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半月谈》1985年第7期登载,去年10月,有关领导部门曾经发出通知,对专业户暂定了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现将这个标准摘登如下:
以户为单位计算,它的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进行专业经营活动时间在60%以上;
专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60%以上;
专业产品的商品率达到80%以上(粮食专业户商品率达到60%以上);
出售产品收入(包括服务性收入)高出当地(县)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每户平均出售收入水平的一倍以上。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可统计为专业户。
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开发性的经营项目,以及开始投产当年收入很少的,则应以投入的劳动量指标和经营规模来确定。商业、运输业专业户无法计算商品率的,按三项条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