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债券买卖的价差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实际收到才缴纳增值税,还是计提时就缴纳增值税?买卖债券的价差要缴纳增值税,价差按照交易的全价计算还是按照净价计算?上述问题,现行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根据有关的法规,进行分析,以期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
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债券持有期间利息征税的不同规定
在营业税时,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在转让前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时才将持有期间的利息加到债券的价差上。营改增之后,将持有债券期间的利息,按照贷款缴纳增值税,实际是取消了持有期间不征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即使不转让债券,也要按照贷款缴纳增值税。
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还是收到
既然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有两种选择: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时、实际收到时。计提时,实际又有两种方法:一是每月或每季计提,二是根据债券发行方公告中表明的付息时间。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原则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就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言,可以在收到利息时,也可以在根据债券发行公告应支付利息时。如果在购买债券时,债券持有人就先取得利息,则在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当天,就发生纳税义务。如果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晚于计提或按照公告应支付利息的时间,建议以计提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债券的利息,一般是半年付息一次或一年付息一次,在债券发行公告中往往会明确。因此,债券发行公告中约定的付息时间,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就是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管利息是半年支付或一年支付,但是债券持有人往往在持有期间,每月或每季都计提利息收入。计提利息收入时,严格地讲,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但是如果为了避免与主管税局发生分歧,或者为了便于财务核算,也可以在计提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36号文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确定债券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债券发行公告约定的付息时间、计提利息时间、实际收到时。哪个早,按照哪个确定。
债券买卖价差如何计算——全价还是净价
营改增之前,实际是按照全价计算债券价差。营改增后,全价还是净价,与持有期间利息取得有关。根据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和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36号文中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到底是包含利息的全价还是不包括利息的净价,实际与持有期间利息如何纳税有关,核心原则应是不重征、不漏征,既不要因重复征税多缴税,也不要因少算计税依据少缴税。基于此,如果债券持有期间,按照计提而不是实际收到的利息缴纳增值税,则应按照净价计算价差。如果债券持有期间,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才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全价计算价差。持有期间按照计提利息纳税,按净价计算价差。假定A公司2017年1月1日,在一级市场购买B公司按照面值发行的债券100元,年息12%,半年付息一次。A公司每月计提1元钱利息,并交纳了增值税。A公司在5月1日,将债券按照105元的价格卖出,105元中包括利息4元,净价是101元。那么计算价差时,只能是按照净价101元与购入价100元计算。如果按照全价105元计算,则将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利息,再次计入价差中,就重复征税了。持有期间按照收到利息纳税,按全价计算价差。还是以上面的A公司为例,如果持有期间计提的利息4元没有缴纳增值税,则在计算价差时,应按照全额105元与购入价100元计算价差。如果还按净价计算价差,则计税依据少算了4元。
总之,债券利息的增值税问题,在现行法规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根据不重征、不漏征的原则,确定自己的缴纳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少缴税和多缴税的风险。
责任编辑 张蕊