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改财政无偿拨款为建设银行贷款。凡是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不论是新建,还是续建,不论是有偿还能力的,还是无偿还能力的,一律实行拨款改贷款。这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必将对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过去长期实行拨款制度.建设单位盲目争项目、争投资,花钱敞着口,花多少算多少.不够向国家要,严重存在着吃“大锅饭”的弊病。实行拨款改贷款后,有借有还.不仅还本,还要付息,提前还清贷款有奖,逾期还款受罚,把经济责任与经济利益挂起钩,充分发挥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这样.有利于促使建设单位慎重选择项目,注重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促使建设单位加强管理,树立利息观念、时间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努力缩短建设周期,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同时,由于拨款改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彼此间的经济关系,使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这就为推动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创造了条件。
全面推行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是在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确定的。是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的。我们要加深对这项改革的理解和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做好有关的各项工作。为了保证全面推行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顺利进行,当前需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搞好贷款项目的审查,抓紧签订贷款合同。对1985年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建设银行要认真调查研究,逐户落实贷款条件和贷款金额,抓紧签订贷款合同。对于新建项目,要搞好评估审查工作,测算投资效益和贷款回收期。如果发现建设条件不具备、效益差、确无偿还能力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建议重新考虑项目的决策。属于续建项目,应着重审查落实概算总投资和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核定贷款总额,确定贷款回收期限。对于有些项目,经过调查,概算不实的,可以签订临时贷款协议,但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补报补批概算。
第二,要抓紧制定地方级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试行办法。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地方级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试行办法。规定贷款的范围、对象和条件;贷款申请、贷款合同和审批程序;贷款指标的管理与监督;贷款资金的调剂使用以及贷款的还本付息,等等。切实推动地方级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全面实行。
第三,与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逐步完善这项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将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是基本建设贷款办法本身不够完善,有的是基本建设领域其它方面管理工作不适应,等等。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及时对贷款办法做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使之日臻完善;另一方面要对那些不利于全面推行贷款的制度和办法,积极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第四,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一整套贷款管理制度,包括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审查、经常分析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回收贷款的预测以及贷款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等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做到不仅按计划贷款,而且要按计划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