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是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有效拉动了社会资金多元化集聚,突破了建设资金“瓶颈”,推进了新农村建设。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制约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开展。
一是建成完整项目难。当前,大多数农村每个村人口在1000人左右,按每人每年筹资上限20元计算只能筹集2万多元,加上上级的奖补资金(省对省级文明生态村予以三倍奖励,对一般村予以一倍奖励),多至六七万元,这些资金应付小额开支尚可,遇到乡村道路硬化、兴修水利等项目(如修一条500米长、4米宽的一般街道需要10多万元),就只能望事兴叹了,难以完成一个完整的项目。若分年度建设,每年建设一部分,虽然理论上可行,但实施后会出现施工代价大、群众有意见等问题。如果让村集体或村干部垫资修完,则既怕将来筹资没保证而形成新债务,又怕由于是往年的工程上级不给奖补,思想有顾虑。二是农民筹资难。个别群众因种种原因不缴纳筹资款,造成相互攀比,引发其他农户拒缴筹资款,而村委会对拒不履行承诺的村民缺少制约手段,经常形成议而不决、决而难行的局面。三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难。“一事一议”涉及到财政奖补资金,因此,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制订了从村内议事、申报审批、征缴管理、决算公布到审计监督等严格操作程序。具体到村内议事,需要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村民大会等多个环节,若众多的环节出现一个问题就可能半途而废,致使“有事难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在提高标准、健全制度、简化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做到既保证农村公益事业的顺利实施,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结合实际,扩大筹资筹劳限额标准范围。根据不同村庄的自然资源和经济现状,在遵循民主要求的基础上,对一些投资额较大的公益项目,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及村情,提高筹资筹劳的标准。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在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联系实际,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一事一议”纳入规程,明确议事各项要求,切实提高村民的议事水平。对困难户或因天灾人祸确实交不出筹资款的,经村民代表会讨论表决予以减免,并张榜公布。对于个别无任何理由不交纳筹资款的,要通过干部、村民代表反复做思想工作,通过舆论宣传促其思想转变,最大限度的争取“不漏一户,不缺一人”,做到应交尽交,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三是简化操作程序。在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专款专用的基础上,村尽量减少召开会议次数,有关部门减少审批和报账程序,确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