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税源”不容忽视
临时经营方面的征税收入,在国家的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重是微小的,故临时经营称为“小税源”。正因为税源小,在征收管理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实,这个“小税源”是不容忽视的。上海市税务局1981年1~10月份就收了292万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税收管理搞好了,全国也可能征得可观的一笔税款,对平衡地方预算,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同时,从临时经营税收的性质上看,加强征收管理具有特殊的意义,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临时经营税收,就其形式特点来看,是一次性税收,临时经营税收一漏,就漏到私人的腰包里去了。(二)临时经营者纳税,是他们对国家应尽义务,是纳税人爱国的政治表现,国家应当完善对临时经营的征税管理制度,以利于临时经营者充分表现自己的爱国热情。(三)从公私合营前对临时经营的征收管理的历史经验看,健全征收管理是打击不法活动,保护临时经营健康发展的保证,并有利于将临时经营纳入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的轨道,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待临时经营的征收管理,必须跳出狭义的税源大小这个观念的范围,从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它,以便不断加强对临时经营的征收管理工作。
临时经营活动方兴未艾 偷税漏税情况不断出现
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经济措施,随着农村联产计酬、包产到户等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发展,城乡市场非常活跃,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和多种临时经营活动方式,户多面广,其情况的复杂程度,不下于工商业大合营之前。纳税人到上海黄浦区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1979年只有376笔,1980年增加到1,389笔,1981年1~10月达到2,097笔,逐年增加。其经济类型,有个人(包括私人合伙)从事为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建筑、运输、安装、加工修理等劳动服务业的;有各种手工制品和手工艺品经营的;有埠际、城乡间流动运销商贩;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工商业户;有私人出售歇业户存货的;有外地工商企业来沪销售产品而无证明的。在这些经济活动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违法活动。诸如:有涂改、伪造、转让农民自产自销免税证明和弄虚作假进行偷税漏税的;有以“介绍”业务、“代推销”商品等名义居间介绍、牟取佣金收入的;有企、事业单位和有证个体户为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提供银行帐户,从中收取所谓管理费、手续费的;有走私、贩运经销走私货的;等等。所有这些违法活动,都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肌体的因素,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对临时经营征收管理中的困难和建议
目前对临时经营进行征税管理有两大难处,一是缺乏一套完整的税法作依据;二是干部力量薄弱。
从第一点来说,虽然财政部曾于1951年9月1日单独制定过《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但1958年以后,由于左的影响,税收工作就大大削弱了,在1973年的《工商税条例》中,只剩下一个“临时经营”的税目了。近几年来,上海市税务局虽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制订过一些具体法规,但仍然不能适应当前临时经营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全国各地的管理规定也不一致。税务机关在核发农民自产自销免税证明、座商外销证明的掌握上都不一样,很容易被一些蓄意逃税者钻空子,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从第二点来说,目前稽征管理力量太薄弱,远远跟不上土作的要求,拿上海市黄浦区来说,整个税务分局只有三位专管员搞临时经营的征管工作,而且全是五十年代参加税务工作的老同志,平均年龄52岁以上,体力和精力都不适应征收临时经营税的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提二点建议:(一)为使专管员征收有税法依据,使各种临时经营者税负合理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尽快制定临时经营征税条例,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在新的办法未制订之前,可根据1951年制定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针对新的经济情况,作些必要的修订和补充,作为一个《临时经营稽征暂行办法》。(二)尽快充实干部力量。临时经营的征收管理,有自己独特的规律性,要求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的干部,不仅要熟悉有关方面的方针政策,税政法令,还要善于调查分析临时经营者的活动规律;不仅要善于运用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还要善于运用同临时经营者打交道的策略;即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而机敏。这项工作常常会触及到社会上的某种阴暗面,因此还要求干部有抵制腐蚀的能力。要选派一些思想好,作风正派,革命事业心强,身体健壮的中青年干部,才有利于对临时经营征管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