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国营商业企业利潤解繳办法規定,每月利潤由省(市)公司根据会計报表所列实际发生数,在次月十日前汇交国庫;如会計报表不能及时提出时,則参照計划进行估交,季度終了后进行結算,年度終了后,进行淸算,多交部分退还或抵撥下期应交利潤,不足部分补繳;利潤的結算工作是由省(市)財政机关負責;利潤监交工作在1956年9月改由省(市)稅务局办理。这个規定,在工作中是起了不小作用的,但由于商业管理工作不断的改进和发展,这个規定就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情况了。現在我就以下几个問題,提出初步意見,和大家共同研究。
(1)交款的依据、时間和交款單位問題。就目前情况看,根据会計报表所列实际数解交,时間太迟,一般县(市)公司会計报表約在次月10日左右才能提出,然后由县(市)公司按实际数把款交給省(市)公司。这样在途中輾轉,到省(市)公司汇总交庫,已在次月中了,使国家对这些資金不能及时加以有效的运用。虽然也規定了会計报表不能及时提出的單位,可以按計划估交,但估交手續过于复杂,不便执行,而等到估完,会計报表也出来了。根据吉林省的情况,交款在次月15、16日的約占70%到80%,少数單位有到次月20日左右的。这样就使一笔相当大的資金,留在企业或解繳途中,国家不能及时加以运用。其次是按实际数上交不能促进企业积极經营。同时,省(市)公司汇总交款就掩盖了一些亏損單位,因为亏損的县(市)公司是由省(市)公司在盈利單位的交款中予以弥补了。如吉林省百貨系統48个独立核算單位中,1955年有37个單位亏損,1956年經常有18至24个單位亏損;其他某些公司也有类似現象。根据几年来商业部門調查研究工作的加强,計划正确程度也有所提高,財务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經驗。因此,我認为解交依据可以采取多样性的办法。在計划較正确的單位,如專卖公司利潤比較固定,可以采取按計划上交或按計划一定比例上繳;計划和实际的差額,可在次月补繳或少交。少数單位按計划上交有困难的,可按估計数(估計的手續应該簡化)或实际数上交。这样利潤的上交时間也可以提前到当月底入庫。繳款單位应該以县(市)公司为單位較好,但在利潤监交工作还沒有下放到县以前,只有暫以省(市)公司为上交單位,这样是便于結算。
(2)对国家預算交款和撥款的方法問題。目前国家預算对国营商业企业是采取滿收滿支的办法,將应交利潤、基本折旧基金、多余自有流动資金等均直接上交国庫,而企业需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增加自有流动資金等則另由国家撥款,企业不能將本身收入抵作支出。这一办法的缺点是使国家要有一笔相当大的資金經常处于交、撥过程中,不能很好加以运用;不能促进企业努力完成收入計划以保証本身需要的支出。为此,建議有关部門考虑逐步推行利潤抵撥制度。虽然目前大部分單位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在条件較好的單位(如專卖公司)中試行,还是可能的,从而可以取得經驗,逐步予以推廣。
(3)中央和地方財政机关对利潤监交的分工問題。由于国营商业基层机構分散,县(市)公司与地方的各項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央財政机关要直接监督全国好几万个国营商业企业是有困难的,因此必須在中央統一領导下,充分发揮地方財政机关的力量。从1953年开始已經由省(市)財政机关来监交商业企业利潤,省(市)財政机关設立了專門机構或專职人員,对督促利潤及时解交,促进企业改善經营管理,增加收入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这項工作省(市)还只是代管性質,利潤完全解交中央,与地方預算不发生直接联系,这就不能提高地方財政机关监交国营商业企业利潤的兴趣;同时还由于財政体制的关系,有些問題使地方不能及时加以解决,在工作上受到一定的損失。其次是利潤监交工作是否下放到县(市)財政机关的問題,这是与县(市)公司进行独立核算,計划審批权限是否下放到县(市)等問題相关連的。东北几省和关內某些省(市)已經以县(市)公司为独立核算單位,对商品流轉計划、費用計划的審批上,也由县(市)商业行政机構来处理,对財务收支計划的審查,商业部門也正在考虑放給县(市),但是財政机关的利潤监交和財政监督工作却沒有及时跟上去,使財政机关在执行工作中感到困难。如提存企业奬励基金,以往是以省(市)公司为提存單位,財政机关只对十几个單位进行結算和监督,現在改以县(市)公司为提存單位,省(市)財政机关要对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县(市)公司进行結算和监督是不可能了。为了充分发揮地方財政机关的作用,是可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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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6頁)监交利潤工作下放給县(市)財政机关。同时为了提高地方財政机关对国营商业企业监交利潤的积极性,有必要把一部分商业企业利潤列入地方預算。这样还能加强就地监督,利潤的交庫时間也可以大大的縮短了。列入地方預算的商业利潤,分配的方法有以下二种:①將大型的国营商业企业,如一級站、二級站等划归中央直接領导,由地方代管;其余的县(市)公司均划归地方管理,財政的收支,也划归地方預算;理髮、洗澡等服务性企业,可以完全划归县(市)預算。如果利潤分配不够适当的話,中央可以通过价格和稅收政策,加以适当調整。②用利潤分成的办法。中央可以根据各省(市)利潤分布和地方預算狀况,分別加以規定提成比例,县(市)預算也应分給一定成数。我認为,采取第一种办法是比較好,但目前商业和財政体制还不能与这一办法相适应,因此,目前采取分成办理办法較为适宜。
(4)地方財政机关与稅务机关的分工問題。1956年9月开始,財政机关負責利潤的結算,審查財务收支計划和决算以及檢查工作等;稅务机关則專門負責利潤监交。这个办法,較以往是进了一大步,因为稅务机关机構多,催交利潤方便,同时这一工作与税收工作也有联系。但新的分工也帶来了一些不便,为了便于稅务局监交利潤,交款單据都由稅务局保管,但省(市)財政机关和省(市)公司进行利潤結算时,也需要單据。二个單位工作地点在一起时問題还不大,如果离开較远,就感到非常不便。利潤催交和結算本来是一个工作的兩个步骤,現在把它分开在二个單位来执行,其中不免有一部分工作要重复。所以我認为利潤监交和結算工作都应該由稅务局負責,使这二个工作有机的結合起来,同时也可减少重复劳动和單据傳递的麻煩。財政机关則全力做好審查財务收支計划、决算和檢查工作。地方財政机关和稅务机关,在中央統一領导下,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这項財政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