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已在全国普遍实行。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重视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各项税收条例(草案),层层成立了办事机构,积极做好宣传,狠抓措施落实。现在新设置的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已于去年10月如期开征;新核定的国营企业调节税率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也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区、各部门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测算、编制、审查和汇总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有的已经核批下达。全国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势头。我们要再接再厉,发展大好形势,把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
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与第一步利改税相比,不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大大前进了一步。它不仅从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而且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扩大了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照顾和放宽措施。例如:放宽了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使小型工业企业的户数占利改税企业总户数的比例,由第一步利改税时的40%提高到50%左右,国营商业零售企业中,小型企业的比重也由35%提高到80%左右;小型企业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后,平均税负比第一步利改税时降低了5%左右;企业的留利水平是在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核定的,比第一步利改税以前的留利水平普遍有所提高;对大中型企业的增长利润由环比计算改按定比计算,调节税减征照顾的比例由60%提高到70%;等等。所有这些,给企业留了后劲,使企业感到有奔头。以调动积极性,发展生产力。
目前,有些同志认为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在政策上对企业放得还不够,希望能够放得更宽一些。应该看到,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在国家财力还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为了进一步改善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家已经作了很大的努力,从政策上对企业作了许多放宽措施。只要我们认真地把中央和国务院已决定的关于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实下去,企业是可以办成很多事的。不久以前,国务院领导同志在视察北京印染厂时曾明确指出:现在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方针、政策和措施,已经为搞活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按照这些政策、措施去办,企业在挖掘潜力、提高效益上是大有可为的。不要仍然眼睛向外,总想国家再让一些利、退一些税,等待继续放权,从减少对国家的贡献上打主意。而要面向自己,面向自己的车间、自己的工人、自己的产品,从内部找窍门、挖潜力、求效益。这个极为重要的指示精神,正是我们当前简政放权,实施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必须遵循的准则。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是经过了多年的酝酿和实践,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反复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虽然还要随着计划体制、价格体系、工资制度等项改革的进行,逐步加以完善,但它具体体现了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的方针政策的要求,在目前来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可行的。这些条例和办法,已经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授权国务院发布试行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法制观念,加强思想教育,认真执行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法规条例,非经国务院同意,对国家规定的统一政策和基本法规不能随意改变和变通。凡是不按统一规定自行放宽标准的,要立即改过来;对企业留利基数不合理的调增因素,也应予以扣除。否则,会给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工作造成不良后果,也会给今后完善利改税各项法规例案带来困难。
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整个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中央决定的城市其它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配套实施,必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为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