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民經济計划和財政預算的执行工作还沒有实行按年分季、一次安排的办法以前,每季編制一次繳、撥款計划,是正确执行預算的必要工作。这項工作自1954年建立以来,几年当中收到了一定成效。首先,由于各部門認眞、積極地編报了繳、撥款計划,对年度預算任务的完成,起了重要的保証作用;同时通过季度繳、撥款計划的編制,也積極地推动了各部門經济工作的計划安排。其次,由于繳、撥款計划的准确性逐步提高,就更加稳定了各季度的財政收支計划,支持了信貸計划的要求。但在这項工作中,还是有一些問題需要加以研究改进的,現在根据自己的体会,提出以下一些意見:
一、关于繳、撥款計划的編报时間問題。繳、撥款計划的編报时間,1955年曾規定在季度开始前20天,各主管部門把計划送到財政部。在执行过程中,大家感到时間太早,許多經济指标还沒有定下来,下个季度的計划不好确定,因而在1956年財政部又把繳、撥款計划的报送时間推迟了5天,改为季前15天报送。但是,这样一方面沒有完全解决編制計划缺乏資料問題,另一方面,財政部在審核、汇总、平衡工作上感到非常緊張。因此在1957年財政部把計划的报送时間又推迟了5天,改为季前10天报送,并規定財政部接到計划以后,在審核平衡以前,即將基建撥款計划数的50—70%批給主管部,以便主管部向各建設單位下达撥款限額。財政部等到計划審核平衡并报請国务院批准以后,再批复各部門凭以办理撥款,幷將提前下达的50—70%的限額从計划中扣抵。
为什么繳、撥款計划的报送时間一定要在季度开始以前,而不能定在季度开始以后呢?季度开始之后各种經济指标,如生产、銷售、基建等計划进度都确定了,不是可以使計划更加准确些嗎?不是这样的。我認为繳、撥款計划的报送时間所以定在季度开始前,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因为中央各部門的所屬机構分布在全国各地,其所需的基本建設撥款和經費必須在季度开始以前就汇撥下去,这样才能保証季度开始就有錢可用,不致中断資金的供应。第二,因为財政收支計划和銀行信貸計划是密切結合的,財政收支不能及时平衡,也会影响銀行信貸的及时平衡。第三,財政部必須及早地安排一个季度的收支工作,及时发現收支当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采取措施,保証預算任务的胜利实現。
因此,从目前来看,繳、撥款計划的报送时間已經很难再往后推迟了,希望各部門按期把繳、撥款計划送到財政部,以保証建設資金的供应和預算的正确执行。
二、关于基本建設撥款限額結余的問題。几年来,各單位在建設銀行的撥款限額賬戶里,經常結存着很大数量的撥款限額。这部分限額結余是各部門分配給各用款單位的撥款限額与实际支付数的差額。为了充分保証建設資金的供应,有一些限額結余是不可避免的,但現在問題是限額結余数字过大,每季度終了以后,結余的限額一般都相当于半个季度的撥款数字。
对目前限額結余过多的問題,存在着兩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見認为限額不等于資金,积压些限額对國家的資金調度,对財政管理并沒有影响;另一种意見認为限額虽然不等于現金,但是財政部核出了限額以后,就等于把这笔資金的支付权轉移出去了,这些資金随时都有被提取的可能,因此外面結存着大量的限額,对財政是一个很大的压力,同时限額过多还容易助長濫購材料設备的現象。
这兩种看法哪个对呢?我看后者是正确的。不錯,限額并不是資金,过去几年来限額結余很多并沒有发生严重的問題。但是必須說明,过去几年每年的基本建設都沒有按計划完成,設計施工力量赶不上需要,材料設备也不足,不能把許多限額結余,很快花出去。但是今后的情况不同了,1956年的实踐已經說明,目前的技术力量如果要多赶些工作量是可以办到的,也就是說,以前季度的大量限額結余可能很快支付出去,因此,今后財政部在審核季度撥款計划时应該看到这一点,幷加强撥款計划的控制;各主管部門在編报基本建設撥款計划时也要力求切合实际,防止高打冒算,造成大量限額結余。1956年撥款偏松限額过多因而造成器材設备的濫購积压的敎訓是应該吸取的。
三、关于上季度的銀行存款要扣抵經費撥款問題。現在財政部对經費撥款的規定,是在上一季度的会計报表报到財政部以前,最多撥給核定季度計划的70%,其余要等到上季度的会計报表,經过分析審核,幷扣除上季度的銀行存款以后,才予以撥付。
为什么上季度的銀行存款要抵頂本季度的計划撥款呢?因为本季度所需的一切款項,都已打入本季度的撥款計划,那么上季度的撥款結余,自应轉入本季度繼續使用,幷相应地减少本季度的撥款数額。
但是在执行这一規定时,并不是十分順利的。有的單位由于对計划制度或撥款制度不够了解,因而在上个季度計划买的东西沒有买,預备在本季度买,而本季度的撥款計划中却沒有打入这一笔款項,所以在扣上季度存款时不同意;还有的單位由于事业的发展变化,用款增多,应該編报追加撥款計划而沒有編,因此也不同意扣上季度的存款。出現这些現象,說明財政部对制度的宣傳解释工作是做得不够的。但是还有个別單位,并沒有其他理由,只是为了本單位在銀行多存些錢花着方便,因而不同意扣撥上季度存款,这种現象当然是不正确的了。
四、关于如何按进度撥款的問題。季度撥款計划只是規定了一个季度的用款数量,計划确定以后不能把一个季度的資金一下子撥付出去,否則就会分散了國家的資金,不能发揮資金的应有效能,并且容易破坏經济核算制和助長鋪張浪費,不符合厉行节約的原則。但是如果資金的供应滿足不了事业的需要,也会影响建設事业的发展,这兩种情况都是应該反对的。如何才能正确掌握資金的撥付呢?主要是执行“按进度撥款”这一原則。所謂按进度撥款就是根据基本建設的完成进度、生产銷售进度、人員、班次、床位的增長进度、設备購置和行政措施等进度来办理資金的撥付,只有如此,才可以保証各項事业的資金需要,幷可以正确和节約的使用資金。
从目前的撥款情况看来,在基本建設撥款方面虽然有了一套根据已完工程数量办理結算付款的办法,但是在預付款的撥付时間和撥付額度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問題,在掌握尺度上一般还是偏寬偏松的。在經費撥款方面由于現在沒有执行銀行出納制度,資金的浪費、积压情况还是严重的。目前虽然有了按月撥付的办法,銀行存款数額还是过多,尤其是在流动資金的撥款管理上,到現在还沒有一个适当的撥付办法,因而形成某些部門流动資金一方面积压而另一方面財政又在繼續撥付的現象。对于以上这許多問題,如何根据按进度撥款原則,克服資金撥付的盲目性,以便更多的节約國家資金,保証重点建設的需要,是我們全体財政工作者应該努力研究改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