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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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北京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着力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政策引导等方面,加强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一站式”服务、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采购、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试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对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订购、引入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和议价竞价机制降低采购价格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构建“四位一体”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所谓“四位一体”,是指行政监督、市场监督、司法监督、供应商监督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监督体系。在行政监督方面,密切加强与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在市场监督方面,引入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的诚信进行审查和追踪,加强对供应商投标、履约行为的第三方监管,延伸政府采购监管链条;在司法监督方面,对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在供应商监督方面,畅通供应商投诉渠道,针对投诉重点向采购文件和采购程序转移,采购单位逐渐成为被投诉对象等新情况,细化操作规范,有效控制问题的发生。
(二)稳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全市政府...
近年来,北京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着力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政策引导等方面,加强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一站式”服务、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采购、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试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对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订购、引入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和议价竞价机制降低采购价格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构建“四位一体”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所谓“四位一体”,是指行政监督、市场监督、司法监督、供应商监督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监督体系。在行政监督方面,密切加强与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在市场监督方面,引入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的诚信进行审查和追踪,加强对供应商投标、履约行为的第三方监管,延伸政府采购监管链条;在司法监督方面,对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在供应商监督方面,畅通供应商投诉渠道,针对投诉重点向采购文件和采购程序转移,采购单位逐渐成为被投诉对象等新情况,细化操作规范,有效控制问题的发生。
(二)稳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全市政府采购规模由实行政府采购第一年(1998年)的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43.5亿元,14年增加了171倍,年均增长44.4%。在政府采购范围上,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不断扩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范围。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涵盖了计算机、车辆、印刷、会议、保险等方面59个品目,同时将救灾物质、警用设备、教学设备等8个便于部门管理的项目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采购项目从最初的单一货物逐步形成货物、服务、工程并重,并逐年提高工程和服务类的采购比重。
(三)政府采购行为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
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管“采”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已经形成,政府采购活动日益规范,有效遏制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一是狠抓制度建设。对政府采购信息披露、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审批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二是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将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三是采取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检查、协议采购供应商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四实行公务车采购“一站式”服务模式,车辆办证流程从几天缩短到一两个小时,实现了市本级、区县联动服务,并与中央和中直采购单位合作,为中央在京单位车辆采购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导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北京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推动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留采购份额、给予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2012年全市90%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了中小微企业。
(五)政府采购价格和服务的矛盾日益缓解
与分散采购相比,集中采购(主要是定点采购)的优势更多体现在便于规范管理、降低价格、增强服务和提升效率,近几年北京市集中采购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在全国率先引入“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依托信息化系统,对电子信息产品供应商进行价格监控,当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价格高于中关村电子指数时,系统会自动将该款产品屏蔽,供应商将无法出售该产品。二是建立办公用品采购议价机制,采购单位在购买产品时,可以在网上和供应商进行讨价还价,最终成交价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实现对采购单位的监督。三是适应现代销售模式,引入家电卖场和电子商城,在方便采购人购买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竞争,降低采购价格。四是在正版化通用软件采购方面,共享中央采购的价格优势,实现同城同价。
下一步,北京市财政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刘昆副部长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处理好政府监管和政府采购市场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管理财政支出和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
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的内在联系,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约束,落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主体责任。一是着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特别是服务类采购的范围,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努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扩大文化服务采购范围,通过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在大型文化活动领域实施定点采购。二是政府采购预算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三是推进政府采购由注重节资反腐向“物有所值”转变。调整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重心,加强采购需求与验收的管理,确立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四是注重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按照项目的需求特点和效率要求,简化流程,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专用设备和购买公共服务等难以明确需求的项目,从制度上明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五是加强对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管理。结合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围绕价格、质量、效益等核心要素,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二)着力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创新
一是大力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改革。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扩大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竞价试点范围,遏制价格虚高现象。二是改进协议供货方式。按照市场可选、价格可比、耗材通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则,运用市场选择机制和电子化手段,改变现行协议供货与市场脱节的状况,杜绝政府采购特供产品、专供产品,遏制“豪华采购”与“天价采购”,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三是推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机票纳入集中采购,推行市场化基础上的政府采购机票管理制度。
(三)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灵活制定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政策。针对创新技术产品在研发、技术转化和市场化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以及货物、工程、服务不同领域,分类研究具体采购措施。二是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执行力度,落实好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给予评审优惠及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降低中小企业成本,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后顾之忧。三是推进加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在政府采购中,认真落实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推进实现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打造公开透明、诚实信用、运转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一是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将采购单位、采购价格、采购品种和数量、采购时间等信息对外公布,利用网络、社会和媒体力量,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阳光”。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违规操作的部门,通过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予以扣分。二是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将政府采购供应商纳入监管平台,适时监控其履约信息。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将违法违规的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建立健全监督与处罚并重的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查处促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信誉度和政府公信力。三是加强采购价格监管。借助中关村电子指数等手段,控制电子类等产品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批量集中采购、二次竞价以及扩大电子商城、家电卖场的采购商品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价格,尽快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四是严格公务活动采购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标准,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五是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出台后,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开展制度的填平补齐工作,努力做到“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六是推进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建设。以政府采购协会成立为契机,提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在代理机构培训中增加考试环节,提高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建立专家评审反馈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完成后,由代理机构填写专家评审情况反馈,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评审程序等方面及时作出评价。财
(北京市财政局供稿)
责任编辑 廖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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