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企业是以管理和经营生产资料为主要任务的企业。它是连结生产和生产性消费的纽带,是再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流通环节。我国物资企业合法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对所经营的物资加收一定额度(或比例)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物资企业的实际收费扣除实际支出的结余,即反映为盈利。因此,物资企业盈利的大小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直接受制于收费标准的高低。
我国物资企业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现行收费标准,是1963年有关部门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的。当时对全国物资企业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管理费收取标准作了统一规定,进货运杂费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大锅饭”的旧体制,无论是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还是外部经营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企业的财务体制,改过去国家统收统支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并同时承担上交国家财政利润的任务。二是企业的各种税负不断增加。过去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有些税收是免征的,八十年代以后,国家先后恢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并新开征了土地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等。三是企业利息支出增长快。近几年,物资企业销售量、吞吐量都在大幅度增长,而自有流动资金不但没有增加,还因部分产品报废损失反而减少,银行贷款相应大幅度上升,与此同时,银行贷款利率提高,因此,利息支出在物资流转费支出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四是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以后,经营计划外物资的收费标准管理较为混乱,一些经营单位利用某些政策不配套的空子,乘机捞好处,对物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收费冲击很大。这些客观上变化的情况,要求按商品经济规律对物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同意了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将物资企业的收费原则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但由于物资收费标准属价格管理范畴,收费标准的高低不仅影响着市场物价的稳定,而且直接影响生产企业的成本,其“合理”的具体内容始终没有出台。然而,事实上全国已有部分地区和少数中央部门对六十年代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了程度不同的调整,而物资部直属的100多户企业经营的计划内物资却依旧执行六十年代的收费标准。这种没有完全理顺的收费状况,带来了不少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难题。首先,收费标准不统一,使企业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造成企业间苦乐不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如金属材料的管理费,天津、湖北、山东等地的标准不同;进货运杂费的收费办法不一样,有的按绝对额收,有的按相对率收;有些物资供销企业集中的城市,地方企业、物资部直属企业、各部委直属企业对同一物资的收费标准各异、互不协调。其次,国家政策性支出项目增加,而收费标准没有随之变化,部分企业入不敷出。如物资系统的储运企业,工人从事笨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很大,按现行收费标准,企业每吞吐一吨物资赚不到一分钱,已有一些企业出现亏损,他们只能靠对外提供劳务,出租场地、设备等来维持企业的生存。第三,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价格以后,很多政策措施不配套,制度不健全。如,同一种物资,如果是计划外物资,就会出现多收费和重复收费的现象,允许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很不合理的。
物资企业的收费标准,既以价格形式在流通领域里起着调节作用,又以物资企业收入的形式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我国目前的经济格局,物资企业不应该获取高额利润,但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应该维持的。从物资企业自身来说,节约开支、挖潜降耗固然非常重要,但有些突出增支因素,并不都是经过企业自身努力就可以消化的,如政策性税负和利息支出增加等,它必须在改革的配套政策中加以逐步解决和完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物资部“三定”方案,中央有关部门的物资供应职能划并到物资部,这是理顺物资企业收费关系的重要有利条件。为此,提几条建议,供决策时参考:
第一,统一思想认识,将理顺物资企业收费关系问题摆上议事日程。物资企业的收费与市场物价紧密相连,与生产企业的成本息息相关,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采取必要的慎重态度是完全应该的,但抓紧解决物资企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时候了。
第二,通过清理整顿加强计划外物资收费的管理。计划外物资的收费主要是收费标准过高和重复收费问题,有的物资经过十几个环节,收费层层加码。这种状况不仅对物价上涨起着不良的作用,而且影响了社会风气,甚至腐蚀了干部,因此,对计划外物资的收费不仅要管,而且要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大气候下,下大力气管好。首先,应通过清理、整顿,解决好乱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其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同计划内物资一样,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不论经过多少环节,收费都不能突破总标准。再次,严肃财经纪律。对多收费者按违犯国家物价政策查处。这样做,对打击倒买倒卖减少流通环节,加快资金和实物的周转速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有关部门与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全国物资收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在保持全社会收费总标准不变,有利于市场物价稳定的前提下,以不增加生产企业负担,不减少财政收入为原则,按照国家物价政策,适当提高计划内物资的收费标准,以解决企业间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苦乐不均现象。这样做,不仅可以鼓励企业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积极性,组织好计划内物资的供应,择优安排,保证重点,以确保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贯彻合理的产业倾斜政策,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计划内、外两种价格差距的逐步缩小,为商品价格的“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