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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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在我国运用的必要性,在第四篇中已经作了粗浅的阐述。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它们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都与我国不同。这样,增值税能否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推行,就成为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对此,只要对以下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考察,就不难找出答案。
一是,增值税形式是否为我国计划经济所许可。
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是市场经济,而我国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均由市场机制作用调节,价格之外再加税金,税收一般不影响企业的利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商品的生产,由国家经济计划安排;商品价格由国家管理;市场机制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是在计划经济前提下的一种辅助作用;税收一般不是价外因素,而是作为价格的内含,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这样,增值税能否为我所用,就需要考虑了。
那么,计划经济是否排斥增值税的运用呢?不,并不排斥。
第一,增值税并不是在市场经济一出现就有的一种税收制度,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才被提出和采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它可以有效地排除重叠征税和由此导致的税...
增值税在我国运用的必要性,在第四篇中已经作了粗浅的阐述。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它们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都与我国不同。这样,增值税能否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推行,就成为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对此,只要对以下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考察,就不难找出答案。
一是,增值税形式是否为我国计划经济所许可。
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是市场经济,而我国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均由市场机制作用调节,价格之外再加税金,税收一般不影响企业的利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商品的生产,由国家经济计划安排;商品价格由国家管理;市场机制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是在计划经济前提下的一种辅助作用;税收一般不是价外因素,而是作为价格的内含,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这样,增值税能否为我所用,就需要考虑了。
那么,计划经济是否排斥增值税的运用呢?不,并不排斥。
第一,增值税并不是在市场经济一出现就有的一种税收制度,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才被提出和采用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它可以有效地排除重叠征税和由此导致的税负不平,能够为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所用。那么,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同样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同样需要排除重叠征税对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不利因素的时候,当然也存在运用增值税的可能性。
第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不仅不排斥税收这个经济杠杆,而且在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原则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要促使企业积极执行国家经济计划,还必须借助税收调节企业收入水平,调节生产。利用经济利益原则,把企业的生产更加切实地纳入国家经济计划,就这一积极意义来说,增值税可以为计划经济所用。因为,增值税具有直接以国民收入为课征依据的特点,它的提取份额一经确定,就不受任何因素的变化影响,能够使国家圆满地实现运用税收的调节意图。这就是说,国家从有利于经济计划考虑,对某项产品设想提取收入20%,用增值税的办法征收,不论这项产品由谁生产,怎样生产,国家设想的合理调节份额,都会不折不扣地实现,绝对不会像全值课税办法那样,会因生产这项产品企业的生产结构不同,不适当地缩小或者扩大提取份额。这种保证国家调节设想充分地实现的性能,无疑是与计划经济的要求相吻合的。
第三,增值税的征税依据,就企业来说,是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额;就产品来说,则是各个环节增值额加在一起的产品总值额。企业之间的增值额有大有小,征税也相应地有多有少,但就一项产品的总值来说,增值税的税率一经确定,征税的比例却是不变的。这样,税收作为价格的组成因素,所具有的这种稳定性能,有利于产品计划价格的制订和调整。而且,在价格和成本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也不会因税收畸轻畸重而影响企业取得合理的利润。
二是,增值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从增值税在我国的运用情况看,是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协调国家与企业、职工三方面的经济利益的。它的主要表现是:
第一,增值税是按照企业自身的增值额征税的,税额的多少与企业创造价值的多少相一致。不像全值课税办法那样,出现创造价值大的少纳税,创造价值小的反而要多纳税的现象。这就排除了税收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不利影响,使企业的经营成果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这无疑是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的。
第二,增值税的税率一经确定,就把国家与企业、职工的分配关系和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直接挂起钩来,体现了三者利益的一致性,如果创造的国民收入增加,三者都能得到相应的好处;相反,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善,随着增值额的下降,国家和企业、职工三者的经济利益也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这种把三者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课税办法,当然是符合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协调三者分配关系的。
第三,不同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在生产结构相同,物质消耗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增值额虽然相等,但在增值额的构成中v和m的比例关系则是不同的,一般说,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v所占的比例相对的小一点,而m的比例相对的大一点;而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则相反。这样,按增值额以同一比例征税之后,劳动效率高的企业,其税后利润就比劳动效率低的企业多一些。这样劳动效率高的企业在分配上就有可能多得一些。
三是,在我国大、中、小企业并存、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增值税能否行得通。
由于增值税这种税收制度,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形势下首先被发达国家所采用,而增值税的课税办法在业务技术上的要求又比全值征税办法高一些,往往给人们一种直觉,似乎这种税收制度只适用于工业发达、会计核算水平较高的国家,在中、小企业居多数、核算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能否行得通就是问题了。其实这并不是实行增值税不可逾越的障碍。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并不都是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是既有大型企业,又有中、小型企业,一些中、小企业的核算水平也并不高,有的甚至连账册都没有。以最先实行增值税的法国来说,仅小业户就有一百万户之多,占总户数的绝大比重。
第二,这些国家的增值税并不是有选择地只在一部分大型企业里实行,而是作为一个税种普遍加以运用的,不论大、中、小型业户,都统一征收增值税。
第三,会计核算的水平在企业之间是有差别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增值税的推行。只要采取相宜的征税方法,是能够克服这方面的困难的,如法国就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对账册健全的企业采用正常征收制,这类似我国五十年代曾实行过的查账征收方法,对账册不够健全,核算水平差的采用简易征收制,即采取定率征税,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对账册不健全,甚至无账可查的小业户,则采用定额征收制,即由业户申报,税务部门核定税额,每两年核定一次,分期交纳。这种征税办法,与我国五十年代征收营业税曾经用过的“双定”,即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相类似。
由此看来,企业规模和核算条件并非增值税能否实行的决定因素。其实,我国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国营企业和集体经营的企业,其会计核算一般都有相当水平,帐证管理制度也比较健全,比之有些发展中国家,条件要好一些。如在增值税的运用中,作好调查研究,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繁简不同的计算方法和征收方法,由于会计核算水平有差别而存在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四是,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下,增值税是否行得通。
这个问题是联系增值税的课征依据所引起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并没有特定的帐户或会计科目,集中反映产品的增值额。这样,实行增值税就不能说不是问题。但是,这并不是我国特有的问题。目前国际上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也是没有集中反映产品增值额的专门帐户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的增值税能够行得通,在我国当然也不能因此而排除研究试行增值税的可能性。因为:(1)会计核算制度虽然没有集中反映增值额的统制帐户,但计算增值额所要求的数据,在有关帐户是有明确记载的。如销售收入、外购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等等,都有相应的科目反映,只要在研究增值税计算方面对于物化劳动的扣除问题,能够注意结合会计制度作出恰当的规定,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2)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间接计算方法。即以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金,减去外购商品的已纳税金,为企业实际应纳税金。这样,就避开了直接计算增值额的问题。这个经验也可以结合我国的情况加以运用。
从以上几个问题的粗浅分析来看,在我国运用增值税的经验是有可能性的。增值税这种税收形式与我国社会主义的特定情况并无相互排斥的矛盾;在某些方面虽然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但大都属于业务技术性的,是可以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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