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这是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管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法规,也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实现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加速企业更新改造的步伐,提高整个工业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必将产生积极的、深刻的影响。
建国以来,国家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先后作过一些改进,对促进企业固定资产的补偿、更新和技术进步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固定资产折旧率总的水平偏低。1983年全国工业企业折旧率平均为4.3%,这同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有相当一部分被挪去搞了新建、扩建项目。据统计,从1967年到1983年,全国工业企业累计提取折旧资金1,526亿元,但到目前为止,仍有许多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三是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大都分散在有关的财务制度之中,不利于统一掌握和贯彻执行。四是大多数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都使用一个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也不合理。因此,制定一个比较完整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和统一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改进折旧的提取办法,并有重点、有步骤地付诸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新的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是根据我国国营企业更新改造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针对当前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总结经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是符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
《试行条例》规定,所有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一律改为按分类折旧率计算提取折旧,取消原来实行的综合折旧率。这样,就能如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和使用情况,便于正确地计算和提取折旧。
《试行条例》对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作了必要的调整,规定企业的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以及备用、季节性停用、因大修理停用的设备等,都应提取折旧;对于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以及帐面上已经提足折旧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则一般不再提取折旧。
《试行条例》对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既考虑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机械磨损、自然损耗,又适当考虑了无形损耗,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测算的基础上,逐类确定的。这个折旧年限,将在今后若干年内,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按照这个折旧年限调整后的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将由现在的4.3%提高到5.3%,其中机器设备的折旧率将提高到7.2%。有些对技术进步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设备,其折旧率的提高幅度还要大一些。
为了制止和防止乱挪乱用企业折旧基金,严格控制计划外基建规模,《试行条例》还规定,企业必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重大项目还要按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同时还规定,凡是违反《试行条例》,并任意改变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年限而多提折旧,自行扩大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以及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除按国家财务、税收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或处以相当于多提折旧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既便于对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又有利于提高折旧基金的使用效果。
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条例》,是关系到搞活经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件大事,也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试行条例》,深刻领会《试行条例》的精神,把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提取范围、提取方法和用途,正确计算、提取和使用折旧基金。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任意扩大范围和标准,乱挪乱用折旧基金等的违法行为,要敢于揭发,勇于斗争,决不姑息迁就。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映,好的经验要推广宣传,切实保证《试行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