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等各项要求,突出重点,创新方法,落实责任,紧紧围绕“管好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总思路,建立健全“强化当年预算执行与激活财政存量资金同步推进”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了政府统筹配置资源的能力,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促进完善资金监管制约机制
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绩效、决算等关键环节的制度规定,强化管理要求,指导督促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有的放矢开展工作。如制发《关于加强预算执行,激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管理办法》、《加强区县财政预算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
(二)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是细化预算编制与消化结余相结合。要求预算单位做细做实做准年初预算,减少年初代编预算;扩大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预算编制范围,要求部门在编制2014年预算时,应将实有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二是强化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市级部门在编制2014年市级预算时,按照项目支出总规模的30%报送备选项目,待出现项目审减、淘汰或控制数调整时,优先安排准备充分的备选项目。三是合理划分年度预算申报规模。对于项目资金需求较大、执行进度较慢的跨年度项目,预算申报时应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申报项目预算,避免结余资金的发生。四是视部门结余情况适度压缩预算规模。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规模在20%以上且当年支出进度明显低于时间进度的延续性、经常性项目,适度调减2014年该项目预算。结合各部门年度结余资金的增长情况,对当年结余比上年增加较多、或长年累计结余较大的部门,适度压缩该部门2014年资金规模。
(三)强化当年预算执行,保障资金运行均衡安全有效
一是提高年初预算批复率。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及时批复市级部门预算,提高年初预算资金的到位率,做到应批尽批。二是严格控制预算追加。进一步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机制,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除新出台的政策性项目、市委市政府新增重点事项外,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三是加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力度。为增强预算编报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将政策标准已确定需下年继续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于上年10月底前告知区县并下达预算,指导督促各单位提早开展工作。四是指导督促加快支出进度。指导督促市级部门和区县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同时提出预算执行各时间节点要求:9月底,前将除依法资金和据实结算资金外的预算下达完毕;10月底前,大额专项资金要分解下达完毕;11月15日前,将依法资金和据实结算资金下达完毕;除紧急情况外,在时间节点内未下达的预算全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五是减少当年结余资金。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的项目,要及时按规定报批调整,2014年市级部门的年终结余要比2013年至少下降20%。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绩效跟踪
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日常跟踪和半年总结分析等方法,跟踪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进一步强化市级部门的支出责任,并将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内容,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
(五)完善财政评审机制,调动预算单位资金管理积极性
建立财政评审及部门自评的“双评审”制度;市级项目原则上实行事前评审;因受实施环境、政策等因素影响,无法明确具体方案或具体项目的,采取事后评审与按比例预拨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重点工作及时开展;不列入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部门自评,并按照自评结果下达预算,充分调动主管部门积极性,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六)切实加大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力度
北京市自2006年起采取措施加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在加强市级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方面,研究修订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是扩大实有资金账户结余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二是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结转单位使用到下年4月底,未支出的部分由市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三是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将适度压缩该部门整体预算规模。四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历年累计一般事业基金不低于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预算;事业单位申请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资金的,优先使用单位修购基金安排等。加强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要求区县在2013年和2014年底,区县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5%以上,2015年底区县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区县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过9%,目前比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二是进一步强化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以前年度的结余结转资金最长可结转使用一年,不再执行的项目可调整到同类、同方向、同领域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逾期将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
(七)规范和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国库“保底”支出需要和库款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本市财政收支特点,按照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人民银行国库间歇性资金的市场化运作手段,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三农”、小微企业发展、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委市政府重点资金支出需要。财
(北京市财政局供稿)
责任编辑 李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