的20%。如不调整,消费税难以发挥其调节作用。
二、日本税制改革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鉴于现行税制存在着许多问题,日本政府希望通过税制改革,建立一种国民认为公平的、稳定的、可信赖的税收体系,协调地对所得、消费、资产进行征税。为此,日本税制调查会提出,今后虽然仍应保持所得税在税收中的骨干作用,但要通过降低所得税税率,以及让各类消费活动广泛承担少量税负的办法来解决所得税中存在的负担不公平问题,以求得整个税收体系的实质性公平。
1.合理降低所得税、居民税税率。(1)降低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准备把现行的10.5%—60%的十二级累进税率简化成10%—50%的五级累进税率,并且大幅度扩大最低税率的适用范围。(2)提高所得税扣除额。首先把配偶和抚养子女的基础扣除额从33万日元提高到35万日元。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有16—22岁抚养对象者再追加10万日元扣除额,同时提高配偶特别扣除额(配偶特别扣除是指女方不参加工作的一种扣除)。对残疾人、孤寡老人的特别扣除额也作了提高。(3)按照与所得税改革相同的宗旨改革居民税。
2.合理降低法人税的税率在1989、1990这两年内,将法人税(国税)的基本税率由42%降到37.5%,使法人税的实际税率(国税加地方税即法人居民税)保持在40%—50%之间,最高为49.98%。
3.合理减轻遗产的税负。把遗产税起征点提高一倍,把最高税率由75%降低到70%,并扩大各级税率间的级差。
4.征收消费税。此税征收对象为物品销售金额(但要扣除物品进货金额)和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义务纳税人为制造、批发、零售、服务等行业的经营者,最终承担者为消费者。改革方案确定该税率为3%。但作为过渡性措施,从1989年4月1日起的三年内,对汽车消费按6%征税。
5.废止原有的间接税,主要是物品税、入场税等8个间接税。
6.为了体现公平负担原则.这次改革取消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收益原则上不征税的规定,改为征税: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医生可从所得收入中扣除一定的费用再纳税。
从日本这次设计的税制改革方案看,实际上是对税收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主要倾向是通过公平税负来减轻部分纳税人的负担;但同时也不难看出,这次改革并不是单纯减税,为稳定国家税收,贯彻了有增有减的原则。据测算,调整后的所得税、居民税、遗产税、法人税和废止间接税,总共减税9万亿日元,而通过改革特别是调整消费税,可增加税收6.6万亿日元;增减相抵,一般年度净减税2.4万亿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