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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研究 | 张海晴 敖小波: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时代背景、现实挑战与实现路径
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时代背景、现实挑战与实现路径

摘要:推进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对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立足实现经济领域监督全覆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本文阐释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前提条件,重点分析了当前二者协同的现实挑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新时代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协同的实现路径,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两大监督协同要素的作用、建立健全协同监督的制度体系以及动态优化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等。本研究对提升监督体系内部的协同性、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协同;监督体系
张海晴,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管理会计、商经法、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主持及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财政部共建课题、教育部委托课题、中国人民大学科研课题和重大横向课题10余项;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投资研究》《管理学文摘》《山西财经大学学报》《证券市场导报》《财务研究》、Economic and Political Studies等知名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出版著作3部。
敖小波(通讯作者),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管理会计)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全国应用型学术类财务管理高端人才,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资本运作与投融资实战、预算管理与绩效评价等。在《会计研究》《财政研究》《审计研究》《南开管理评论》《经济管理》《财务研究》等知名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著作5部;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基金与横向课题项目;荣获过多项全国性学术论文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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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推进财会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动规范用权,及时校准纠偏,严肃财经纪律。2022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202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明确了财会监督的内涵、定位、原则及其监督体系和机制,提出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财会监督的发展方向与重点任务。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职能定位各有侧重,但是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过程等方面存在高度交叉与内在关联(徐玉德,2021)。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同样主要依据财会信息开展监督工作,共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衡与约束。深化二者在经济治理领域的协同,能够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维护财经活动规范性、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关键方面彰显更强实践价值。
以往学者分别针对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展开研究,已关注到各自监督体系内部存在的监督瓶颈问题(杨雄胜和孙东木,2023;陈汉文等,2023)。在财会监督被明确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后,学界围绕两类监督的协同问题开展了诸多探讨,涉及协同理论、存在问题、协同机制以及在高校、医院、国企等场景下的实践路径。然而,现有研究多聚焦于单一领域或特定场景,缺乏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宏观框架下对两类监督协同要素的系统识别与理论整合,对协同机制的前提条件、制度逻辑与动态演化规律的挖掘尚不充分。
本文的边际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研究视角上,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置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架构中,从“监督链条—组织层级—信息载体”三个维度揭示二者的内在关联。第二,在分析框架上,识别出监督目标、监督内容、监督过程、监督载体四大协同要素,构建“制度—机制—工具”三级协同框架。第三,在实践路径上,结合典型案例,从党的领导、要素协同、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四个层面提出系统化协同实现路径。本研究对于提升监督体系内部协同性、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综述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职能定位相关文献,并阐述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第三部分阐释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时代背景;第四部分论述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前提条件;第五部分分析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现实挑战;第六部分提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实现路径;最后为总结与启示。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框架
目前较多文献分别讨论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各自职能定位,少数文献探讨了在监督实践中二者的协同情况,但未能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视角出发深入讨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同问题,因此本部分基于其各自职能定位梳理相关研究观点,并提出关于二者协同的内在逻辑分析。
(一)文献综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框架。2023年 2月印发的《意见》进一步厘清了中国特色财会监督的内涵、外延与构成要素,明确指出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提出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财会监督的方向和规划,要求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工作格局。从职能定位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具有较强的交集和联系,因此,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应充分、全面理解财会监督的职能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独特地位(蔡晓峰,2020)。相较于其他监督而言,财会监督的独特性在于其能够对监督客体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是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徐玉德,2021)。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专业监督,财会监督聚焦监督体系的基础环节,通过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良性互动,能够更好地发挥整个监督体系的优势(刘尚希,2021)。
审计监督同样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职能范围,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由于本文基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视角分析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关系,因此探讨的审计监督特指审计法所称的国家审计,不包括社会中介审计和内部审计等。从职能定位看,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公共资源管理使用责任履行情况的独立监督活动;在国家治理监督体系中,其属于独立且专门的经济监督(李磊和杨道广,2021)。随着不同时期国家治理需求的变化,审计监督的具体任务也相应调整,受经济条件、社会环境及法律建设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汪德华等,2021)。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要素,新时代的审计监督已超越对财经纪律的单纯监督,需在政策建议与国家决策层面发挥更主动的作用,其中研究型审计具备显著的国家治理效能,顺应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客观要求(晏维龙和庄尚文,2022)。同时,审计监督在揭露腐败、推进反腐败斗争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是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助力(陈汉文等,2023),为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体而言,已有研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各自的职能定位,并指出其具体特征,也有部分学者关注到当前二者协同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仍存在较多的协同联动障碍(池国华和史琪慧,2023)。但现有研究仍有以下局限:一是视角上,多聚焦于单一监督体系内部,缺乏从跨体系协同视角的系统分析。二是框架上,尚未构建起涵盖协同要素识别、制度框架整合的理论模型。三是深度上,对两类监督在监督时序、职能分工与组织层级上的逻辑关系辨析不足。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现代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善治。在善治目标导向下,社会治理参与主体更为丰富多元,包括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建设,赋予多元主体充分的自主行动权利,从而推动形成了更为活跃的多主体、多层次合作协商的共治格局。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协同监督理论认为,通过突破原有监督体系的子系统边界、开展跨界协同监督,可以实现各独立监督系统不具备的协同效益。该理论探讨的核心内容包括如何促进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合作、如何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以及如何解决监督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等。协同监督的优势在于,可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监督问题,节约监督时间与成本,提高整体监督效能。
基于上述理论,本文构建“制度—机制—工具”三级协同框架:制度层面,聚焦协同监督的法律法规、权责配置与标准体系;机制层面,聚焦协同监督的常态化运行、预警防治与成果转化;工具层面,聚焦协同监督的信息平台、技术手段与操作规范。该框架为系统探索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实现路径提供理论支撑。
三、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时代背景
(一)经济领域监督全覆盖的迫切需要
建设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更加权威、更加高效,既与当前时代背景相呼应,也是严肃财经纪律、化解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覆盖宏观主体与微观单元的各类活动及其结果,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基础性的两大监督方式,通过跟踪、纠偏、追责等监督行为,贯穿各市场主体运行的全生命周期,覆盖财政、财务与会计领域的全链条,衔接经济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因此,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在依据职责权限发挥各自监督职能基础上合作协同,共同进行经济监督,有效减少经济权力的寻租空间。二者不仅能在经济领域形成优势互补、全域覆盖的监督合力,还可与其他监督有机融合、相互贯通,持续增强监督体系内部的协同性与系统性,提升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徐玉德,2022)。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立足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力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亟须实现经济领域全过程、全口径的监督全覆盖。由此可见,新时代贯通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引导和敦促各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增强我国的经济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根据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需着力推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权限划分、程序规范及责任落实等领域的系统性变革,促进政府机构实现科学配置、职能优化调整、权责关系高效协同(王彪华和谢莹莹,2020)。
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架构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在党内监督主导下与其他监督形式共同构成协同体系。财会监督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被首次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一并构成“十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战略定位实现了从部门监管向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跃升。与此同时,审计监督的制度建设也在持续深化。2018年中央审计委员会组建成立,加强了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审计监督要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这为新时代审计监督的职能定位与协同机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两类监督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高度的同构性,为二者的协同联动提供了坚实的政策逻辑与制度基础。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财政预算收支管理、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均在趋向规范化、透明化;与此同时,新时代背景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正共同从单一监督效能向综合治理效能转型。一方面,二者立足各自监督定位,通过充分调动和发挥自身的专业职能,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监管资金配置流向,推动形成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会计信息披露环境。另一方面,二者依据所监督对象提供的财会信息数据,对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督促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主体优化管理举措,加强内部控制,依法依规开展经济活动,切实强化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与治理效能,从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此,增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对进一步稳定经济社会大局、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四、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前提条件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督与财会监督联系紧密,既各司其职,又相互促进。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建设,是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因此,本文从功能定位和运行体系两方面阐释协同前提。
(一)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在功能定位上具备协同基础
现阶段,我国审计机关肩负的经济监督职责源于宪法与审计法的明确授权,构成其核心使命与法定任务。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同时,根据《意见》规定,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
明确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与职能,科学界定二者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的责任,才能构建出相互配合、长效合力的协同机制。结合上述概念可见:一方面,二者的监督权限不同。财会监督的职权源自主管部门(或主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审计监督则主要由专职的审计机关行权。另一方面,二者监督的重心与范畴不同。审计监督主要面向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以及承担公共经济责任的主体,而财会监督则覆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相较之下属于更为基础性的监督。
在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具有不同的定位,发挥着差别互补的功能,担负着紧密联系的监督主体责任,在监督体系中无可替代。在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财会监督是审计监督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审计监督又反过来促进财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基于各自的职能定位,财会监督把好经济运行的前端关口,结合以权威公信为特征的审计监督,共同贯穿经济主体的全方位、各方面,协同发挥监督的治理效能与优势,强化国家政策和公共资源监管,助力推进国家监督体系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在运行体系中具备协同要素
从历史沿革与实践经验看,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至少由监督的制度体系和监督的运行体系构成。制度体系的建立是监督过程的起点,侧重点在于明确监督权限、责任与问题,包括授权依据、监督标准与行为规范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运行体系主要解决监督制度如何开展与实施及具体过程等问题,其关键在于从监督目标出发,调整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及其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形成前后关联、首尾贯通的监督运行系统。
目前,我国的监督制度体系随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已渐趋完善,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江必新和张雨,2021)。至于监督的运行体系,无论是审计监督还是财会监督,在实践中仍存在待完善之处。因此,以下部分主要聚焦于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运行体系,基于监督活动中关键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视角,阐释建立健全二者协同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从监督目标看,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总体目标高度一致,均是通过履行监督职能,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徐玉德,2021;晏维龙和庄尚文,2022)。具体目标服从并服务于总体目标,是推进总体目标的演化分解。具体而言,财会监督的具体目标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审计监督的具体目标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二者具体目标存在差异,主要源于各自的监督动因与职能特性不同,但高度一致的总体目标成为双方协同机制建立的起点与依据。
第二,从监督主体与客体看,监督主体是监督活动与行为的实施者,承担监督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对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而言,主责部门均是政府机构,但涉及的监督主体并不唯一。以财会监督为例,虽然《意见》明确指出财政部门在财会监督中承担主责,但其他非政府主体(如单位自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均是重要的监督主体。审计监督的主体则是各级专职审计机关。从监督客体维度分析,财会监督的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范畴聚焦于财政、财务、会计活动(谢志华等,2020);审计监督则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为监督对象,监督内容主要围绕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可以看出,两类监督在客体范围上存在差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两大监督体系在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方面也存在交集。
第三,从监督过程看,监督过程是联结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路径与方式。财会监督的主要工作过程是对监督对象的经济活动进行过程监管,并对特定主体与事项的会计信息等加以审查;审计监督的核心工作流程表现为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及相关资料实施独立审查。两类监督在过程上形成“全过程嵌入—独立事后鉴证”的互补关系。因此,从时间维度看,财会监督贯穿经济活动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是连续性参与、内外部结合的监督(张璠和王竹泉,2020);审计监督重在事后,作为独立第三方,具备独立性、间断性等特征,客观性、权威性更强。
第四,从监督载体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主要监督载体即会计信息(包括财政预算会计和企业财务会计),通过会计信息发挥对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监督职能(杨雄胜等,2019)。会计活动本身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控制信息系统,在资金收付、记录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闭环过程中,与外部监督行为一并形成对经济运行的权力约束机制。会计信息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互动中承担着信息传导的枢纽功能:一方面,会计信息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其真实性是两类监督共同追求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两类监督可以对其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更有效、更深入的跟踪和评价,从而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因此,会计信息不仅是两类监督的共同载体,更是连接二者协同关系的关键纽带。
五、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现实挑战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提出了更高的期待与要求,同时也赋予了统筹二者协同建设的深刻意义。具体而言,二者均为国家监督体系的子系统,在经济领域依据自身特征发挥着本职优势;同时,双方协同监督拓展了原体系中的监督主体及其力量,通过跨体系的协调、共同开展监督工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最优化和组织覆盖面的最大化。在应对经济监督领域复杂的环境与繁杂的工作,以及监督人员和资源缺乏等问题时,协同监督机制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然而,协同监督体系的构建和高效运行依赖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和资源支持,当前在推进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等体系的协同实践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实际困难。
(一)协同监督的顶层设计有待完善
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首先需要解决监督主体之间的横向与纵向互动合力问题。从宏观制度架构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均涉及多维度、多层级的监督主体体系,但尚未建立统一的协同中枢对各方主体进行统筹指导。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划分尚不清晰,各监督主体具有较强的组织独立性与职能自主性,这在宏观层面影响了协同监督的整体效能,导致监督资源配置缺乏统筹、监督领域交叉重叠等问题。因此,需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两类监督的职能定位、权责边界与协同规则,为协同监督提供宏观框架。
(二)协同监督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规章制度等组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为协同监督提供坚实保障与刚性支撑。然而,从目前看,协同监督制度体系存在结构性不足:协同制度依据在合法性和稳定性方面有所欠缺,主要规定分散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缺乏高层次法律的支持,导致跨体系协同缺乏有力的刚性约束;协同监督标准体系尚未统一构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对于同类经济事项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可能造成监督结论冲突和监督资源浪费;监督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不足,多种监督手段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过多依靠监督人员的个人经验,增加了监督决策出现主观偏差的风险。财会监督体系内部的法律建设尚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审计监督虽有审计法等的专门指导,但关于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与其他监督的关系问题,其职能定位、职权边界与协同程序等方面同样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钱弘道和谢天予,2019)。
(三)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需进一步畅通
在操作执行维度,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实践存在一定的机制衔接障碍。一方面,两大监督体系尚未构建起清晰的跨系统协同治理框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时,各自承担的工作主责不同,工作重点各异,且缺乏完善的联合监督、结果共享的协同工作机制,导致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另一方面,协同监督的渠道有待拓展与畅通。监督体系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各主体无法及时且全面地统筹必要的信息、数据与资源,各监督主体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对同一客体难以达成统一的执行标准,容易加剧监督领域的职能交叉、低效重复等问题。
六、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实现路径
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本部分结合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前提条件,基于“制度—机制—工具”三级协同框架,探讨如何建立协同监督的有效实现路径,缓解协同中的现实挑战,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督协同效应、提升整体监督效能。
(一)始终坚持党统一领导的协同监督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对监督体系的覆盖广度与执行效能提出系统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这一制度框架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机制优化需置于国家治理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双重视域下统筹考量,核心在于锚定新时代监督职能的战略定位,将政策执行效能作为协同目标的根本依归。同样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政策传导、决策落地、政令畅通等维度具有内在一致性,这种制度同构性决定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构成协同建设的政治逻辑起点。
在市场化改革深化与监督场景复杂化的双重背景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效能高度依赖主体间的认知共识与行动协同。根据协同监督理论,多主体系统的有效运行需以价值认同为前提。健全的协同机制须具备三重保障:清晰的权责配置架构、刚性的制度约束体系以及动态的调适反馈机制。这就要求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通过顶层设计构建包含主体联动、流程衔接、责任划分的良性制度生态。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监督体系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显著优势。为此,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建设,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协同监督的系统性与联动性。
(二)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要素的作用
监督内容部分重叠构成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运作的基础,会计信息则是维系两大监督体系联动的核心纽带。从监督范畴与信息载体的双重维度考察,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相较于其他监督形式存在更高的关联度;其运行过程中展现的相互作用特征,为二者的协同推进提供了天然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关系呈现动态演化特征。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活动模式的创新、技术迭代速度的加快以及业态边界的重构,持续推动两类监督的职能交叉与融合,促使传统监督边界逐渐弱化,形成更为紧密的功能耦合关系。从长效机制构建视角看,协同监督的稳定性依赖关键要素的支撑作用,其中会计信息作为贯穿监督全过程的基础性要素,为协同系统的构建、运转与优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数据支撑与逻辑衔接。
(三)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制度体系
面对协同监督制度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建立顶层设计引领、监督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再造相互结合的协同制度体系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这一体系需要以财会监督的基础作用和审计监督的独立鉴证优势为重要支撑,通过制度方面的创新,实现监督资源的合理配置。具体实施框架如下:
第一,搭建“制度—机制—工具”三级协同框架。在制度层面,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出发点,确定协同监督的根本原则,通过立法明确监督主体的权责范围和互动规则。在机制层面,成立跨部门的协同决策委员会,实现监督资源的灵活调配。在工具层面,开发协同监督信息平台,建立从监督需求到资源匹配再到结果反馈的完整管理流程。
第二,推动监督标准的系统化和动态化建设。在监督交叉领域实行客体分类与标准分层并行的管理方式:根据经济活动的风险程度划分监督对象的级别,建立不同的监督指标体系;针对监督的具体内容,制定协同监督操作指南,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程度,通过操作指南的动态更新,保证相关规范的及时性和适用性。
第三,开展监督流程的标准化重塑。把协同监督的整个流程分解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现场检查和结果应用四个部分,制定标准化的操作手册和质量控制要点。在日常监管中,建立双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督数据的及时交换;在专项检查时,实行主责部门负责制度,通过项目管理来统筹监督资源,形成从计划到执行再到总结的全周期质量管理体系。
(四)动态优化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工作机制
长效机制是协同理念和协同制度落实的巩固与深化,持续推进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建设,需要建立不断动态优化的长效工作机制。第一,维护常态化协同监督,确保协同机制的日常运行效果,同时以实际问题为导向,通过专项工作模式按需开展深度合作,并以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测评、优化,切实提高协同质量与水平。第二,重视预警防治,通过对财会数据的交叉比对、梳理验证,针对异常问题建立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方案,及早防范,避免造成过大的负向影响与经济损失,达到监督体系“治已病、防未病”的效果。第三,加强成果转化利用机制,充分利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结果,根据监督发现问题的类别和性质进行追责归因,将这些成果充分运用到监督重点确定、监督计划制定、监督组织实施等工作中,同时可在下一循环中将其作为完善制度措施、制定财税政策、分配公共资金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此外,技术发展也为协同机制的优化提供了重要支撑。借助大数据、智能化、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可建立统一的经济数据监督终端平台,整合原有零散的监督客体数据,打通监督体系之间的信息数据接口(董木欣等,2022;金源等,2024),开展标准集成与动态监控(徐超和陈勇,2021)。两大监督体系基于自身固有优势,运用经济要素的关联关系,既可分别运用信息平台开展监督工作,又可实现数据的实时对接、同步跟踪,有效缓解协同监督的时滞问题,减少人力成本及资源成本,持续巩固监督体系的影响力与权威性。
七、总结与启示
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从监督目标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二者协同建设的前提条件。第二,从监督内容看,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虽各有侧重,但具有较多的交叉性与相似性,在分析与厘清二者协同的基础上,通过会计信息的媒介作用,有助于加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协同合作、相互配合和互相促进。第三,从监督主体看,审计监督主体主要是依据审计法授权的国家审计机关,财会监督主体则是依据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授权,涵盖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政府部门、社会中介及单位自身等主体,主体构成的差异性与多元性,也给监督协同工作落实带来一定难度。
综上所述,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建设,实现监督体系间的真正合作与紧密联动,能更好发挥二者在严肃财经纪律、防范经济运行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从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前提条件出发,结合二者的自身特征,分析了二者协同建设的现实挑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基于现代公共管理理论与协同监督理论,本文从党的领导、协同要素、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四个方面,探索提出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实现路径,为加快形成集中统一、全面覆盖的经济监督体系提供参考。
本研究对增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提升经济领域整体监督的效能、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财经纪律监督规律为指引方向的。未来,在我国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程中,统筹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建设:一方面,应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平等的内在要求,始终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贯通协同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需建立健全科学的协同制度体系,持续优化畅通机制保障,从而增强经济监督合力和提高监督体系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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