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中国财政 | 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机制的系统性完善
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机制的系统性完善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陈志武
从实践看,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在规范化、透明化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的同时,仍面临诸多深层次问题。比如,现行法律框架呈现出碎片化与滞后性特征,不仅造成了实践中的适用困惑,更在制度源头埋下了管理失效的风险;在合同履行阶段存在验收形式化、变更随意化、支付关联弱等相互交织的局面,成为当前问题最为集中、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制约了采购价值的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尚不能支撑现代政府采购管理的需要,等等。
针对以上问题,前不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进行了全过程管理的系统性完善。本次修订不仅关系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更关系到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极其紧迫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政府采购法修订要点
全过程管理是本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修订重点。本次修订旨在通过全过程管理,构建起权责对等的管理体系、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推动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的深度融合,引领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实现从“程序的守护者”到“价值的创造者”的转变,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具体修订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要求。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其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从现行碎片化的“程序管理”转向“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是明确政府采购前期准备的要求。政府采购前期准备的核心在于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合规高效的采购计划以及完备公开的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管理包含需求的提出、审核、落实、执行、反馈、评价等内容,是一系列过程,也是完整的循环。本次修订新设第三章“政府采购前期准备”,从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需求的制定、采购价格的设置、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意向的公开到采购文件的编制构建起了完整的政府采购前期准备要求。
二是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现行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明确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造成采购人权责不清。本次修订首先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对采购活动承担责任。”同时,本次修订在健全采购人的内控制度、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采购活动中的权责划分以及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均明晰和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三是加强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合同是承载所有采购目标的,从具体的产品服务交付到抽象的政策功能的最终法律载体。合同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公里”,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次修订将原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修订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强调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该章分别从合同内容、合同订立过程与内容规范、合同备案、合同的转包与分包等各方面构建了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
特别要指出的是,修订草案第六十条专就“合同验收”做了全面详实的规定,其中包括:采购人应依据内控规范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时限进行履约验收并书面确认;对于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人还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或者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等等。
最后,以数字化建设赋能政府采购管理。修订草案新增了“政府采购数字化”一章,以数字化推动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并明确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推动政府采购数据信息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通过数字化建设,加强对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与风险防控,推动数字化监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度融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可预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