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和监管沿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道路不断进行博弈。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和金融创新暴露出来的部分问题,笔者对双方博弈的尺度和底线进行了思考。
(一)金融创新应把握的原则。一是金融创新的核心要点在于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支持实体经济是金融创新的命脉,是加强金融创新业务的内部驱动力的关键所在。二是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要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这是调整我国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只有发展方向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一致,才能使金融创新进入加速上升的快车道,才能使与生产制造等密切相关的现代金融服务业成为引领要素流动、优化产业分工的重要力量和主导作用。三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发展关乎国民经济稳定和民生福祉,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经济平稳健康运行,促进社会全面发展进步。这也是金融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选择。四是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公开透明。在金融创新的同时应该更加关注金融创新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措施。对创新给予充足的资源支持与保障,针对业务创新的内在特点与规律,科学确定差异化的风险容忍度,不断提高银行自身创新的内在动力。
(二)监管部门应该担负的责任。一是主动关注经济社会的热点和难点,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的前瞻性、时效性。在审批各类创新事务的时候,要监管先行。如2012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前海开发开放政策,前海先行先试政策涵盖了金融、税收、法律、人才、医疗及电信六大领域,共22条,其中金融领域的优惠政策占了8条。对于这些优惠政策,金融监管机构应前瞻性地预见到对现有的监管机制的冲击,及时制定应对策略。此外,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对创新事务具有前瞻性。如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入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即各类绕规模的信贷资产)的概念,这一概念把各类纯文字创新的绕规模业务都圈了进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二是加强监管部门的互联互通,通过分工合作建立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实现监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我国金融业长期面临着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困境。特别是近年来,开始探索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发展,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我国综合经营监管模式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这些业务涉及到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目前需要跨部门商讨的金融改革,往往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会签,大大降低了政策实施效果。加强监管的互联互通,迫在眉睫。在防控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的过程中,金融审计也可以发挥更大作用。金融审计是审计中的特殊领域,是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因为审计对象涵盖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审计具有综合监管的免疫系统功能先天优势,因此金融审计对防控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三是监管的度要松紧适宜,“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与防险并重”。监管不是目的,监管是为了使创新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财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