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工业局把应当集中使用的企业奬励基金用于局本部的职工奬励,这本来就是不合理的了,而更不合理的是采取“平均分配”的奬励办法。这个局从1954年到1956年的三年来,除开局內添購了文娛体育用品外,有很大一部分奬金是“奬”給个人的。这种奬励,上至局長,下至一般干部,以致于公务員,都是人人有份。僅我知道的、1954年全局每人“奬”給一支金星金笔,1955年干脆就“奬”給現金,最少的是20多元,眞是“人人受‘奬,,大家欢喜”。大同市財政局对这种不合理現象曾向該局提出意見,但工业局仍未引起注意,在1956年7月份轉发了山西省財政廳“关于企业奬金使用問題”的文件后,該局还“奬”給全局干部每人一枝永生金笔。前后二年的时間,工业局的干部每人“奬”得了兩枝金笔。工业局这种“平均分配”的奬励办法,也被其所屬企业效法了,难怪大同酒厂1955年的奬金是按个人工資額平均分“奬”的。
市主管企业部門在所屬企业应提奬金中提取30%的金額,是为了集中的合理的使用,以便在所屬企业間进行統一調剂,各主管企业部門不应將該項奬金用于局本部的职工救济和奬励,这是上級明文規定的,我希望大同市工业局的領导同志檢查一下这个問題。
魯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