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是致力于农村发展和减贫的国际金融机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该基金在我国开展了多个援助项目,对于推动扶贫和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推广的农村金融模式与我国早期的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管理模式相比,二者侧重点不同,各有利弊。我国早期的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管理是按照主权债务统一管理模式进行操作的,即由各级时政系统层层担保转贷到最终用款农户,贷款利率远低于市场利率,各级财政对其按照特殊的财政资金来管理,在转贷过程中不再附加任何成本,更强调分配的公平性。因此,按照这种模式操作的资金更具有财政性,而不是金融性。这种管理模式对扶贫有作用直接和政策效果明显的特点,但对于市场的撬动作用相对有限。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则更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性金融的持续性更强,影响面更广,应通过有限的资金更多地撬动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提供的高度优惠资金相比,如果农民能够获得通过风险定价决定的正常市场利率条件的融资,对农村发展和扶贫的促进作用会更明显。因此,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提出,开展转贷工作也必须通过市场性金融机构来进行,转贷贷款目标农户由金融机构自己选择,转贷利率按市场原则确定,并且针对不同农户情况进行风险定价。
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金融处于大变革和大发展阶段,市场化成为金融改革的取向。在这一过程中,趋利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源更加向城市集中,基本导致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停滞。当时符合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合作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仅存农村信用社,而当时的农村信用社也处在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通过农村金融项目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了支持。比如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通过资金和知识援助的形式,支持了重庆农村信用社(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化改造,帮助其优化治理结构,强化业务运营,创新金融产品,更重要的是帮助重庆农村信用社建立了可持续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在当时金融资源纷纷退出农村市场转向城市的时候,通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开展,使一些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到,只要有良好的商业模式和审慎的经营理念,在农村市场上一样大有可为。

针对当时我国农村可选择的市场性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基本上都设计了以农村信用社为载体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块,支持了天津、湖南、湖北、河南、广西等多地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可以说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对农村金融发展理念的完善,是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以及农村金融的发展紧密结合的。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优惠资金和知识援助上获益匪浅。另一方面,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在我国的实践,也丰富了全球发展和扶贫领域中农村金融发展理论。
当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农村金融理念也有不足之处,那就是在一些条件不成熟、贫困程度较深的农村地区,过度依赖市场力量,而忽视了政府参与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作用和职能。我国发展经验证明,越是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政府所能发挥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作用越大。因此,一刀切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本身需要具备一些基础条件,比如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及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贷款农户的信用意识、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和管理能力等。由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普遍瞄准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或省定贫困县,而这些发展落后地区的市场基础往往也是最差的,尽管项目的设计理念比较先进,但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却碰到了各种困难,导致项目中农村金融发展模块内容的执行效率和进度普遍比预期低很多。而且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天然的逐利性,也导致扶贫目标的差异,因为金融机构希望将贷款更多地提供给相对比较富裕的农户,而财政性扶贫则愿意将资金交给更贫困的农村人群来使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需要政府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更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培育农村市场经济,使农村经济良性发展。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开展的农村金融发展实践活动,为促进我国的农村金融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在涉农业务中,要注重培育市场,在建设市场体系的同时培养农村居民的市场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力量。西方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都证明,如果市场体系能够运转有效,政府在经济工作中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和公共资源到市场调节失效的领域,比如加强农村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政府在经济调控中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是搭好台子,帮助建好规则,让市场参与者来唱戏。因此,应通过完善各种支持措施,间接调控和影响农村市场,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私营经济发展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市场对农业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并逐渐与城市市场体系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继续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改革,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发展农村金融,要注重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两方面积极性。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发展,近几年,在农村金融创新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总体而言,更强调金融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低成本性,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功能仍需进一步强化。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农村金融实践充分证明了,能否在需要时获得融资和融资成本较低相比,农民更在意前者。因此,在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村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化的步伐可以加快一些。一方面,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加快金融组织机构的建设,通过更多的村镇银行等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来引入外来金融资源,另一方面,政府也要致力于引导当地的金融资源正规化,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金融能够合法化,推动当地农村金融和市场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