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1 作者:郭扬虎 陆彩东 冯于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海县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昆山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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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基础工作。近年来,我国税务行政管理在纳税服务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务行政管理体系中的纳税服务观念、制度、措施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大差距,其核心问题是没有真正确立起以纳税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的税务行政管理体系。
(一)纳税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在传统税收理念支配下,我国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工作中形成了重监督、轻服务的思维定式,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征管目标,而不是把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提升居民纳税遵从度,作为税收征管的核心,导致对纳税服务认识不足,没有把其提升到税务行政义务的高度。同时,由于受传统行政思维中“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税务机关容易把纳税服务和管理执法对立起来,认为服务将削弱执法,降低税务机关的威信,导致我国税收立法、执法过程中带有浓郁的行政本位色彩。
(二)纳税服务内容有待深化。一是纳税服务缺乏深度。纳税服务主要还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上,如纳税宣传方面,虽然每年都要举行“税收宣传月”活动,但不够细致,只是较多地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纳税人真正需要的征税参与...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基础工作。近年来,我国税务行政管理在纳税服务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务行政管理体系中的纳税服务观念、制度、措施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大差距,其核心问题是没有真正确立起以纳税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的税务行政管理体系。
(一)纳税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在传统税收理念支配下,我国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工作中形成了重监督、轻服务的思维定式,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征管目标,而不是把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提升居民纳税遵从度,作为税收征管的核心,导致对纳税服务认识不足,没有把其提升到税务行政义务的高度。同时,由于受传统行政思维中“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税务机关容易把纳税服务和管理执法对立起来,认为服务将削弱执法,降低税务机关的威信,导致我国税收立法、执法过程中带有浓郁的行政本位色彩。
(二)纳税服务内容有待深化。一是纳税服务缺乏深度。纳税服务主要还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上,如纳税宣传方面,虽然每年都要举行“税收宣传月”活动,但不够细致,只是较多地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纳税人真正需要的征税参与权、用税监督权等问题却很少涉及。二是纳税服务过于注重形式。虽然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一般做法,如设立规范统一的服务窗口,讲求微笑服务、文明服务等,在我国现行的纳税服务体系中均可以看到,但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多于实际工作中的服务,纳税服务并未融入到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中。三是纳税服务缺乏差异性。我国现阶段所提供的纳税服务事项基本上都是针对所有纳税人提供的共性服务,并没有根据不同纳税人进行区分,没有实现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指导和根据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务。而纳税人类型和规模的差异决定了所需要的服务不同,因此很难真正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
(三)纳税服务手段有待丰富。主要表现为现行的服务手段对信息化技术的利用率不高,不能为纳税人提供足够的便利。例如,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建立了自己的局域网,但同财政、银行、海关等部门尚未普遍实现联网,信息系统开放性差,不能满足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导致借助信息技术进行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比例偏低,不仅制约了征管效率的提高,也与目前纳税人普遍较高的网络利用水平不相配套。构建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提高我国税务行政管理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不仅是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税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责任,还是完善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我国税务行政管理中的纳税服务水平。
(一)强化纳税服务的“权利义务观”。征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之义务,也没有无义务之权利。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的同时有为保障纳税人实现纳税权利而提供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有要求税务机关保证其实现纳税义务而提供必需服务的权利。基于此,应该将纳税人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权力和应为纳税人提供的法定服务等内容以行政法规形式予以明确,形成规范有序的纳税服务体系。并强调纳税服务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只要与其纳税事项相关,不违背“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纳税人都有权主动提出非限定性的合理要求。此外,在税收立法时,只要是涉及征纳行为的税收法规出台之前必须经过纳税人的广泛讨论。
(二)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机构设置既要考虑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又要考虑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纳税人遵从成本。如考虑加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做到办税事项前台集中,服务向外部延伸,把税收服务事项扩展到所有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实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查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等有效联接和信息共享,真正让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享受“一窗式”服务。同时,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近年推出的新的组织模式——纳税人群体(类型)模式,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群体(如大户纳税人、中小企业、免税组织等)组织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服务,以便对不同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
(三)完善税收信息化建设。一是完善申报程序服务系统。建立税收信息网络服务中心,利用互联网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咨询和税法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完整、准确地掌握税法信息。同时,整合现有征管软件,规范涉税服务程序,开发推广多元化的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简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二是优化信息共享系统。积极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统一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逐步建立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省级为辅的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模式,在总局进行征管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存储,并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和税务机构、人员情况。建立与财政、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拓宽税收信息的共享渠道,提高信息利用率。三是完善税收征管公开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税务机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处罚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健全纳税服务考核机制。多年来,我国对于税收行政管理的考核指标比较单一,对于纳税服务的考核内容、标准等更是缺乏统一规定,因此,健全纳税服务考核监督机制成为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将执法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结合,按照统一设计、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原则,推行统一的岗位责任和工作规程,制定“岗位工作责任标准”,设计严密的征管过程监控体系和完备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将纳税服务质量纳入到工作绩效考核标准中,将执法责任落实到相关机构,过错责任追究到个人,解决税收力量不够细化,执行不规范、检查不落实的问题。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对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和综合评估,加强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
(五)创新纳税服务内容。积极进行纳税服务内容创新。例如,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推行“通知申报”制度。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寄发报税表,纳税人按要求填妥后寄还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根据报税资料进行评税,并向纳税人寄发评税通知书;纳税人按评税通知书纳税。相对于单纯将纳税申报的义务全部归予纳税人,如果申报不准确则进行严厉处罚的做法,“通知申报”制度虽然使税务行政管理工作变得繁琐,但却能对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不仅督促纳税人按时申报纳税,减少申报的失误,而且可以降低纳税人侥幸逃税的心理。类似于这样能够对纳税人起到提示性、劝告式的服务制度应该不断被创新出来。因此,税务机关应该经常与纳税人联系、沟通,真正了解纳税人的服务需求,使纳税服务内容更加符合纳税人的需要,真正贯彻“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理念。
责任编辑 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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