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到2020年全部消除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一方面需要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发挥更好效用。
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近年来,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从2010年的222.68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467.45亿元;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从2010年的80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284亿元。2016年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比上年增长43.4%,达到661亿元,增幅和增量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同时,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农业生产及改善生活条件、发展社会事业的财政综合投入达到近5000亿元。
(二)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从2015年起,除个别不适合下放审批权限的外,绝大部分扶贫项目审批权限都已下放到县,由县级政府依据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如青海省大力推行“扶贫资金因素法分配下达到县、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减贫任务责任落实到县”的工作机制,2015年将到省扶贫资金的90%直接安排到县,由县级统一负责、统一部署、统筹使用。
(三)充分整合涉农资金,形成脱...
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到2020年全部消除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一方面需要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发挥更好效用。
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近年来,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从2010年的222.68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467.45亿元;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从2010年的80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284亿元。2016年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比上年增长43.4%,达到661亿元,增幅和增量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同时,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农业生产及改善生活条件、发展社会事业的财政综合投入达到近5000亿元。
(二)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从2015年起,除个别不适合下放审批权限的外,绝大部分扶贫项目审批权限都已下放到县,由县级政府依据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如青海省大力推行“扶贫资金因素法分配下达到县、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减贫任务责任落实到县”的工作机制,2015年将到省扶贫资金的90%直接安排到县,由县级统一负责、统一部署、统筹使用。
(三)充分整合涉农资金,形成脱贫攻坚合力。根据要求,2016年要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片区县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如湖北省通过完善机制,搭建平台,将资金统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中央、省、市、县级到村到户到人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涉农项目及非农项目、上级安排及本级安排、当年安排及结转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
(四)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把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以激发扶贫对象内生动力、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切实使扶贫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让扶贫对象更多更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
(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结合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盘活用好结余结转资金,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和扶贫项目实施进度。中央财政上一年度提前下达的资金,省级财政应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完毕。其余资金,除少量须省级审批项目的以外,省级财政应于中央财政下达后2个月内下达完毕。县级政府要科学设计扶贫项目,做好扶贫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及时把上级安排的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六)发挥资金放大效应。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放大效应,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继续做好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允许地方自主扩大扶贫贷款贴息规模。
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监管
(一)加强督促检查。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项目的落实到位情况进行跟踪和专项督查,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资金安排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厉问责、严惩不贷。利用好乡镇财政、村基层组织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引导扶贫对象积极主动参与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让扶贫对象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将政策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县级政府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
(三)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监管的重点,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业务流程设计,实行全程监管。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督,并通过加强制度设计保障第三方的独立性。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