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2 作者:李旭红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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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促进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的问题,提高了纳税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了其环境保护的遵从度及社会责任,从而减少排放。并且,由排污费转为环境保护税法,有效地促进费改税,有利于我国的预算约束及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最终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税法由5章28条构成,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由5章26条构成,详细解释了环境保护税相关的税制要素、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预期能够指导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征纳双方有效实施相关的政策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关于征税范围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事实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其所涉及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以上四项。目前仅涉及以上四项税目主要原因在于:此次环境保护税立法主要是由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平移至环境保护税法,因此并不涉及过多的税目。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的税目是开放的,今后可以根据新情况、新形势,选择一些污染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促进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的问题,提高了纳税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了其环境保护的遵从度及社会责任,从而减少排放。并且,由排污费转为环境保护税法,有效地促进费改税,有利于我国的预算约束及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最终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税法由5章28条构成,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由5章26条构成,详细解释了环境保护税相关的税制要素、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预期能够指导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征纳双方有效实施相关的政策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关于征税范围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事实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其所涉及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以上四项。目前仅涉及以上四项税目主要原因在于:此次环境保护税立法主要是由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平移至环境保护税法,因此并不涉及过多的税目。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的税目是开放的,今后可以根据新情况、新形势,选择一些污染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例如,为控制温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可考虑适时将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目前,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数据库的统计,英国、日本、美国(只在部分地区征收)等十几个国家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例如,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电池等污染型产品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也较大,目前主要考虑到已经在消费税领域对电池等污染型产品征税了,因此在环境保护税法中便不再将其纳入税目。例如,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明确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同时,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行业。由此可见,未来在条件成熟时,也可考虑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应税范围。
总而言之,环境保护是一项持续的任务,此次环境保护税法采用开放的态度,给未来税目的增加留下了空间,有利于与时俱进,促进环保。
关于税负平移
每增加一个税种,纳税人最为关心的仍然是税收负担的问题。此次环境保护税主要采用税负平移的方法,即将原来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仅是费改税。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仅是增强了执法的刚性,并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具体规定的下限为: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1000元;噪音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
按照2014年9月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上调至2003年基础上的1倍。并且,据调研,北京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等等。
由此可见,虽然环境保护税法中第六条指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也就是说地方对于税率的调整是具有一定的建议权的。但是,总体而言,具体征收税率已经在环境保护税法予以了规范了,并且税率可调整的空间也作了明确的规范。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可以杜绝各地在征收排污费时随意调整收费标准,并且制定过高标准的情况,有利于更为公开、透明地执行税法,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避免了纳税人承担过高的税负。
此外,环境保护税法中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意味着个人并非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因此,也不会增加个人的纳税 负担。
关于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税中主要有三项税收 优惠:
(一)对于间接排放不征税。具体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征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征税。对于间接排放不征税,主要考虑的原因是:一方面间接排放已经进行了集中的污染物处理,减少了污染,因此不应该再征税;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在排放至污水处理中心等集中处理场所已经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因此,不再增加企业的排污负担。此外,根据国际借鉴,间接排放一般不征税。例如,OECD国家中大多数以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作为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德国对排入天然水域的污水征税,对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不征税,而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对于污染程度低的排放给予减征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资源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此项税收优惠主要实现一个宗旨,即污染越少征税越少,这是较为公平的规定。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本身就是要纠正这种负的外部性,原则上谁污染谁纳税,谁污染得越多谁纳税越多。此外,根据国际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减少污染物排放一般都给予税收优惠,例如韩国对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30%的实行减免。
(三)对公共部门和农业等行业实施减免税。如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给予免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免税。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免税。以上税收优惠主要是基于对于公共服务部门的一些政策上的减免。
关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是要落实环境保护税的关键性难点。
(一)由于该税种的专业性强,主要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首先,纳税人应安装使用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获得污染物排放量,假设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然后,查找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该表执行。接着,用第一步计算出来的污染物排放量除以第二步查找到的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则可获得污染物当量数。最后,用所计算出来的污染当量数作为税基,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染物,乘以环境保护税法中的附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所对应的税率,则计算得出环境保护税税额。其中,还需注意的是,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需要纳税人、环境部门及税务机关的合作。通常三方的责任划分应该如此:纳税人应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应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并且,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还注明了纳税人、税务机关及环境保护部门出现争议时应如何解决问题:第一,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第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第三,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此可见,税法对于纳税人、税务局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职责均已作了明确的划分,并且对于出现争议及数据不符也做了相应明确的责任判断,所以,相信未来在部门协调间可以顺畅落实。
(三)关于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的问题。考虑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责任务主要有地方承担,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完善地方税体系,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分成。所以,环境保护税改为地方税之后,能够对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虽然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归地方,但是中央财政仍然要每年加大环境保护的支出,因此意味着中央及地方两级财政将有更多的投入用于环境保护。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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