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孙树明 周晓蕾
[大]
[中]
[小]
摘要: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近年来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多次提出并强调要坚持以法治财,把财政工作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那么,什么是以法治财?为什么要坚持以法治财?如何实现以法治财呢?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什么是以法治财
所谓以法治财,简单地说,就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的财政活动;或者说,就是将财政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
以法治财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财政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第一,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财政法制建设的前提,如果没有法,就谈不上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的财政活动;如果法不健全、不完善,也就不可能管理好国家的财政活动。因此,以法治财,首先是要有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规范,使一切财政活动都有法可依。
第二,一切财政活动的当事人,或者说是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自觉遵守财政法律规范,严格地按照财政法规办事。有法可依固然是以法治财的前提,但是如果财政法律规范不能被人们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不能够在财政活动中全面实施,那么依照财政法律规范管理国家财政活动的功能也就...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近年来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多次提出并强调要坚持以法治财,把财政工作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那么,什么是以法治财?为什么要坚持以法治财?如何实现以法治财呢?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什么是以法治财
所谓以法治财,简单地说,就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的财政活动;或者说,就是将财政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
以法治财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财政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第一,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财政法制建设的前提,如果没有法,就谈不上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的财政活动;如果法不健全、不完善,也就不可能管理好国家的财政活动。因此,以法治财,首先是要有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规范,使一切财政活动都有法可依。
第二,一切财政活动的当事人,或者说是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自觉遵守财政法律规范,严格地按照财政法规办事。有法可依固然是以法治财的前提,但是如果财政法律规范不能被人们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不能够在财政活动中全面实施,那么依照财政法律规范管理国家财政活动的功能也就不能实现,即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因此,以法治财,要求人们在财政活动中自觉守法,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第三,财政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不得超出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这一层含义,是第二层含义的必然延伸。因为尽管在财政活动中人们都能自觉守法,但如果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按照财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程序办事,那么财政法律关系就会被“扭曲”,财政法律规范的功能也就难以圆满实现。因此,坚持以法治财就要求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忠实于财政法律规范,忠实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严肃执法。
第四,对一切违反财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例外。财政法律规范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如果只对违反财政法律规范的一部分组织和个人予以追究和制裁,而对另一部分有“特殊身分”的组织和个人不予追究和制裁,那么财政法律规范就不能保证财政活动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秩序井然。因此,以法治财,还要求对财政活动中的所有违法者都予以追究和制裁,不允许有凌驾于财政法律规范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行为。
以上四点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它们既是以法治财的基本含义,也是以法治财的基本要求。
二、为什么要坚持以法治财
在国家财政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治财,决不是人们主观臆断的结果,而是从长期的财政管理活动中得出的结论。
(一)从财政管理的方法来看。财政管理的方法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一种手段,按其内容特征可分为行政方法、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财政管理的行政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依靠行政组织、运用行政手段采取行政措施管理财政活动的方法;财政管理的经济方法是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财政活动进行管理的方法;财政管理的法律方法,是指运用财政法律规范调整财政关系、规范财政行为的一种管理方法。财政管理的法律方法与行政方法、经济方法相比,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它不仅不能为其他两种方法所替代,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乃至决定着行政方法和经济方法的运用。这是因为:
财政管理的行政方法主要体现为财政税务机关及其代理人的指挥和组织活动。这种指挥和组织活动,往往带有较多的选择余地,即指挥和组织者一般有一定的自由处理的权力。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自由处理”不当,甚至滥施行政权力的现象。正因为如此,行政方法就需要法律方法的制约和配合。因为法律方法主要体现为一种定型的规则或行为模式,基本上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通过这种规则或行为模式来规范行政行为,就可以避免“自由处理”不当和滥施行政行为。从另一方面讲,要正确实施行政行为,就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法律授与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行政活动。
财政管理的经济方法主要是利用财政经济规律或与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手段,如成本、利润等,来调节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物质利益。同行政方法相比,经济方法对法律的“依赖性”更强。因为成本、利润等手段发挥作用的条件,就是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则。这个统一的规则,只能是法律规定,而不会是其他。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定成本开支范围、成本开支标准和成本核算办法,那么成本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盈利的调节作用就根本不可能发挥。因此,经济方法与法律方法密不可分,经济方法必须借助于法律方法发挥作用。
(二)从我国财政管理活动的实践看。建国初期,国家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的财政活动,因而在短期内就克服了财政经济分散管理的状况,实现了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并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健康发展。三年“大跃进”时期,由于过分夸大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因此,许多行之有效的财政法规被视为束缚人们手脚的“条条框框”和“清规戒律”,法律的作用被贬低;“无帐会计”、“口袋会计”、及取消税收、不要经济核算等现象泛滥一时,致使财政经济陷入严重的混乱状态。1961年起,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贯彻实施,人们对法律手段在财政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重新认识,财政法制又得到部分恢复和发展,并对扭转国民经济困难局面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十年内乱,“左”倾错误思潮恶性膨胀,特别是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绝大部分财政法规被视为“资本主义管卡压”的反动枷锁而加以否定,财政经济领域内无法无天,违法犯罪行为甚嚣尘上,致使财政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财政法制得到了恢复并日益加强,法律手段在财政管理中的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财政活动逐步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从而保障了财政经济改革的进行,促进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近四十年来的社会主义财政管理实践表明,什么时候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财政,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就好;反之,什么时候忽视甚至放弃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财政,国家的财政工作就不能健康、协调、稳定地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财政管理的方法来分析,还是从我国财政管理的实践中考察,我们都可以得出在财政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治财这个结论。
三、如何实现以法治财
以法治财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由人治走向法治,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财政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财政,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而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程。实现以法治财,其途径是多方面的,但关键是要下大力气从根本上提高人们的财政法律意识。
所谓财政法律意识,是人们的财政法律思想和财政法律观点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财政法律现象的认识和看法,对现行财政法律规范的态度和要求,对财政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运用,对财政法律行为的判断和评价,以及人们关于财政法的知识和修养等。为什么说实现以法治财的关键,是要提高人们的财政法律意识呢?这是因为:
一方面,提高人们的财政法律意识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的重要条件。列宁曾经指出:革命的法律意识在制定苏维埃法律的过程中起过巨大的作用。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导下建立、完善和发展起来的,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正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因此,离开了社会主义财政法律意识,就谈不上社会主义财政法的产生,更谈不上完善和发展。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法律制度一直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决不是由于经验不足或者其他别的什么原因,而主要是由于人们的财政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缺乏或者根本没有用法律手段管理财政的意识。
另一方面,提高人们的财政法律意识是顺利实施财政法的基本保证。如前所述,以法治财,固然必须有完备的财政法规,但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些财政法规在财政活动中得以实现。而要使财政法规在财政活动得以实现,财政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财政法律知识,对财政法规的原则、精神、内容等有正确的理解和掌握,对财政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有深刻的认识,一句话,就是要有高度的财政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执行财政法规。与此同时,也只有广大社会组织和公民有较高的财政法律意识,才能严格遵守财政法规。正如列宁所说:“只有革命的法律意识和革命的良心,才能提出使它实施得比较广泛的条件。”(《列宁全集》第33卷,第320页)
既然提高人们的财政法律意识是实现以法治财的关键,那么,如何提高人们的财政法律意识呢?我们认为:
第一,要加强社会主义财政法制建设,完善财政立法,健全财政执法机制,为财政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要向各级政府和各级财政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灌输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使广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以法治财的必要性和意义,牢固树立以法治财的思想。
第三,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财政法制机构,提高财政法制干部以及所有财政税务干部的财政法律水平。
第四,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向广大公民宣传普及财政法律知识,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只要我们从上述四个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以法治财一定能真正实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