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杭碑州织孤,有它山关与有。中古一国代块古基价代值层县连组城以织下的,基汉以层三隋老组代开皇九年(公元589年)为转折点:以前为乡官制,以后为职役制。乡官制有国家财政发给的报酬,职役制则是一种赋役义务。
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全国划一的郡县制后,对县以下基层组织也进行了调整和统一,设乡、亭、里三级。一般为10里1亭,亭有亭长;10亭1乡,乡领导班子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四职,其职能分别为:三老掌教化;有秩掌行政,相当于乡长;啬夫听讼、征税;游徼负责治安,循禁盗贼。汉代开国皇帝刘邦就曾担任过秦代沛县(今江苏省沛县)泗水亭长。
汉代在秦代乡、亭、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所谓什伍制度就是:5家为1伍,设伍长;10家为1什,设什长。至于里以上组织:100家,即10什,仍为1里,设里魁;10里为1亭,设亭长;10亭为1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除相当于乡长的“有秩”系郡府委任的以外,其余都是县衙委派,其中“三老”相当于今日的乡人大常委会主任,地位崇高,但无行政权,也没有正式俸禄。现存杭州市孤山西泠印社内的《汉三老讳字忌日碑》是清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在浙江余姚客星山出土的一方石...
杭碑州织孤,有它山关与有。中古一国代块古基价代值层县连组城以织下的,基汉以层三隋老组代开皇九年(公元589年)为转折点:以前为乡官制,以后为职役制。乡官制有国家财政发给的报酬,职役制则是一种赋役义务。
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全国划一的郡县制后,对县以下基层组织也进行了调整和统一,设乡、亭、里三级。一般为10里1亭,亭有亭长;10亭1乡,乡领导班子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四职,其职能分别为:三老掌教化;有秩掌行政,相当于乡长;啬夫听讼、征税;游徼负责治安,循禁盗贼。汉代开国皇帝刘邦就曾担任过秦代沛县(今江苏省沛县)泗水亭长。
汉代在秦代乡、亭、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所谓什伍制度就是:5家为1伍,设伍长;10家为1什,设什长。至于里以上组织:100家,即10什,仍为1里,设里魁;10里为1亭,设亭长;10亭为1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除相当于乡长的“有秩”系郡府委任的以外,其余都是县衙委派,其中“三老”相当于今日的乡人大常委会主任,地位崇高,但无行政权,也没有正式俸禄。现存杭州市孤山西泠印社内的《汉三老讳字忌日碑》是清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在浙江余姚客星山出土的一方石碑,所记录的内容与东汉建武年间(公元25年—57年)一位名叫“通”的三老有关。碑文记录了这位三老祖孙三代的名字(讳字)和祖、父辈逝世的日子(忌日)。全碑通计217字,字画浑厚遒劲,书体介于篆隶之间。1921年秋天,有一外国人欲以重金购至国外,幸亏吴昌硕等西泠印社先贤集60余人之力,以8000银元重金将其赎回,并筑石室永久保存。吴昌硕社长还专门写了《汉三老石室记》,以志其事。
秦汉两朝基层负责征税的都是啬夫,只不过汉代增设了协税员__乡佐。啬夫与乡佐的差别在于啬夫属县级编制,乡佐则是乡级编制。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不少地方基层组织废置,即使保留也多因袭汉制。北魏、东魏、北齐、北周多仿西周之制,实行邻、里、族党三级制。
隋文帝开皇九年朝廷颁布新令,改三级制为“乡、里”二级制。明文规定:100户为里,设里长1人;500户为乡,设乡正1人。从秦汉到隋以前,乡级治理属于实体性行政、功能性自治的体制。从隋开始,随着小农经济的日益成熟,乡村内部组织能力的增强,乡一级不再是行政单位,只具有半官半民的行政功能,政权结构进入了“王权止于县政”的新时期。
唐代规定两京及州县郭(城)内,设坊,郊外设村;其他地区继续设里。坊村里的负责人皆称为“正”,即坊正、村正、里正,以司督察。随着“乡”功能的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基层组织的重要层次,负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工作。
宋代基层组织起先与唐代相同,城内设坊,郊外设村,其他地区设里。如杭州市上城区的清河坊就属于城内的坊。北宋中后期经历了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的演变过程。先是每10户设为1小保,10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500户)。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为加强管理,进一步缩小保甲规模:以5户为1小保,5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250户),在1都保中设置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
元代为了推动农业生产,以自然村为基础,建立过称为“社”的劝农组织。今日宁波栎社机场的“栎社”,就是元代遗留下来的历史地理标志。
明代乡里制度分为前后两个时朝。明初实行里甲制,明中后期社会治安恶化,朝廷于里甲之外,另设保甲组织,专职维持社会治安。里甲制以110户为1里,推粮多者10户为里长,每年轮流应征,余百户为10甲,每甲置甲首1人。里甲组织除了设里长、甲首外,还设有里书,协助里长编制户口黄册,摊派税收。
清代基层组织,起先一直沿用明代制度。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同时,清代明确规定:城中之里称“坊”,近城之里称“厢”,其余农村之里才称“里”。直到公元1908年,清政府为适应新政需要,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其余市镇村屯集等地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不满5万者为乡。城镇乡均为地方自治体。乡设立议事会和乡董,实行议行分立。乡议事会在本乡选民中选举产生,为议事机构。乡的地方自治执行机关很简单,只有乡董、乡佐各1名。自治范围以学务、卫生、道路、农工商务、慈善事业、公共营业及自治经费为主。显然,从清末起国家治理体制下沉,乡开始成为一级正式的政权机构。
(作者为中国财税博物馆馆长)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