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2 作者:本刊记者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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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4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项减税措施。5月3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这7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减税措施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政策内容全面考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减税措施共7项,从所得税到印花税,从扩大优惠范围到设备费用化,考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解小微企业发展之困。
一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为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力度,2010年以来,不仅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减按20%,在此之上,还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所得额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即实际税负为10%。自2010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5次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万元逐步提...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4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项减税措施。5月3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这7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减税措施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政策内容全面考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减税措施共7项,从所得税到印花税,从扩大优惠范围到设备费用化,考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解小微企业发展之困。
一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为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力度,2010年以来,不仅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减按20%,在此之上,还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所得额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即实际税负为10%。自2010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5次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万元逐步提高至50万元。此次调整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100万元大幅高于相关法律对小微企业标准30万元的定义,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大大增加,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当年实行费用化(即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5年两次下发文件,对折旧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企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共包括18个国民经济大类的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一步放宽了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条件;二是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是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以及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此次调整,在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基础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实行费用化,即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设备、器具包括除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各类固定资产。对所有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而言,加大了优惠支持力度。
三是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现行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根据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7年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个人。本次调整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执行,企业抵扣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天使投资个人抵扣政策,自7月1日起实施。这将有力解决初创期、种子期企业设立初期缺乏资金、融资较难、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等问题,更好地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推动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四是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不再由企业提供研发鉴定证明;同时,考虑到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研发税收优惠均限于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为引导企业加大境内自主研发投入,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高了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逐步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一项基本行为。因此,为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利用充分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加强创新能力的开放合作,促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我国在科技研发领域的话语权和市场竞争力,本次调整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五是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统一至8%。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将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提高至8%。本次调整出于支持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和储备、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助力企业改革升级、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考虑,将所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到8%,这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人员培养、人才及技术储备、研发及科技创新的需求。
六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考虑到科技研发尤其是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周期长、前期研发费用高、效益回收期长的特点,为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更好地解决科技投入与效益收入的时间错位问题,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次调整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七是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设立的载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等总分类账目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包括日记账薄和各明细分类账薄的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目标直指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扩大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放宽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条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免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免征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逐步形成了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体系,催生了大量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提高了新创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据统计,一季度我国新登记企业达到132万户,日均新登记企业1.47万户。
“此次减税导向更加明确,那就是直接降低小微企业成本,据测算,这7项减税措施全年能够使市场主体减税600亿元。”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介绍道。“7项减税政策受益面更广,且更具稳定性和连续性,重点聚焦在促进扩大就业和鼓励科技创新两个方面,能够更好惠及小微企业。”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多,在吸纳就业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但也有“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天然劣势,政府在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涉及税费多、优惠环节多、优惠力度大的政策支持体系。这次又继续加大了力度,提高了针对性。比如,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从50万直接提高至100万,实际税负仅10%,扩大了小微企业享受较低税率的范围;将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有关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拓宽了初创期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这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业干事的活力,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都要依靠创新。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以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涵盖多个创新环节、覆盖面较广、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这次调整精准施策,打通关键环节,将更好地促进创新发展。比如,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着力解决创新型企业发展初期积累的亏损不能得到充分弥补的问题。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实现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由2.5%统一提高至8%,将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和企业创新潜力。
“可以说,这次集中出台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税收政策体系,将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程丽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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