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1 作者:汪翠荣 雷良海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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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限售股的大规模减持,有利于缓解市场的压力和维护市场的稳定,是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而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去理解,该项政策的重要作用还在于以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平衡个人收入分配机制,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制度和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但是,由于所得税属于税负不能转嫁的直接税,因而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不可避免地增加个人投资者的税负,并且会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
上市公司限售股及其转让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长期困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解决之后,上市公司流通股、非流通股之分就被限售股、非限售股取而代之。限售股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即股改限售股,包括各类法人及其他组织形式的非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二是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之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即新股限售股,包括发起人持有...
2009年1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限售股的大规模减持,有利于缓解市场的压力和维护市场的稳定,是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而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去理解,该项政策的重要作用还在于以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平衡个人收入分配机制,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制度和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但是,由于所得税属于税负不能转嫁的直接税,因而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不可避免地增加个人投资者的税负,并且会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
上市公司限售股及其转让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长期困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解决之后,上市公司流通股、非流通股之分就被限售股、非限售股取而代之。限售股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即股改限售股,包括各类法人及其他组织形式的非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二是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之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即新股限售股,包括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以及其他非发起人股东通过股权受让、增资扩股等形式持有的股份;三是在公司上市之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即管理层限售股;四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因行使股票期权而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即激励限售股。
一般而言,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限售期限,主要是针对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和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该类股份的限售期限通常为一年,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持有的限售股,限售期限通常为三年。二是限售比例,主要是为了约束公司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大规模转让股份的减持行为。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我国的所得税法律制度就明确规定,对作为财产转让收入之一的股票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对于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所得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又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按限售股的持有者身份来分,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为法人股东、非法人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三种类型,与此相对应,上述三者持有的股份也分别称之为法人股东限售股、非法人企业股东限售股、自然人股东限售股。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法人股东转让股票(包括限售股)的所得仅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不是应税所得,法人股东不需要在该转让环节缴纳所得税。非法人企业股东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根据规定,该两类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在股票(包括限售股)转让环节亦无需缴纳所得税,而是由其合伙人或出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比较而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票(包括限售股)所得的所得税问题则较为复杂。自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以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都将进入交易市场。这些限售股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且在二级市场转让后获得了巨大的差价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因此,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自然人股东在转让限售股时,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新兴加转轨的股票市场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非限售股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投资者税负及投资决策的影响
1.个人投资者转让限售股所得适用税率分析。从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角度划分,个人投资者包括直接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通过非法人股东间接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出资人和合伙人以及通过法人企业股东间接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上述三类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不一致的:自然人股东在转让限售股时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非法人股东在转让限售股时不需缴纳所得税,而由其出资人或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的应税所得(利润总额)在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通过分红的形式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利润,投资者在取得红利时必须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存在企业和个人对同一所得重复缴纳所得税的情形,法人股东的个人投资者实际适用税率高达40%。
2.不同税率对个人投资者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根据各类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来计算(见表1、表2),不论应税所得的高低,法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总是最高,税负也最重;在应税所得低于42500元时,直接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的税负较间接持有限售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和合伙制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税负重;在应税所得等于42500元时,直接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的税负与间接持有限售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和合伙制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税负相等,其实际税率为20%;在应税所得高于42500元以后,间接持有限售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和合伙制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税负较直接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的税负重,且差距呈现出进一步拉大的趋势。
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之间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的税负差异。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其所得从本质上来说类似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其所得从本质上来说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而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但是,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并未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加以区分,合伙人仍须统一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所得税。在统一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个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税负是相同的。而如果普通合伙人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有限合伙人适用20%比例税率,二者的税负就会明显不同:当应税所得低于42500元时,有限合伙人税负较普通合伙人税负重;当应税所得超过42500元时,随着应税所得的增加,有限合伙人的税负较普通合伙人税负轻。
4.激励限售股和管理层限售股的转让所得未纳入征税范围。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开始尝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激励对象被授予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或者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都大大低于公司股票在公开市场中的价格,激励对象在抛售限售股时,往往获利丰厚。但目前的限售股所得税法律制度却将激励限售股所得排除在限售股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外。在管理层限售股转让方面,由于管理层拥有上市公司的信息优势,相对于其他投资者而言,总是能够把握合适的时机买卖公司股票,并对其他投资者的行为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因此应当对其转让限售股的所得征收所得税。不过,目前的限售股所得税制度未将其纳入征税范围。
5.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影响。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目前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确实造成了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不均的局面,所以将不可避免地对投资者的行为产生影响。一是直接投资方式将成为投资者的首选。直接投资者和间接投资者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导致了二者的税负不同,且直接投资者的税负较轻,因而个人投资者会将直接投资方式作为对外投资的首选。二是在间接投资方式下,个人投资者将偏好于投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因为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税负较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重。三是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者偏好选择成为有限合伙人。虽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税负一样,但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完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的股票公开上市时,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可以达到75%;而对于股本规模较大的企业,该比例则可以高达90%。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限售股的规模远远大于非限售股,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限售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可见,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资本市场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进一步完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制度,均衡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税负,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税制建设。
1.进一步均衡直接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有限售股的非法人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间接持有限售股的法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的所得税税负。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尽管存在自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限售股之分,但最终所得税税负全部由自然人承担。因此,对于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税负偏高且实际税率基本维持在35%的水平,因此,可给予二者40%的税收优惠,以使其实际税率维持在21%的水平左右,与直接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20%的财产转让税率基本持平。对于间接持有限售股的法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的所得税可享受50%的税率优惠,以使其实际税率维持在20%的水平左右。
2.对合伙制企业的个人普通合伙人和个人有限合伙人进行区分,分别适用相应的税率,根据二者的责任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鉴于普通合伙人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建议个人普通合伙人仍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给予40%的税收优惠;对有限合伙人的所得按照投资收益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扩大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目前的实际情况表明,管理层限售股和激励限售股的持有者尚未成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应将上述两类持有人作为纳税人,对该两类人员的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尤其是对于管理层限售股转让方面,尽管管理层的持股成本比较高,但考虑到管理层属于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具有内幕信息知情权的信息优势,对其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所得税,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管理层成员的交易行为。
4.对长线持有限售股的股东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建立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制度的目的在于调节投资者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投资者持有限售股期限的长短、减持比例的高低和减持的数量多少对股票市场的稳定作用较大。因而,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限售股,建议对以下限售股转让行为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限售期满3年后进行转让的所得减半征收所得税;对限售期满后每年转让一次且转让比例占持股数量25%以下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责任编辑 周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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